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南)自由贸易区申建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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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推进投资便利化的制度创新与政策安排

(一)项目管理便利化

(1)无差别国民待遇。实施公平、合理的企业准入制度,对区内企业实行无差别国民待遇。一定范围的投资审批事项,对投资者的权利和需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分国籍和地区做到一视同仁。对申请入区的企业减少在所有制形式、资金规模、股份、国籍等方面的限制,真正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2)便利的审批管理。转变管理模式,推行与国际惯例、规则相符的审批制度,由当前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放松管制,减少并明确项目行政审批范围和事项,除少数项目需要依法实行审批管理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实行核准外,其他项目尽可能实行备案和形式审查,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提高审批效率。

(3)优质的一站式服务。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内部衔接、首问负责模式,推行一站式服务,并给予相关主体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和现场直接决定权。设置单一窗口或特别咨询处,满足投资申请和投资政策查询的需要。简化投资者通关、签证、申请入境工作的签证手续。实施动态全程跟踪服务,建立与投资者的全程式沟通反馈机制。

(4)高效的数字化审批。充分利用现有的高新技术,实行信息“网上公开—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网络化传递—动态监控”模式,精简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实施电子政务,建构一个“虚拟政府”,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二)工商登记便利化

(1)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登记制度。推行商事主体登记模式,取消经营范围登记事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建立商事主体除名制度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表登记,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探索股权投资公司制企业变更为合伙制企业的登记办法;探索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规则。

(2)简化注册登记手续。坚持便捷高效原则,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研究制定设立非银行系融资租赁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办法,支持和规范融资租赁企业发展;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全面实行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实施无纸化年检和差别化年检措施,对重点企业实行集中年检、上门年检,开辟绿色通道。

(3)减少登记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放开经营,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只登记和记载与商事主体资格相关的必要法律事项,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营业务类别、成立日期等。

(三)金融服务便利化

(1)放宽金融管制。发挥金融创新领域先行先试的优势,实行更加开放的金融政策,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的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建立与自贸区运行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实行完全自由的外汇制度,放开对经常项目的管制。外国的投资者可以将国际通用的货币(包括黄金)带到区内,区内开放自由汇兑交易。在监管方面,“只监测、不限制”,以事中和事后监督为主,主要关注收付汇活动异常的企业,只在企业有违规操作嫌疑时,外汇管理机构才介入并进行直接审核。

(2)推行离岸金融。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增强有利于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和促进中原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功能。发展离岸金融银行,积极吸引离岸金融机构和作为国际投资者与筹资者的离岸客户参与区内金融活动,吸收非居民的资金,开展境外融资、资金支付、证券基金等离岸业务,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通过富有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对离岸金融业务实行较低的税率并给予较多的税前扣除,提升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国内外的知名金融机构进驻并经营离岸金融业务。按照内外分离的经营模式,要求银行建立严格的分账制度,将离岸业务与国内业务、在岸业务区分开。逐步形成以政府主管机构、国内外金融组织机构、社会监督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等)为主的离岸金融监督管理架构。

(3)支持多种投资保险。在自由贸易区内采取相应的鼓励性措施吸引对外投资保险机构,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开设并提供相对丰富的对外投资保险等险种,提供便利的投资保险服务,如在原有险种基础上开办外汇险等,形成完整的对外投资保险险种体系,满足不同投资主体的保险需求。制定适合的保险费率,扩大承保额度,满足投资企业的保障需求。

(4)灵活实施项目融资。政府依托银行的大项目打包融资,由国家开发银行或其他大银行牵头以低息贷款的方式实现;放开对民间资本投融资行业领域的限制。实行产业链融资和信用一体化措施,探索推行大项目为配套小项目做隐性担保等做法,对围绕大项目的配套小项目允许按大项目融资条件向银行取得融资。改变政策设计,试行国内国外产业联动融资,出台针对国外的河南民间资本的外商投资保护条例,解除此类民间资本投资进出的政策法规限制。

(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建立“一口管理”的审批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设立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实行“一口受理、综合办理、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打造一站式政务平台,在区内扩大“两集中、两到位”的一站式审批参与部门范围,加快信息化联网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政务体验;继续推广“三证一章”一站式企业注册服务,实现“一口受理、一次审批”,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效率;试点将审批权限下放到相关部门,减少行政申报成本。同时,增加监控测评环节,及时统计分析审批部门工作情况。

(2)推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创新管理模式,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降低准入门槛,取消对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股权比例门槛、经营范围设定等限制性措施。在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只列出禁止类领域及项目,禁止之外的领域和项目对内外资全面放开。同时明确告知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的相关领域和行业,未列入负面清单的领域及项目都属于“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范围。

