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政策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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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古代的语言政策

一 先秦时期的语言政策

先秦一般是指从周至秦汉之前的一段历史时期。这个时期的语言文字政策多与当时的文化相融合,并与当时的社会情形密切相关,最终这个时期形成的语言文字政策到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语言文字是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它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促进社会文明,都有重要的作用。所以任何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都必须重视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李建国:《汉语规范史略》,语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先秦时期的语言文字政策是与国家的礼仪制度相适应和融合的。这一时期的统治者非常重视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并有贤德明君亲自制定规范标准的事例。

周朝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文化,强调长幼有序、尊卑有别,从制度的层面确立了不同等级、阶层和阶级的权利和义务。“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今天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虽有其位,苟无其德,不敢作礼乐焉;虽有其德,苟无其位,亦不敢作礼乐焉。”(《礼记·中庸》)当时的统治阶级也非常重视语言政策工作。“相传周公曾经自作《尔雅》(即今本《尔雅·释诂》),以释古今之异言,通方俗之殊语,促进宗周社会语言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并为后世树立楷模。”李建国:《汉语规范史略》,语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可见当时的统治者对语言文字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是非常重视的。

统治阶级除了自身重视语言文字工作外,还通过设立专职机构、学校教育等方式进行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工作。周朝设置专职官员,负责语言调查、标准制定的工作。周秦时期,每年八月政府派遣轩使者深入民间采集民歌谣谚、方俗语词,回来后上奏朝廷,由太史、太师整理审定,制定语言规范。语言规范制定后,通过培训工作,以国家行政力量的方式进行推行。此外,周朝也通过学校教育的方式进行语文规范化工作。周朝制度规定,学童八岁入小学,习六艺,其中包括“六书”,即学习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六种文字的构造以及使用方法,并有《史籀》十五篇作为学童认知规范字的启蒙课本。当时的教学语言也基本都使用当时的官方语言——雅言。《论语·述而》载,“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雅言也”。可见孔子的教学语言也是当时的官方语言。学校教育中语言文字方面的规定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先秦时期的语言政策在律法和辞书编纂方面也有所体现。这一时期在语言文字规范方面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是孔子、墨子和荀子。其中孔子主张维护语言文字的继承性,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墨子主张根据现实“择务从事”“取实予名”。荀子则持“循旧作新”,即“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荀子的语言规范思想中还包括了语言规范方面的资政建议,强调语言文字必须规范化,并由国家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加以实施。他建议对那些“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辨讼的人”,应该看作“大奸”,主张与破坏“符节度量”者同罪。

辞书编纂也是语言文字规范的一种必需和有效的方式。周秦至战国,由于社会战乱纷至,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的现象日益严重,但是总归得有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存在,以进行教学和交流。于是在战国末期,我国第一部词汇总释《尔雅》问世。《尔雅》之“尔”,即“迩”,是“近”的意思,“雅”即“正”,引申指官方规定的规范语言——“雅言”。“尔雅”即“近正”,就是使语言接近官方规定的语言。这对词汇的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 秦汉时期的语言政策

(一)秦代的语言文字政策

秦朝是继周朝之后的又一次大一统时期。秦始皇为了封建统治的需要,采取了严格的语言文字工作措施。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朝实行了“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的政策。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以秦国文字为主,凡是与秦国文字不同的一概废弃。为了提供标准的规范字体,李斯、赵高、胡毋敬分别完成《仓颉篇》《爰历篇》和《博学篇》,作为秦朝文字的规范体系,从而形成了小篆。

值得一提的是,秦朝时期除了小篆之外还使用古隶书。古隶书是书写者为了书写方便快捷,而对小篆加以改造、简化的结果。李建国在评价秦朝文字政策时说:“这说明秦朝文字政策的灵活性,既有标准字供人们取法识写,而在实际用字中,又可在不改变文字基本结构、不影响识读的前提下,允许写得简省草率一些。”李建国:《汉语规范史略》,语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二)汉代的语言文字政策

汉朝是一个文化大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从统治阶级的角度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育教学发展较快,文化发展迅速。汉代的语言文字政策多体现在当时的律法之中。虽然没有独立的语言政策,但是从教学政策、教材建设、辞书编纂等方面仍能看到汉代对语言政策给予了相当的重视。

