第二章 2012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司法公开的第一平台。为此, 2012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继续以法院网站的司法公开为视角,对中国司法透明度进行评估,总结2012年中国在提升司法透明度方面取得的成绩和进步,发现存在的问题,探寻推动司法透明的路径。
一 2012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成效
评估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法院对司法透明工作比较重视,提升了网站在推进司法透明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司法信息的公开渠道、公开力度、公开范围均有所扩大。
1.司法公开进入全面落实阶段
从20世纪末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公开文件。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文件精神,2012年,地方法院纷纷出台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并开展“司法公开促进年”之类的活动。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2012年为全省法院“阳光司法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署“强化司法公开推进年”活动等。地方法院还进一步扩大示范法院的范围,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14家法院为全省“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由此,司法公开进入全面落实阶段。
2.法院网站的角色定位正在发生变化
随着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法院网站建设的宗旨已经由“宣传”转为“公开”,法院网站的角色定位由“新闻媒体”转为“政务网站”,成为重要的司法公开平台。为顺应政务网站的角色要求,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司法信息数量激增的形势,一些法院开始改变依托中国法院网建置网站的做法,自建网站,扩充网站的信息容量,突出自身特色。
3.裁判文书公开日趋制度化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专门明确了公众有查看裁判文书的权利。2012年调研结果显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落实较好。为提高裁判文书获取的便捷性,许多法院将裁判文书按照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案件类型进行分类,有一些法院还配有裁判文书搜索引擎,方便公众快速找到自己需要了解的裁判文书。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站已经建成,一些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如河南)在全省建立了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站。
还有些地方法院对裁判文书的公开比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更高,具有超前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实施办法》,确立了裁判文书最大范围内公开的原则,对不予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实行审批制,并缩短上网时限,规定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上挂门户网站,并提供裁判文书网页下载、打印功能。
4.在线服务功能不断完善
随着中国网民数量的增多,为满足网民网上办事的新需求,有些法院没有止步于仅仅将网站作为单向发布信息的平台,而是建立和完善在线办事功能,如提供网上预约立案、网上查询案件进度等服务,以方便公众获取司法服务、参与司法活动。评估结果显示,建有网上案件查询系统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比例已经分别达到34%和23%,尽管比例并不是很高,但说明法院已经不仅仅满足于静态公示,还尝试提供动态查询服务,进一步提升司法公开的水平。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建有全省统一的案件查询系统,从2009年12月1日起,提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在审及结案一个月内的一审民商事、行政、海事海商、赔偿及执行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网上查询服务。为进一步便利群众进行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已有的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上增设诉讼文书送达服务,当事人可通过邮箱或电话向法院提出在线送达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南京审判网设置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开设诉讼指导窗口提供诉讼程序咨询;设置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专门工作室;提供网上立案和立案结果查询。
二 2012年中国司法透明度短板
