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公共性与政府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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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献综述

当代中国日益走进了一个重视社会建设的时代,社会建设对于公共性的呼唤,使得社会形态的公共性问题逐渐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要论题。郑杭生认为,新型公共性催生了一种能够改变现代社会结构的领域,即不同于传统公共权力领域的公共领域,能够在市场和政府都无法有效配置资源的地方承担起有效的角色功能以及在制度创新和社会治道变革中起基础性的作用,因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重要的调节手段和基础保证。参见郑杭生《社会和谐与公共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第1期。田毅鹏指出,伴随着中国“单位社会”走向终结的进程,原来由国家、单位承载的公共性逐渐让渡给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从而使得新公共性的概念与中国政府提出的“社会建设”的概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焦点问题。参见田毅鹏《东亚“新公共性”的构建及其限制——以中日两国为中心》,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6期。李强直接指出,公共性是当代中国社会建设需要面对的大问题。参见李强《社会建设,公共性是个大问题》, 《北京日报》2011年2月21日。李友梅等学者认为,公共性既是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又是其支撑性条件之一,近年来的民主制度建设和促进社会组织发育等政策的实施对于当代中国公共性发展产生了明显的积极效果,但公共性依然是当下中国社会建设面临的主要瓶颈。参见李友梅等《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 《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张江华则认为,中国社会的公共性供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并取决于处于“差序格局”中心的某个个体或某一批个体的道德性,他还比较悲观地指出,中国当代“差序格局”社会结构的延续和个体道德性的衰退使得人们所期望的社会现代转型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参见张江华《卡里斯玛、公共性与中国社会——有关“差序格局”的再思考》, 《社会》2010年第5期。

由此可见,学者们的研究已经关注到了当代中国多元形态的“新公共性”构建问题,并不同程度地涉及了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问题。但是,从目前来看,学术界还缺少专门针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研究。在仅有的为数不多的专门性研究文献中,吕方、郑南、夏循祥关注到了社会组织作为“新公共性”构建的重要承载主体的角色,并阐述了其对于当代中国公共性建设的重要价值。参见吕方《再造乡土团结: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与“新公共性”》,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郑南《东北草根组织的发展与地域社会建设——以日本“新公共性理论”为参照》, 《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9期;夏循祥《社会组织中公共性的转型——以广东省坑尾村家族组织为例》, 《思想战线》2014年第6期汪锦军从垄断性、强制性、灵活性、契约、目标导向、资源来源6个方面对政府公共性与社会组织公共性进行了比较,并从合作、冲突、分立三个方面,对这两种组织公共性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概括。参见汪锦军《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性之比较》, 《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潘修华、陆明远、于水等学者关注到了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性存在的不足,并分析了之所以存在不足的原因,提出了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对策建议。参见潘修华《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性”不强的原因及改变对策》, 《理论与改革》2008年第4期;陆明远《公益与效率: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公共性研究》,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8年哲学年会论文集》2008年;于水、杨华锋《公共性视角下我国非营利组织行为异化问题研究》, 《江汉论坛》2008年第12期。总而言之,当前学术界关于中国公共性的研究,要么主要针对的是政府公共性,要么侧重的是一种公共哲学层面的宏大叙事,专门针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研究文献还非常少。而仅有的为数不多的专门性研究文献,对社会组织公共性还缺乏国家与社会关系层面的系统而深入的梳理、概括和探讨,整体呈现出来的还是一种比较零星化和浅层化的研究现象。

关于政府权力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之间关系比较有深度和价值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有关政府(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讨论中。概括而言,学术界有两种基本论调:一是政府退出论,二是政府介入论。政府退出论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是一种零和博弈的关系,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意味着独立于政府的公共空间生长,因而面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政府的理性选择是退出,以释放或让渡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空间。政府退出论主要是基于对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自由多元主义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模式的理解,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是一种竞争性甚至是对抗性的关系,强调社会组织相对独立和自主于政府的性质以及社会组织监督或约束政府权力的民主价值。这方面的研究文献有:T. B. Gold, “The Resurgence of Civil Society in China, ”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1, No.1,1990, pp.18-31; F. Jr. Wakeman, “The 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phere Debate: Western Reflections on Chinese Political Culture, ” Modern China, Vol.19, No.2, 1993,pp.108-138; G. White, J. A. Howell&X. Shang, In Search of Civil Society: Market Reform and Social Change in Contemporary China, Clarendon Press,1996; B. He, The Democratic Implications of Civil Society in China, New St. Martin's Press, 1997; B. M. Frolic, “State-Led Civil Society, ”In T. Brook and B. T. Frolic, eds., Civil Society in China, M. E. Sharpe,1997, pp.20-46; P. Ho &R. L. Edmonds, China's Embedded Activism, Opportunities and Constraints of a Social Movement,Routledge,2008。显然,政府退出论看到的是政府权力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消极影响,而忽视了政府权力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积极影响,这很难解释当前中国存在的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亦即政府介入和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共融共存现象。比如,赵秀梅的研究发现:一方面国家权力继续往基层社区延伸,基层政权建设不断被强化;另一方面,社会自治力量的活动空间没有萎缩,而是有了一定的拓展。参见赵秀梅《基层治理中的国家—社会关系——对一个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的NGO的考察》, 《开放时代》2008年第4期。笔者基于对J街道的案例研究,也发现政府介入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并存现象。参见唐文玉《国家介入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基于J街道的经验分析》, 《学习与实践》2011年第4期。