(3)实行更加开放的投资政策。除区内事关国家安全、重大发展战略等极少数行业需依法加强管制外,其他领域的直接投资实行完全开放政策,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对现有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进行符合国际惯例的改革,扩大外商直接投资领域,放松直接投资管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五)优化投资服务环境

(1)打造良好的基础设施环境。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基础设施、生产配套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努力打造功能齐备、满足需求、环境优美的园区硬环境,强力提升园区在生产、生活和生态方面的基础承载能力。

(2)创造优质的公共服务环境。建立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创新公共服务方式;注重公平,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体系,创造优质的法律保障环境;加快推动河南国际人才创新实验区建设,创造最佳的人才聚集环境,促进高端人才集聚。

(3)营造更加优惠的政策环境。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经国家同意后,对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高效的要素(用地、用人、资金等)保障政策。建立富有吸引力的招才引智政策,对在区内工作、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优化与投资便利化相关的制度安排

(1)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按照“规范、确需、简化”的原则,重点围绕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服务和综合监管等方面创新优化制度设计,实施审批管理再造,推进投资便利化。

(2)调整相关法律法规。梳理现有各层面的法律、法规,找出现行不适应投资便利化的制度条文,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完善、补充、取消,消除法律层面存在的制度障碍。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园区管理方面的立法权,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细则制定上完善有关自贸区的法律制度,形成法律、规章、规定等协调配合的法律体系,为园区推行投资便利化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与上位改革政策同步立法,确保已在国家、省级颁布的改革新规在园区快速复制,缩短改革信息传导的生态链。加强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就扩大投资开放的各个领域进行沟通,对试点当中出现的法律制度问题及时进行汇报沟通。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的沟通衔接,加快明确从国家授权停止执行相关法规到地方立法形成《试验区管理条例》过渡期间的法制安排。

(3)完善制度保障体系。法律规范重点是明确原则性问题,推进落实投资便利化政策还需要统筹设计和研究安排一系列能使相关法律精神得到良好体现且在管理实践中能高效运行和操作的制度体系。结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重点要建立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完善招投标制度以及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形成适应自贸区运行需求的制度环境。

(七)建立健全与投资便利化相关的体制机制

(1)推行大部制改革。形成行政组织层次少、信息传递速度快、运作灵活高效和具有高度适应性的组织结构形式,最大限度地避免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实现综合高效的大部制行政管理机制。

(2)建立高效的政企对话机制。建立政府与投资方的对话机制,定期组织政企对话会,围绕政府的政策与要求、企业的需求和建议,共同构建互动的信息传导网络。

(3)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以平等、迅速、有效、双方接受为原则,由政府组成联合指导委员会,监督、指导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主要方式包括磋商、调解、调停和仲裁。

(4)建立决策评估和监督机制。对投资决策制定和执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正确反馈和运用评估结果,整体把握投资决策评估过程。建立投资决策追责制,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决策规则和程序,实现监督权、投资权、处罚权分离,提高政策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 3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 23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 21号)。

[4]《河南省申建自贸区材料汇编》。

[5]《商务部研究院来豫调研系列会议材料汇编》。

[6]《河南自贸试验区申建相关政策研究梳理资料汇编》。

[7]《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8]《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9]《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10]《中国(广州)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11]《天津检验检疫局关于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出首批12项检验制度的公告》。

[12] 曾铮、周茜:《贸易便利化测评体系及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国际经贸探索》2008年第10期,第32~37页。

[13] 邹德君:《论如何推动电子口岸政务项目和物流商务项目的协调发展》,《中国电子口岸》2011年第5期,第24~27页。

[14]《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 41号)。

[15] 佟家栋、李连庆:《贸易政策透明度与贸易便利化影响》,《南开经济研究》2014年第4期,第22~24页。

[16] 刘重力:《APEC贸易便利化问题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12,第8~9页。

[17] 薛敬孝、李坤望:《WTO新议题对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影响》,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第11~13页。

[18] 王中美:《全球贸易便利化的评估研究与趋势分析》,《世界经济研究》2014年第3期,第21~25页。

[19] 李文韬:《APEC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进展评估与中国的策略选择》,《亚太经济》2011年第4期,第9~13页。

附表1 上海自贸区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清单

附表2 上海自贸区投资便利化创新举措清单

续表

附表3 天津自贸区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清单

附表4 天津自贸区投资便利化创新举措清单

附表5 福建自贸区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创新举措清单

续表

续表

附表6 福建自贸区投资便利化创新举措清单

附表7 广东自贸区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清单

附表8 广东自贸区投资便利化创新举措清单

附表9 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台账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