各地法院司法公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旧十分突出。相当一部分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仍处于应付状态,无网站、网站运行较差、有栏目而无内容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具体而言,法院在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网站运行不稳定。有些网站会在某些时段(通常是非上班时间)出现无法打开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打造虚拟司法公开平台的意义。也有的法院网站设置的栏目或者相关的信息链接(如回音壁、留言板、庭审直播间等)根本无法打开或者打开后无内容,纯属摆设。
第二,网站改版后未能及时上传信息,有的还出现倒退。个别法院的公开情况有所下滑,有的法院进行网站改版后,公开效果非但没有提升,反倒明显下降。例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测评时网址发生更改,很多栏目是空的,首页上的信息多是2012年3月上传的。还有的法院改版后,信息公开的功能出现倒退。例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安徽法院网”(www.ahcourt.gov.cn)于2012年7月正式改版,声称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审判”,然而事与愿违,打开“旧版回顾”,在诉讼指南栏目下,还公开了“信访、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异同”“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监督程序”“中国海事、海商诉讼的特点”等对诉讼有参考价值的信息,但是改版之后,“诉讼指南”板块不见了,虽然也有“司法为民”板块,但是打开之后罗列的全部是新闻报道。2012年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打开的网站地址与2011年不同,且相比而言,公开效果有所下降,如2011年网站公开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2012年却难觅其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开通了专门的执行公开网站,设置了曝光台等公开执行案件相关的司法信息,但是2012年却只剩下执行案件查询系统。
网站改版之后,除了应该及时上传信息之外,过渡期满还应及时关闭旧网站,否则,两个网站同时运行既增加了司法公开成本,也给公众查找信息造成混乱。当然,作为前后对比,可以留有“旧版回顾”。但是,遗憾的是,仍有不少法院同时运行两个网站。
第三,网站未能对信息进行整合分类,造成公众查询信息困难。2012年评估“法院是否公开法院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情况”时,发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该项信息。由于海南的天涯法律网是在《监督台》栏目公开的,因此比较容易找到;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则是在《网站公告》栏目中公开的,由于上传时间为2010年,已经被淹没在大量的公告中,不容易被发现。这样的现象比较普遍,说明法院应该将信息进行合理归类,否则,在搜索引擎失灵的情况下,法院即使公开了相关信息,公众也很难查到。
第四,网站重“宣传”轻“公开”。不少法院网站在建设伊始并非作为政务网站,而是被主要作为对外宣传的平台,因此,法院网站普遍存在重“宣传”轻“公开”的现象,网站演变成为“秀领导”“秀文化”“秀先进”“秀风貌”的舞台。首先,网站首页充斥法院领导人活动的新闻图片报道,公众和当事人关注的司法信息被淹没其中。其次,网站经常展示工作人员的书法、摄影作品,以彰显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还有的法院在便民措施栏目中全部以新闻报道的形式讲述法院的好人好事,具体的便民措施信息却难觅踪迹。也有法院网站设置宣传当地风土人情的栏目。法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网站,司法公开是第一位的,宣传展示只是一个附属的功能,不可本末倒置。
第五,财政不透明是司法公开的短板。法院的经费来源于税收,法院每年的预算收入有多少,法院在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中实际如何支出,应该公开透明,既应向法院内部公开,也应该向社会公开。课题组对预决算、“三公”消费支出等项目的公开进行评估,结果显示,只有极个别法院在其网站上公开了相关信息。有的法院提出,当前实行的是法院向权力部门仅汇报事权,财政事项由本级政府统一向人大汇报的体制,因此,法院年度工作报告中一般不涉及财政事项,法院财政信息不透明成为司法公开的短板。
第六,司法统计数据有待细化。尽管也有法院(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详尽的司法统计数据,但是绝大多数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开非常不到位,公众要了解法院相关的案件数据只能依靠年度工作报告一个渠道,然而很多法院未能及时上传年度工作报告,有的即使在网站上公开了年度工作报告,但是大多数年度工作报告是遵循大而化之的套路,许多详细的案件数据在本系统内掌握,反映在报告中的一般只是笼统的数据,公众无法了解到具体的案件数据。
三 中国司法透明之审务公开
法院作为公共机构,与每个公民都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联系,应该让纳税人了解其职能权限、机构设置等信息。法院概况包括地理方位、机构设置、司法人员简介、法院预决算、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等。公开这些信息有助于公众和当事人方便快捷地找到法院,对法院工作有个整体的认识和了解,并能通过网站披露的渠道进行诉讼、咨询、投诉和提出建议等。
课题组在法院概况板块主要对法院地址、机构设置、人员状况、财务收支、联系方式、投诉渠道以及全网的搜索引擎等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测评。2012年度,本板块评估指标删去了“法院网站建设情况”“网站唯一性”“下辖法院链接”“法院规章制度”等一些形式公开事项,增加了财政信息公开指标,加大了人员信息公开的权重。
