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公共性与政府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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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研究背景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发生了快速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存在深层而复杂的社会风险,影响到了中国持续、健康而有活力的发展,于是中国日益走进了一个重视社会建设的时代。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愈益重视推进社会建设,而社会建设必须面对的根本性论题就是“公共性”。参见李友梅等《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 《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当代中国社会建设需要以发展公共性为基本目标,以抵御社会自我主义对于社会活力与秩序的损害,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促进当代中国的社会团结,实现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事实上,不仅是在当代中国,自古以来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都是不断追逐公共性的过程。人类基于交流与合作的需要,习惯于以群体的形式而生存和生活。就像荀子所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制篇第九》。群体是人类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而公共性恰恰是发生于群体之中的,离开了群体也就无所谓公共性。所以,公共性自古就是人类社会所面对和追寻的问题。费孝通依据社会结构的不同,把人类社会的群体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由团体格局中所形成的社群,另一种则是由差序格局中所形成的社群。西方社会偏胜于团体格局,中国社会偏胜于差序格局。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37页。而差序格局恰恰就是一种社会自我主义的文化,它不利于公共性的发展,长期以来导致了中国公共性的狭隘性和脆弱性。为此,有学者强调,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建设而言,公共性是个大问题。参见李强《社会建设,公共性是个大问题》, 2011年2月21日《北京日报》。

而社会建设中公共性的发展,需要推进当代中国公共性结构形态从以往由政府本书所述的“政府”,是一个作为国家政权系统的“大政府”概念,相当于“国家与社会”研究范式中的“国家”(state)概念。本书在叙述过程中,基于不同的语境交替使用了“政府”和“国家”这两个概念。或者说国家单一主体建构公共性的“旧公共性”形态向多元主体共同建构公共性的“新公共性”形态转型,这就凸显了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问题。本书所述的社会组织公共性,是从公共性建构主体的角度来理解的,关注的是社会组织作为主体而建构公共性的功能问题,可以通俗而简单地界定为社会组织成员通过组织化的行动所体现出来的“为大家好”的性质。在此所述的“大家”是一个超家庭的具有伸缩性的群体概念,可以小到互益性的小规模团体,亦可以扩展到社区、城市、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是“新公共性”构建的重要内容。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亚掀起的以“新公共性”构建为主题的社会思潮,其内容主要就聚焦在慈善公益、公民志愿行动、社会共同体重建等社会“第三域”的建设上。参见田毅鹏《“活私开公”:东亚志愿主义发展的新路径》,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而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意味着不同于国家形态的社会形态的公共性依据哈贝马斯的观点,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与私人领域相分别的公共领域,而公共领域既包括以公共权力机关为承载主体的公共权力领域,又包括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由私人组成的公共领域,前者事实上就是国家形态的公共性表现,而后者则是社会形态的公共性表现。参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1~67页。的生长。因此,国家与社会之间是否能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关系,是影响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深层次结构性因素。在当代中国,由于受到长期以来权威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影响,政府是形塑良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主导性力量,而社会则相对而言处于一种比较弱而小的状态,因而社会组织公共性的良性生长关键取决于基于政府权力的政府角色的合理性定位。为此,本书基于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时代价值,针对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现实状况,着重探讨政府权力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影响,以及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中政府权力进一步调适的基本方向和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