汉朝建立后,汉高祖命令萧何在秦朝律法的基础上,“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修订旧律、颁布新律,基本奠定了汉律的规模。东汉基本上仍沿用西汉旧律。其中《九章律》中规定,年满17岁的学童如果能够背诵、讲解、书写9000字以上有关法律的文字就具备为吏的资格;如果会书写除小篆和隶书两种常用字体外,还能够书写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大篆等六种字体,就具备为尚书史的资格。这种通过为官进仕强调语言文字能力的政策,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配合《九章律》中相应的语言文字政策,汉朝也积极进行了相关的教材建设。《汉书·艺文志》记载:“汉兴,闾里书师合《苍颉》、《爰历》、《博学》三篇,断六十字以为一章,凡五十五章,并为《仓颉篇》。”汉武帝时,司马相如仿《仓颉篇》作《凡将篇》;汉元帝时,史游作《急就章》;汉成帝时,李长作《元尚篇》,扬雄作《训纂篇》。汉代童蒙识字教材多用正体小篆写成。这为启蒙教育阶段正确识写汉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还有八体书法的教学要求,所以形成了比较强的文字规范意识。

汉代辞书编纂也为语言文字规范树立了榜样。汉代的辞书编纂大多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扶助,体现出统治阶级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视。此间首推扬雄的《轩使者绝代语释别国方言》。扬雄继承周秦时期方言调查的传统,在得到朝廷的支持下,历时27年完成13卷本《轩使者绝代语释别国方言》(简称《方言》)。《方言》记录了通语(指周秦时期直至汉朝的民族共同语)、某地通语(指通行地域较广的方言)、某地语(指因地域之别而变异的各地方言)、古今语(指因历史变迁新旧交替而残留在当时汉语中的古语词或古方言词)、转语(指因时间地点之故,语音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方言殊语)等五大类词语。所记录的语词涉及的地域覆及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大部分地区,以及辽东和朝鲜。《方言》是一部纯语言学的专著,尤其是其调查活语言的研究方法成为后世方言研究的典范。李建国认为:“扬雄著《方言》,是继承《尔雅》正名释义的传统,实际上在做着 ‘合九州之音以成一家之言’ 的语言规范工作。”李建国:《汉语规范史略》,语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正因为《方言》具有语言规范的作用,而规范的语言对于政权的稳定、民族的团结、社会的安定、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传承具有积极的意义,所以《方言》的撰写得到了统治阶级的大力支持。

东汉许慎作《说文解字》15卷,分析了9353个汉字的形义关系,归纳了540个部首,讲究求真致用、兼收并蓄、尊重规律、从俗从变。因此之故,《说文解字》一书完成后,文字形体及使用一律都以《说文解字》为准绳。文字的运用及其发展变化纳入规范的轨道。李建国认为:“由于上古汉语以单音节词为主,《说文》收入书面语词和大量的方俗词语,并为之说解,所以它对文字的规范,其实也是对汉代词汇的规范。”李建国:《汉语规范史略》,语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70页。可见《说文解字》在汉代的语言规范中发挥了多维的作用。

东汉末年,持续20年之久的党锢之祸致使官学式微、学风败坏的同时,也使字无正体,文字失范。这种状况引起了当时正直官员的关注。熹平四年(175),蔡邕、张训、韩说等上书奏请正定五经文字,得到宦官李巡的大力支持,并说服汉灵帝“诏定五经,刊于石碑”。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碑刻经书、规范文字的伟大工程。“这项由最高统治者钦定的规模空前的文化工程,竣工之后,引起全社会的轰动……从此,五经有了官方石刻定本,后儒晚学,以石经文字为准,在统一书面语言文字的同时,也提高了全社会语言文字的规范意识。”同上书,第77页。