地址信息是法院概况中最基本的信息,是法院为民、便民服务意识的重要体现。许多法院在网站首页下方或者在《联系我们》栏目中提供法院的通信地址,也有一些法院为更方便公众找到法院,会提供法院详细的方位地图和到达方式。评估显示,有4家高级人民法院和4家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提供了包括地址、邮编、地图、行车或乘车方式等在内的完整的地址信息;有近70%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提供了法院的通信地址;也有4家高级人民法院和9家中级人民法院未公开任何地址信息。
法院一般会在“法院概况”板块设置《机构设置》栏目,向公众介绍法院设置哪些部门、分别具备什么样的职能。绝大多数法院都能公开其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只有极少数法院除了公开机构职能之外,还公开了部门负责人和部门电话(如徐州法院),但通常不是在《机构设置》栏目中进行集中公开,部门负责人一般出现在审判委员会名单或法官名单中,部门电话则是在法院联系方式中予以公开(见图1)。
图1 法院机构设置的公开情况
法院的审判活动是通过司法工作人员来完成的,因此,参与司法审判的工作人员的信息应该向社会公开。课题组将司法工作人员分为四类:法院领导、审判人员、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
2012年评估时,课题组仍然坚持司法工作人员信息透明的原则,将司法工作人员信息公开作为“法院概况”板块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增加了分值。这么做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其一,司法工作人员系参与行使司法权的公职人员,与普通人相比,出于监督司法权的需要,其隐私权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克减;其二,境外司法公开不仅公开法官本人的信息,还会公开级别较高法官的配偶、子女的信息;其三,国内也有些法院的确在积极推动司法人员信息透明,如广东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官名单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公开。当然,出于保护隐私和安全考虑,司法工作人员信息的公开应有一定的限度,但与工作相关的法官等个人信息不涉及其隐私。除了考察法院领导、审判人员、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的信息公开之外,2012年测评还增加了一项指标,即是否公开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信息。
评估结果显示,大多数法院会公开法院领导的姓名、职务和学习工作经历,但一般不会公开领导的工作电话;在公开领导信息的法院中,相当一部分法院仅公开了法院院长一人的信息;当然也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法院未公开领导的任何信息。提供审判人员名单的只有广东和海南两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海口、徐州和成都三个市的中级人民法院,90%的法院未公开审判人员名单。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除了公开法官信息,还公开了人民陪审员和审判监督员的信息。在公开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情况方面,海南的天涯法律网做得最好,其在《监督台》栏目中公开了两个表格:一是“海南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统计表”,公开了海南各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名单;二是“海南法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统计表”,公开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离任人员(退休和辞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名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网站的公告栏目中也公开了“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或法律服务职业情况统计表”,内容包括法官姓名、部门、职务、亲属姓名、关系、所在律所名称。
2012年,课题组将法院财务信息归入法院概况板块,并对这部分指标进行了细化。评估结果显示,高级人民法院中,只有青海省公开了2011年度和2012年度的预算及编制说明,有9家法院公开了部分预算信息,超过五分之三的法院未提供任何预算信息;中级人民法院中,厦门和宁波公开了完整的预算信息,有4家法院公开了部分预算信息,还有85%的法院未公开任何预算信息(见图2)。
除了考察预算信息,2012年还增加考察了上一年度决算信息的公开,并考察法院是否对与预算不符的支出予以说明和解释。评估结果显示,所有的高级人民法院均未公开任何决算信息,中级人民法院中也只有厦门市提供了上年度的决算信息。
图2 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注:因四舍五入原因,数据总和有的高于或低于100%,以下同。
2012年,课题组考察了法院提供公务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费用、公务出国(境)费用等信息的情况。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在其网站上公开了“2011年‘三公’经费支出和2012年预算安排情况表”,成为唯一一个公开“三公”经费支出的法院。
为方便公众联系法院,课题组对法院公开法院的电话、邮件、在线咨询平台等联系方式的情况进行考察,结果显示,70%左右有网站的法院公开了多种联系渠道。司法公开除了要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是为了方便公民行使监督权。评估显示,法院投诉、举报、信访渠道的公开情况相对较好,90%左右被调研建有网站的人民法院公开了投诉、举报或信访渠道,其中相当一部分法院的投诉渠道直接链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建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专项网站。