与政府退出论不同,政府介入论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融合发展关系,认为政府介入对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在当代中国的现实情境下,政府掌握了丰富的资源且缺少非宗族基础社会结社的传统,如果政府能运用这些资源对社会的组织化行动予以支持和引导,就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因此他们主张政府介入以及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增权、协同共进。政府介入论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团主义(corporatism)。法团主义论者倾向于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是一种制度化的共识与合作关系,尤其是强调功能性组织利益代表的垄断性地位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政府对其所施加的控制。这方面的研究文献有: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J. Unger&A. Chan,“China, Corporatism, and the East Asian Model, ”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No.33,1995, pp.29-53; M. M. Pearson, “The Janus Face of 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China: Socialist Corporatism in Foreign Enterprises, ”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No.31,1994, pp.25-46; B. J. Dickson, “Co-optation and Corporatism in China: The Logic of Party Adaptation, ”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115, No.4,2000-2001, pp.517-540。另一种是组织模式。组织模式论者倾向于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存在一种资源相互依赖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合作互动的方式实现资源的相互交换和协同性的发展。这方面的研究文献,诸如:赵秀梅《基层治理中的国家—社会关系——对一个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的NGO的考察》, 《开放时代》2008年第4期;陶传进《控制与支持:国家与社会间的两种独立关系研究——中国农村社会里的情形》, 《管理世界》2008年第2期;C. Hsu, “Beyond Civil Society: An Organizational Perspective on State-NGO Relation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Journal of Civil Society, Vol.6, No.3,2010, pp.259-277。政府介入论看到了政府权力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积极影响,同时相对于政府退出论而言更能获得中国现实经验的支持。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政府权力对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影响是双重的,我们既要重视其积极影响,也不能忽视更不能否定其消极影响。因此,简单的政府介入与简单的政府退出一样,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而言都不是合理的选择。事实上,面对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政府退出和政府介入都是必要的,政府权力进一步调适的关键是要基于控制和支持两个维度进行更为系统化和具体化的研究。当然,当前学术界很多研究涉及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权力控制和权力支持的具体层面,比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组织财税政策支持等等参见彭勃《中国民间组织管理模式转型——法团主义的视角》,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王名、孙伟林《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内在逻辑与发展趋势》,《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7期;刘鹏《从分类控制走向嵌入型监管: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马庆钰、井峰岩《论社会组织多维性规范管理体系的构建》,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岳经纶、谢菲《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研究》, 《广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管兵《竞争性与反向嵌入性: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 《公共管理学报》2015年第3期;徐家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制度化建设若干问题研究》,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王名、董文琪《社会组织财税政策初探》, 《税务研究》2010年第5期;靳东升等:《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财政研究》2014年第3期;丁立《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税收政策》, 《税务研究》2015年第11期。,但是这些研究缺乏政府权力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之间关系的深层探究旨趣。

总而言之,当前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存在两个方面的欠缺:一是对社会组织公共性还缺少专门、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大部分相关研究讨论的是社会组织发展的问题,而社会组织发展事实上涉及社会组织“共同性”建设和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两个层面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对社会组织“共同性”和“公共性”这两个概念还缺乏清晰的界别和区分,因而尚未能足够深入对社会组织公共性探究的层面。事实上,“共同性”与“公共性”是两个既密切关联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共同性”关注的是社会组织的结构问题,或者说社会组织共同体的形成和运转层面的问题;而“公共性”关注的是社会组织的功能问题,或者说社会组织的行动与“大家”之间关系层面的问题。当然,“公共性”离不开“共同性”, “公共性”需要以“共同性”为基础。参见唐文玉《国家介入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基于J街道的经验分析》, 《学习与实践》2011年第4期。所以,对于社会组织公共性的探讨离不开对社会组织共同性的探讨。二是对政府权力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之间的关系还缺少专门、系统、深入的讨论。从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来看,以学术理论探究为旨趣的研究侧重于探讨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理论模式,未能专门、系统、具体地深入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中政府权力调适的层面;而以实践应用服务为旨趣的研究又往往就事论事,缺乏基础性的理论架构和系统性的逻辑叙事。正是基于当前学术界的这样一种研究现状,本书具有一定的开拓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