三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语言政策

魏晋南北朝时期书法艺术大兴,佛教传入及反切发明,辞书、字书编纂是这一时期语言文字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由分及合,又由合及分的动荡时期,政权更迭频繁,文教学术发生了异于传统的变化。这一时期,由于学术文化传统的变换,文字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隶书的基础上,出现了行书、草书、楷书,这为书法艺术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晋朝初期,政府设置“书博士”,文字的书写也纳入求取功名的必修课。书法艺术与政治仕途的联姻,对文字的规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西汉末年,佛教由西域传入中国,先是流行于民间,到汉明帝时,已经开始翻译佛经。在翻译佛经的过程中,梵文的语音原理和拼音方法随之传入中土。于是在直音、譬况的注音方式之外又产生了一种新的注音方式——反切。李建国认为:“反切注音的发明和使用,能够统一读音,有利于准确认读汉字,促进书面语言的规范……反切注音法成为历代正音辨读的主要方法,韵书成为书面语的标准语音读本,对推广教育、实行语言规范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李建国:《汉语规范史略》,语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佛经的翻译在汉明帝时受到政府高层的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反切方法的出现。也就是说,反切在语言规范方面的作用归根到底还是政府在其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魏晋南北朝时期,辞书、字书的编纂对语言规范的作用非常明显,尤其是有些辞书、字书是在政府相关政策理念下直接出现的,对语言规范影响很大。张揖所作《广雅》,继承了《尔雅》的做法,用通语解释方俗语词,用今语解释古语词,用常用语解释疑难、生僻语词,对当时的语言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吕忱所作《字林》被认为是继《说文解字》之后又一部重要的字书。《字林》是从大量典籍中搜求异文奇字,依照《说文解字》增补而成,在文字应用及书法教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当时很多学者征引的对象。

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魏采取的语言政策值得一提。魏孝文帝痴迷华夏礼教,他在语言使用方面从制度角度进行了规定。据《魏书·高祖纪》记载:“太和十九年六月己亥,诏不得以北俗之语言于朝廷。若有违者,免所居者。”《魏书·咸阳王禧传》记载:“自上古以来及诸经籍,焉有不先正名而得行礼乎?今欲断诸北语,一从正音。年三十以上,习性已久,容或不可卒革。三十以下,见在朝廷之人,语音不听仍旧;若有故为,当降爵黜官,各宜深戒。如此渐习,风化可新。若仍旧俗,恐数世之后,伊洛之下,复成被发之人。”这可以看作当时非常明确的语言政策了。在这种政策的导引下,北魏江式的《古今文字》和南朝顾野王的《玉篇》应时应势而生,在语言文字规范方面起到了“无言之师”的作用。

四 隋唐时期的语言政策

隋唐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大发展的时期。语言作为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影响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对统治阶级来讲当然也十分重要。这一时期语言政策主要体现在科举制度的建立、字样之学的实行等方面。隋唐时期编纂的辞书、韵书也对语言政策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隋文帝灭陈建隋,完成了统一大业。隋朝及时总结前朝灭亡的教训,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之一就是取消了魏晋以来的“九品官人法”,实行科举制度。科举取士,就是分科取人之意。隋唐选用官员不再以门阀品第为标准,而是通过科举考试选用人才,平民百姓也可以通过科举考试封官晋爵。隋唐科举考试的各种科目均实行全国统考,这就对教学用书提出了要求。教学用书的统一首先需要语言文字的统一,这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了要求。所以说,科举考试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对语言文字的规范提出了要求,同时也从制度方面促进了语言文字的规范。例如,科举考试中有铨选考试,就是常科考试及第后进行的“身、言、书、判”四项内容的考试,其中“言”是指“言取其言辞辩证”, “书”是指“书取其楷法遒美”。铨选考试合格并进身仕途的官员都能够讲官话,写规范楷书,这对语言文字规范是有积极作用的。也就是说,隋唐虽然没有单独在科举制度中明确关于语言文字的政策,但是科举制度间接为语言文字规范奠定了基础,成为一种间接的语言政策。

统一的国家一般都注重法制建设,这是保证统治阶级利益的有效方式。“像任何一个强大的国家一样,唐王朝在坚持改革开放的同时,加强了法制建设,对不利于国家安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非法的或不文明的行为,敢于不失时宜地进行法制管理。初唐以后兴起的字样之学,就是对语言文字实行法制管理的文明工程之一。”李建国:《汉语规范史略》,语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所谓 ‘字样之学’,也就是研究正字法的学问,其主要任务是辨析汉字形体俗讹,正字音、字意,正书写法式,编纂正字书,进而指导汉字的使用,具有共时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张辉:《试论唐代字样之学》,《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5页。魏晋南北朝时期,文字混乱,这与大唐王朝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对外交往频繁的社会局面极不相称。这就促使唐朝政府在建国伊始,就将经书规范、用字规范和书法规范纳入议事日程。贞观之初,唐太宗为了适应政治统一的需要,诏令颜师古考订五经文字,撰成《五经定本》作为经学标准文本,供儒学之士习用。贞观七年(633)又令颜师古“刊正所有奇书难字,众所共惑者随宜剖析,曲尽其源”并录成样本,作为楷体文字的书写标准,供全社会习用,时称“颜氏字样”。颜师古首创《字样》一书,开创唐代字样之学的先河,字样之学也由此产生了。后在颜元孙、张参的推动下,字样之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颜元孙将文字分为“俗”“通”“正”三体。这意味着不但正体是合理的,通体、俗体也是合理的,同时他也提出了对“通”“俗”的变更希望,指出了它们的发展目标:“倘能改革,善不可加。”这种变通的正字观念为社会应用提供了灵活的尺度,也为文字发展提供了空间。