四 中国司法透明之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是法院对诉讼常识、诉讼风险提示、法律文书范本、立案信息、诉讼费用标准、诉讼流程以及审判指导意见等作的解释性和指导性说明。公开诉讼指南既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也有利于普及公众的法治知识,提升法治意识,对那些有诉讼需求的公众来说,通过了解诉讼程序和常识,也可以对将要进行的诉讼有一个预期判断。
课题组主要对诉讼指南的板块设置以及诉讼常识、诉讼风险提示、法律文书范本、立案信息、诉讼费用标准、诉讼流程以及审判指导意见等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了评估。总体而言,法院诉讼指南的公开情况好于其他板块。
设置栏目有助于集中发布诉讼指南方面的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评估显示,绝大多数网站都设立了诉讼指南栏目或普法天地、便民措施、诉讼须知等类似栏目,只有1家高级人民法院和1家中级人民法院未在网站上设置有效的(即栏目下有内容)诉讼指南类栏目。
审判指导意见是上级法院就某类案件审判的原则、法律适用等,对下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性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判案件时通常会参考上级法院下发的审判指导意见。因此,为提升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法院应该公开审判指导意见,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能够了解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大致基于什么样的态度。评估结果显示,与2011年情况相似,高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判指导意见方面好于中级人民法院,46.2%的高级人民法院和32.5%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公开了审判指导意见,公开的比例较2011年有所提升。
诉讼常识是有关诉讼的基本知识和信息,大多数法院会在诉讼指南以及类似的栏目中公开诉讼常识。评估结果显示,有12家高级人民法院和19家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完整的诉讼常识,有12家高级人民法院和13家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部分诉讼常识。
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遇到的一些争议事实以外的因素,这些因素往往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有义务将诉讼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提前告知公众。评估发现,分别有80.8%的高级人民法院和77.5%的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诉讼风险信息。
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文件,诉讼指南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提供各种法律文书的范本,以便当事人在无律师帮助的情况下了解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格式。评估发现,相当一部分法院的网站未提供任何法律文书范本,38.5%的高级人民法院和47.5%的中级人民法院未在网站上提供任何法律文书范本(见图3)。
图3 法律文书范本的公开情况
公开诉讼流程有助于当事人或公众了解诉讼程序全过程,出于简洁易懂方面的考虑,课题组将诉讼流程图列为考察指标,相对于长篇累牍的文字说明,简单清晰的流程图对公众的指导意义更大。但评估发现,只有个别法院公开了详细、清晰的诉讼流程图,如海南的天涯法律网在诉讼指南板块公开了“民事诉讼流程与时限”“刑事自诉流程与时限”“行政诉讼流程与时限”“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国家赔偿程序”等,并且提供了流程图给当事人以直观明确的指导。
五 中国司法透明之审判信息
审判是法院的核心工作,司法公开最初主要指审判公开。审判公开通常意味着庭审公开,允许旁听;即使因为法定原因不适合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宣判。审判公开反映到网站上主要指法院通过网站发布开庭公告、旁听注意事项,对重要事项还要发布听证公告,提供部分庭审直播。审判公开还有一项极为重要的活动就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动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文书既承载了审判结果,也全面展现了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和理由、审判人员意见等案件审理的全部要素,因此裁判文书的公开对审判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课题组从开庭公告、旁听事项、听证事项、庭审直播、案件审理进度查询、裁判文书、起诉书、答辩状(或辩护词)和证据、典型案件等方面对审判信息公开进行了评估。
评估发现,多数法院重视开庭公告和裁判文书的公开,虽然在公开的及时性方面有所欠缺,但大多都能设置相关栏目,公开相关事项。也有些法院对审判公开的理解较为肤浅,仅仅在审判公开栏目公开一些案例。与裁判文书公开已成共识相比,几乎没有法院意识到公开起诉书、答辩状(辩护词)和证据的重要性。下面就审判信息板块的各项指标,尤其是裁判文书公开进行数据分析和解读。
