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税制改革与国民收入分配
收入差距问题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已迫在眉睫,引起了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国民收入分配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基和税率结构,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逐步建立健全财产税制度。
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
2013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送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很多有关税收的措施。同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
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之一,税收制度责无旁贷。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分税制)以来,中国税收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逐渐超过了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速度,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随之逐渐提高,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作用逐渐被人们认识,并被寄予很大的期望。但是,对于税收在收入分配调节上的能力和作用不应盲目夸大,只有在科学理性的分析和清醒认识下,税收制度和政策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本章试图从国民收入分配的角度在理论上阐述税制的调节作用,并提出相关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