唐代的字样之学,首先充分认识了语言文字规范的社会属性,即语言文字的规范要适应社会发展之需,动态调整相关标准,对社会用字进行积极的干预和疏导;其次,认识到语言文字规范要符合语言文字发展的规律,面向社会受众,应具有层次性和灵活性;最后,唐代字样之学与干禄联姻并且有书法家参与其中,示人以法,确立了楷书正字的历史地位。这些语言文字方面的认识以及由此形成的语言文字政策对后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当然,这一时期辞书与韵书的编纂也对语言文字的规范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是当时语言文字政策的一种积极表现。陆德明《经典释文》对14种儒学、玄学文献词语进行解释,为此后的文字、语音、训诂规范提供了充分的理据。陆法言作《切韵》, “继承和发展了颜之推 ‘共以帝王都邑,参校方俗,考核古今,为之折衷’ 的语言规范思想,试图建立以洛阳传统的读书音为主、金陵传统的读书音为辅的中古汉语音系,旨在正音、审音,统一和规范全国的语音”。李建国:《汉语规范史略》,语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此外颜师古奉召考订五经文字撰成的《五经定本》,孔颖达等奉召撰成的《五经义训》,以及杜延业《群书新定字样》,颜元孙《干禄字书》,张参《五经文字》《开成石经》,唐玄度《新加九经字样》等都对当时的文字规范、词汇规范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

五 宋元时期的语言政策

宋元时期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也多是融合在统治阶级的其他政策中,其中科举制度的沿袭、印刷术的出现、辞书韵书与字书的编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统治阶级的语言政策思想。

宋朝科举制度中对语言文字的要求客观上起到了语言文字政策的作用。宋代实行“恩科”制度,但是一般只涉及极少数人。宋朝前期的科举基本上承袭了唐和五代,包括常科和制科两大系统。

“常科”由国家规定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及具体程式。除进士科之外,还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明经、明法、明字等科。每年秋季进行乡试,次年开春,由礼部主持国家级统一会试。“制科”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小范围考试,源于汉朝的射策,唐代已经非常普遍,到宋朝逐渐形成了一些“常科”性质的制科,也就是经常重复考试的制科题目。宋朝的科举考试与前期相比,有几个方面发生了变化:一是糊名制度。糊名制度就是把考生所填写的姓名、籍贯等一切可能作弊的资料信息全部密封,使主考官和阅卷官无法得知每张卷子是谁的。二是考试时间。宋朝自英宗治平二年(1065),定为三年一大比;三是文风转变。宋代科举尚言之有物、论之成理的“古文”。四是考试内容和科目的转变。王安石上书神宗,只留进士一科,考试只考经义,不必再考诗、赋。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就促使那些期望进身入仕的人注意文字和文法。同时这一时期试卷评阅采取的“点抹法”也进一步使语言文字规范成为求取功名人士的一种自觉的意识。所谓点抹法就是考官批阅试卷时,在错字旁加“点”,大错处勾抹。每错3—5字为一点,三点为一抹。一份试卷错达三点一抹,即降一等录用;错达九点三抹,即取消录取资格。宋朝科举制度中的这些规定对语言文字规范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宋朝活字印刷术的发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语言文字的规范,成为当时统治阶级规范书面语言和文字的措施。在活字印刷之前就于隋初出现了雕版印刷。雕版印刷最初在民间使用,后来在五代时期由于印制经书之需,才登上大雅之堂。北宋时期毕昇发明活字排版,印刷技术发生飞跃式转变。由于五代以来经书讹误颇多,宋代建国伊始就命令国子监镂版刊行《五经正义》等文献,称为监本。除监本以外,还有私家刻书和书坊刻书。宋代出现的监本和坊本刻书多用欧阳询、颜真卿、柳公权等名家楷书,对语言文字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外,随着印刷技术的提高,刊印书籍数量激增,于校勘学之外,又诞生了目录学和版本学。“它们与校勘学一起,示人津梁,利于学者,在繁荣学术的同时,也促进了书面语言的规范。”李建国:《汉语规范史略》,语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页。