开庭公告是人民法院向人民群众发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信息的重要载体。《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均要求,公开审判的案件须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法院要通过网络发布开庭公告,一方面源于公众有权知晓法院的主要工作,另一方面也旨在方便公众选择旁听。评估结果显示,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开庭公告的比例悬殊较大,有近90%的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了开庭公告,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开庭公告的比例只有65%。
旁听案件审判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途径。但评估结果显示,有超过30%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超过40%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专门就旁听事项公开了相关规则,其中有个别法院还公开了旁听的联系渠道。评估结果表明,与2011年相比, 2012年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重视旁听安排。
庭审的结果最终反映在裁判文书上。公开裁判文书对于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够督促法官秉公判案、认真撰写裁判文书,对法官审判案件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原则、范围以及上网时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裁判文书公开加以明确。
2012年裁判文书的测评指标增加了新的考察事项。第一,对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考察,看法院是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自然人的信息作出处理,如隐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对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身份信息处理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同时也有助于打消当事人对裁判文书公开侵犯其隐私的忧虑和顾忌。第二,对裁判文书上网之后是否提供反馈途径进行了考核。裁判文书公开只是第一步,法院还应该接受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评价和反馈。2012年测评增加了对裁判文书反馈渠道的考核指标,考察法院是否专门针对裁判文书收集意见作出规定,并公开反馈渠道和方式。除了对裁判文书的公开进行考察之外,2012年课题组还进行大胆尝试,对起诉书、答辩状或辩护词乃至证据的公开进行考察。
评估发现,2012年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有了进一步提升,高级人民法院设置有效的裁判文书栏目的比例较2011年提高近4个百分点。2012年有96.2%的高级人民法院和92.5%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设立了有效的裁判文书栏目。为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有的法院还建立了公众参与机制。例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宁波中院关于促进社会公众监督上网裁判文书质量的若干意见》,建立在线纠错机制和审核反馈机制,为提高公众对裁判文书监督的积极性,还建立向裁判文书错误发现人支付稿酬制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三级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网,将裁判文书反馈机制与“网评法院”结合起来,加强了法院与公众的网上互动。上述法院的做法,显示了法院敢于接受公众监督的勇气和决心。
但是在裁判文书上网方面,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首先,裁判文书更新不及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裁判文书自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上网公开。但是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比较复杂,自作出之后多长时间内生效分好几种情况,因此,法院是否按照规定在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上传至互联网,外界不得而知。从评估情况来看,有的法院网站上登载的裁判文书数量非常有限,有的甚至是两三年之前作出的裁判文书。
其次,裁判文书的利用受到人为技术限制。许多法院出于安全性考虑对上传的裁判文书进行处理,使之无法编辑或下载,影响对其的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8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法院互联网站公布裁判文书,并设置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课题组认为,这种规定没有必要。公开裁判文书有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等诸多意义,如果不能编辑或下载,则会给人们分析、使用裁判文书带来不便,在一定程度上销蚀了公开裁判文书的意义。
另外,对当事人隐私权尊重程度不够。2012年评估发现,仍有不少法院未对其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所包含的身份信息进行处理(见图4),打开裁判文书,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赫然在列。在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状况混乱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极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图4 是否对裁判文书包含的身份信息进行处理
最后,只有少数法院重视裁判文书意见反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公开裁判文书的时候应注意收集裁判文书的反馈意见,以拓宽公众监督渠道,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但是许多法院并未重视裁判文书公开的后续工作,个别采用公众参与机制的法院也有美中不足的地方。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网评法院”要求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众参与“网评法院”的积极性,从而影响该项活动的效果。
六 中国司法透明之执行信息
执行是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程序,执行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课题组从执行栏目、执行案件常识、执行公告、曝光台或不履行债务者名单、执行案件进度情况查询系统等几个方面,对法院执行信息的公开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法院执行信息的公开情况不理想,大多数法院设置了执行栏目,但是,在执行栏目中只有少数法院提供了诸如执行常识、执行公告、曝光台、执行案件查询等执行信息,大多数法院只是公开一些执行个案以及以宣传为目的公开执行动态。
多数法院在网站上设置了专门的执行栏目。有69.2%的高级人民法院和65%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设置了有效的执行信息栏目。有的法院(如宁波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信息集中在一起,设置了专门的执行公开网。执行案件公开的第一步是要让公众了解执行案件常识。严格来说,执行案件常识属于诉讼指南范畴的公开事项,但是为确保执行板块的完整性,课题组将执行案件常识与其他执行公开事项集中在一起进行评估。完整的执行案件常识包括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和执行程序等。调研发现,法院公开执行案件常识的意识比较强,超过80%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近70%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公开了执行案件常识。
“执行难”是目前法院面临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为督促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法院会在执行案件立案之后,通过网络或公示栏将执行案件予以公告。执行公告的内容通常包括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标的、执行法律文书、执行人信息。执行公告除了能够对义务人起到督促作用之外,对公众也是一种警示作用,并且也提醒相关人员注意被执行人的信用。评估显示,只有2家高级人民法院和7家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提供了执行公告;有3家高级人民法院和4家中级人民法院虽然提供了执行公告,但提供不及时;80.8%的高级人民法院和72.5%的中级人民法院未发布执行公告。而且执行公告的完整性有待提升。仅7.69%的高级人民法院和12.5%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公告包括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人信息等完整信息。对那些长期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法院还应进一步采取曝光措施。设置曝光台或列明不履行债务者名单,会对“老赖”构成一定的舆论压力,有利于营造“诚信”的社会氛围。但评估发现,仅有10家高级人民法院和17家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曝光台栏目,分别占38.5%和42.5%,与上一年度相比,进度缓慢。另外,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有不少法院公布了执行财产线索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和反映情况。
七 中国司法透明之统计数据公开
司法统计数据是法院司法工作的数字化成果,也是司法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信息都应体现在法院年度工作报告中,有一些统计数据还会单独发布。这些信息对公众评判法院工作业绩、推动社会监督意义重大,因此,提供司法统计数据也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
课题组评估数据公开时,主要考察了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是否设置司法数据栏目或者年度工作报告栏目、工作报告全文、工作报告中各类案件数据信息以及司法救助情况、信访数据、受理投诉数据、违法违纪数据等。此外,课题组还考察了法院在年度工作报告之外是否提供司法数据。2012年对司法统计数据的评估比2011年更为严格,要求法院必须在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且要有最新的年度工作报告。从评估结果看,有的法院提供历年工作报告全文并且还提供其他专项司法统计数据,但也有不少法院未提供任何司法统计数据,甚至连工作报告栏目都没有。