宋元时期的辞书、字书和韵书多是官修,反映了当时统治阶级对语言文字的重视,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当时的语言文字规范政策。宋景德四年,陈彭年、邱雍等奉敕刊定《切韵》,撰成《大宋重修广韵》,并由宋朝政府颁行天下。宋仁宗景佑四年,宋祁、丁度等人奉敕重撰《广韵》,经司马光续编成书,名《集韵》。同时完成的还有《礼部韵略》等韵书。元朝时期由于语音等发生变化较大,又出现了以大都(今北京)的实际语音为主的韵书《中原音韵》。这些韵书的编纂从实际作用的方面讲,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外,大部分韵书的形成都是当时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是当时语言政策的一种表现形式。宋元时期比较著名的字书如《玉篇》《类篇》都是当时的官修字书,与当时的韵书一起对语言文字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 明清时期的语言政策

语言政策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中的作用在历朝都受到了关注,虽然明清时期也没有关于语言文字的独立的政策法规,但是在语音、词汇规范和语言文字教学等方面还是能够看到这一时期语言文字政策的思想。

(一)明朝时期的语言文字政策

明朝时期的语言文字政策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得到了统治阶级的高度重视,并且在政策范围上有所扩大。

首先,明朝确立了“官话”的国语地位。明朝时期,由于在建立过程中经历了数年的战争,破坏了经济建设,但这在客观上促进了移民潮的形成。移民的过程就成为语言,尤其是方言不断融合碰撞的过程。方言众多,交流有障碍,这对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是不利的。这就促使政府高度重视标准语的建立。明代确立了官方语言——官话,这从《利马窦中国札记》中可见一斑。“中国各省,口语也不大相同,即各有方言。此外,还有一种整个帝国通用的口语,被称为官话,是民间和法庭用的官方语言。……他(传教士罗明坚)第一件必须要做的事就是学习中国语言,像人们所称呼的那样,学习这种语言的官话,即在全国通行的特殊语。除了这种朝廷的或官方的语言外,也像其他国家一样,各省还有自己的方言和土语。”利马窦、金尼阁:《利马窦中国札记》第2卷,中华书局1983年第1版。从中可以看出,当时方言众多,但是官方是有通用语的。官话的确立和推广一方面是《洪武正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明朝初年的科举制度也起到了推动的作用。“明初科举考试复试时有书学一事,要求士人通六书之义,手书正楷,时文取字用韵,以《洪武正韵》为准。”李建国:《汉语规范史略》,语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由此也可以看出,当是政府规定了官方标准用字——楷书。而且不仅是政府,正规的学校教育中也要使用楷书。据《英宗实录》载:(壬辰)添设提调学校官员:……“赐敕渝之……一,学者所作四书经义论册等文,务要典实,说理详明,不许虚浮夸诞。至于习字,亦须端楷。”《英宗实录》卷17,正统元年五月,第一册,第524页。

其次,明朝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有了一定的进展。明朝时期,中国境内已经有了众多的少数民族与汉族一起生活。主要有蒙古族、回鹘、女真族以及在云南、四川一代生活的少数民族。蒙古族当时在北方势力很大,使用自己的蒙古文。回鹘大量涌入内地,有自己的语言文字。女真族自宋代以来就在东北地区形成了不同的部落民族,语言文字渐趋成熟。在这种复杂的情形下,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民族政策,当然也包括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明代的民族语文政策主要表现在共同语推广和民族语文献翻译方面。明代,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政府在民族地区设立学校,教习汉语、汉俗。据《太宗实录》载:“永乐十二年春正月,戊戌,乌撒军民府经历钟存礼言,府故蛮夷地,久沾圣化,语言渐通,请设学校、置教官,教民子弟、变其夷俗。”《太宗实录》卷147,永乐十二年春正月,第三册,第1729页。可见,由于民族接触以及学校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当时很多少数民族已经能够讲汉语了。民族语文献翻译并不是当时明朝政府制定的明确的语言政策,而是四夷馆的工作内容之一。明朝时期,中原地区与周边的民族之间有朝贡和贸易往来,这样就需要翻译人员。为此,明朝专门设置了四夷馆,一方面负责翻译朝贡国家的往来文书,另一反面教习周边民族和国家的语言文字。