年度工作报告是法院工作活动的总结,法院应该将历年的工作报告在网站上集中存放,便于公众查阅。评估结果显示,大多数法院未在网站上设置司法统计数据或工作报告栏目,只有15.4%的高级人民法院和25%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了有效的栏目。评估发现,能够在栏目中集中存放前三年的年度工作报告的法院非常少,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只有11.5%和17.5%,有的法院未及时发布最新的年度工作报告,还有的法院仅在新闻动态中提供年度工作报告,给公众查找造成不便。
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应该尽可能列举详细的案件数据,包括受理、审结数据,一审、二审和再审数据,民事、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数据等。从调研的情况看,大多数法院年度工作报告所列举的案件数据不尽如人意,绝大多数法院只列举审结数据,很少提供案件受理数据;有的未按审级进行区分;提供的案件分类数据也是粗线条的,只有极少数法院给出较为详细的案件分类数据。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除了应公开案件数据之外,还应该公开信访数据、受理投诉的数据、法官违法违纪数据以及司法救助情况信息。但大多数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仅提供较为笼统的数据,报喜不报忧的色彩浓重。
当然也有例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公开相对较好。该院2012年工作报告提供了2011年全省法院办案总量,包括案件受理数量、同比下降率、办结量、案件结收比等,并对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数据进行细化。
年度工作报告包含的统计数据仅仅是一小部分,法院还应该在年度工作报告之外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评估发现,只有11.5%的高级人民法院和20%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公开了专门的统计数据。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统计》栏目提供了2011年和2010年两年的司法统计公报,并以列表的形式公开了更为详细的案件统计数据。
八 展望
进一步提升司法透明度,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提升观念,将司法透明上升到司法改革的高度。权力在黑箱中操作必然会为谋私利留下空间,司法公开就是将司法机关的权限空间和行使程序进行公开,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司法机关而言是一场自我革命。因此,要提升司法公开观念,将司法公开上升到司法系统自我革命的高度,认识到司法公开本身所具有的制度意义,使法官实现从审判公开的旁观者到司法公开的被动参与者再到司法公开主动实践者的良性转变。
第二,不断加快司法透明的法制化进程。推动司法透明必须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当前司法透明的依据主要还只是宪法及诉讼法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其操作性欠佳,实际推动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内部文件的形式进行,随意性强,缺乏系统性。为此,中国未来必须加快司法信息公开立法进程,为司法公开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改革司法体制,实现司法权与司法管理权的分离。在司法机关内部,司法审判权应该由法官行使,而辅助工作和一些行政事务应该由行政辅助人员处理,但是目前中国并没有将二者严格区分开来。例如,司法公开工作本应该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域外通常是司法服务处),但是目前核心的工作仍由法官负责,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如果中国司法机关将司法管理权与司法权进行分离,由司法服务部门负责司法公开,则既可以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司法服务部门虽然在司法系统内部,但是性质上属于行政机构,因此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又能将法官从该项业务中解放出来,全身心投入司法审判工作。
第四,改革现行司法财政体制,促进全方位公开。目前,司法机关极少公开司法工作人员的薪酬报告、经费预算与使用情况方面的信息,司法财政信息不透明成为司法公开的短板。要提升法官薪酬和司法机构财政信息透明度,必须改革现行的司法财政体制,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体制,建构公开透明的司法财政体制。
第五,网站建设改分散建设模式为集中建设模式。目前,在司法公开与电子政务浪潮的推动下,各地司法机关大力加强司法公开网络平台建设,很多地方建立了省、市、县(区)三级法院网站,甚至提出一院一网站的目标。这种分散建设模式造成资源浪费,由于法院的工作相对单一,并且适用统一的诉讼程序,再加上一些专项网站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许多基层乃至中级法院都没有必要单独建设网站。同时,分散建设无法集中优势资源,网络的安全防范能力差,运营维护水平较低,致使法院网站普遍存在运行功能落后、网页陈旧、在线办事效率低下、链接指向错误等问题。另外,自行建设的网站水平参差不齐,网站的风格和逻辑架构大相径庭,采用的标准及信息接口也不统一,给公众查阅信息、网上办事以及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等造成不便。因此,网站建设应考虑采取集约化建设模式,既节省信息化资源,又保证信息发布的统一协调,方便公众查询本省法院的信息。
第六,完善司法公开目录。目前中国不论政府网站还是法院网站,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是网站首页内容凌乱,公众很难查到有用信息,降低了司法透明度。为此,法院在公开司法信息的时候应该对其进行整合和分类,建立清晰的司法公开目录。
(参见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