最后,明朝的对外语言政策有了长足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汉语的对外推广方面,同时也积极推进外语学习。在外语学习方面,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了四夷馆。四夷馆在教习外国语言文字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据《大明会典》记载:“凡四方番夷翻译文字,永乐五年设四夷馆,内分八馆,曰鞑靼、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缅甸,选国子监生习译。……正德六年增设八百馆;万历七年增设暹罗馆。”在汉语推广方面,明朝接受了大量的留学生,如当时就有日本、泰国、朝鲜等国的留学生在中原学习汉语。

(二)清朝时期的语言文字政策

清朝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少数民族一统中原的王朝。清朝的语言文字政策自然就具有鲜明的特色和值得借鉴的意义。清朝的语言政策突出地表现在创制与改革文字、推广与保护国语、语音规范及民族语言政策等几个方面。

1.满文创制与改革

16世纪末,建州女真逐渐壮大,开始统一建州女真各部。到1593年东北地区最强大的女真部族——建州女真各部得到了统一,接下来努尔哈赤又要统一女真其他各部。在此过程中,一直借用的蒙古文字已经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的需要。“首先,独立的文字成为政权建设的需要。从长远来看,努尔哈赤如果要统一女真各部,甚至取得全国的统治权,没有属于本民族的文字就无法达到真正的统一。其次,借用蒙古文字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许多不便。女真人使用的是满语,在文字上用的却是蒙古文,这使得口语和书面语严重脱节,给人们的日常交际和民族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诸多不便。再次,言文脱节的现象很容易使信息失真。努尔哈赤政权发布政令均使用蒙古文,在宣布时又要讲女真语,这种言文转换容易导致信息保真度的降低,同时也容易在翻译或传递过程中导致重要信息的泄密。这对政权建设等都是非常不利的。”王世凯:《辽宁地区满语资源及其管理》,辽宁民族出版社2012年版,第78页。在这种情况下,努尔哈赤命令额尔德尼和葛盖创制满文,并且亲自提出了满文创制的原则。至皇太极时期,满族政治、经济的发展,使老满文存在的缺陷明显地暴露出来,严重地阻碍了社会交往,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的需要。针对老满文的缺陷,皇太极决定对满文进行改革,并将这项任务交给满族杰出的语言学家达海。经达海改进的满文称为“有圈点满文”或“新满文”。新满文创制以后,就被清政府迅速推广。满族入关后,顺治、康熙、雍正三朝也采取积极的政策,大力推广和使用满语满文。入关前有关满族档案的记载和入关后清初的公文,都用满文书写。除公文外,满文还用来刻制官印、碑碣,书写家谱,翻译汉文典籍,编纂书籍等。在选拔官员中,也以“通满文义者”作为晋升条件。为了推广满文,入关后清朝设立了许多官学、义学,教习满语满文。当时,上至宫廷下至民间,都学习满文。

2.推广和保护国语——满语

清朝历代统治者都重视满语的推广和保护工作,一直沿袭了“国语骑射”的制度。努尔哈赤和皇太极政权采取强制的满化政策,逼迫编入八旗中的汉军改从“满洲”风俗,学习满语满文。从1644年清军入关一直到乾隆中期,满语的使用也随满族的兴盛进入繁荣期。“首先,这一时期满族内部都讲满语。早在入关之初,皇太极就发现一些满族人学习汉语,而且在努力学习汉文化。他已经意识到满族人学习汉族风俗、语言的弊端。据《清史稿·太宗本纪》载,皇太极曾为此告诫臣工:‘昔金熙宗循汉俗,服汉衣冠,尽忘本国言语,太祖太宗之业逐衰……诸王贝勒务转相告诫,使后世无变祖宗之制。’ 另据《太宗文皇帝实录》载,天聪八年(1633年),皇太极针对新出现的汉语官名、地名再次重申:‘朕闻国家承天创业,未有弃其国语反习他国之语者。弃国语而效他国,其国未有长久者也。蒙古诸贝子,弃蒙古之语,名号俱学喇嘛,卒到国运衰弱。今我国官名,俱因汉文,从其旧号。夫知其善而不能从,知其非而不能省,俱未为得也。朕虽未成大业,亦不听命他国,凡我国官名及城邑名俱易以满语……嗣后俱照我国新定者称之。若不遵我国新定之名,仍称汉字旧名者,是不奉国法,恣行悖乱者也,察出决不轻恕。’ 顺治帝也极力反对满人学习汉语。据《清实录》载,‘朕思习汉书,入汉俗,渐忘我满洲旧制。前宗人府礼部设立宗学,令宗室子弟读书其内,因谕令设立宗学,教习满书,其愿习汉书者,各听其便。今思既习满书,即可将翻译各汉书观察,其宗室子弟,永停其习汉书,仍习满书。'”王世凯:《辽宁地区满语资源及其管理》,辽宁民族出版社2012年版,第67—68页。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使满族内部语言实现了高度统一,满族内部基本上只讲满语。而且这一时期还有一部分汉人学习满语,主要包括在清朝政府供职的官员、被俘的明朝官兵和投靠清朝政府的其他汉人。从统治者发布的语言文字政策看,当时清朝政府实行了推广满语和保护满语的政策。也正是因为这些政策的实施,使满语在这一时期达到了鼎盛。

3.清朝的语音规范政策与实践

语音规范是语言政策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多民族的国家中,就显得越发重要。民族入关建立大清王朝,语言关系更加复杂,语言问题更加突出。统治者对语言问题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当然也包括语音问题。史鉴(1995)认为:“由于古今方域语音显著差异的刺激和少数民族执掌政权长治久安的需要,清代的语音规范比历代都更自觉、更严格,也更持久,几乎贯彻有清一代的始终。大体说来,这项工作主要包括官修韵书,制定语音标准;创办正音书院,培训举人、秀才和地方官员;编撰正音书籍,推广民族共同语——官话。”史鉴:《清代的语音规范》,《语文建设》1995年第12期,第43页。清朝历史上语音规范方面有几件事情值得关注:一是韵书编撰,一是设立正音书院,还有就是相关教材的编辑。康熙年间,为“使五方之民取音能 ‘较若划一’”李建国:《汉语规范史略》,语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康熙皇帝命令李光地和王兰生编撰韵书——《音韵阐微》。《音韵阐微》为清代的语音规范提供了标准,对官话的推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雍正年间,为使方言区的官员能够讲官话,在福建、广东等省的府州县设立“正音书院”,教习官话。为了适应正音书院教习之用,也出现了相应的教材。这个时期比较著名的主要有《康熙字典》《音韵阐微》《正音咀华》《正音切韵指掌》《正音通俗表》等。

4.清朝政府的民族语言政策

满族原来主要生活在我国的东北地区,有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入主北京建立清王朝后,这种语言和文字就等于置于汉语文的大潮中。为了保持满语和满文的国语、国文的地位,清朝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同时因为政治统治的需要,清朝政府还需要面对民族语言问题。

清朝政府首先需要面对的就是占人口主体的汉族人讲的汉语。清朝政府对汉语采取了满汉合璧的政策,既强调满语和满文的国语、国文地位,同时也允许使用汉语和汉字。因为蒙古语和蒙古文与满语和满文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且蒙古族和满族当时是联盟民族,因此在对待蒙古语和蒙古文的态度上,基本采取了和对汉语文相同的政策。“皇太极时期在一定程度上首开广纳贤才的先河。他多次颁布诏书,强调满汉蒙三语并用,并在多种场合大力推行这一政策。诰封时使用满、汉、蒙三种文字,即源于皇太极。他在上尊号时,册封东西宫大福晋时,均以 ‘满洲、蒙古、汉人三语言作册,并宣读之’。入关后,凡是册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将军之福晋时,亦采用满、汉、蒙三种字样。办理边疆和少数民族事务的官员,除向皇帝请示汇报一般都用满文奏疏外,与中央各部院和有关地方官员行文时,并不一定使用满文,可以视不同情况,用汉、蒙古、维吾尔等文字行文。”杨亚庚:《〈清实录〉所见清前期语言文字政策》,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5年,第19页。从这个角度来讲,杨亚庚(2005)认为清朝政府实行的是多民族语言共存的政策,是符合当时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