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行业市场结构与效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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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寿保险行业市场结构竞争行为

第一节 人寿保险业市场竞争关系影响因素与地位层次结构

一 人寿保险行业市场竞争关系影响因素

市场竞争关系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影响市场竞争关系的因素有很多,如产品、价格、质量、服务、品牌等。而对于人寿保险行业市场竞争关系影响因素而言,最主要的是产品、价格和服务。

(一)产品

人寿保险是区别于其他保险的一种保险形式,它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它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所以如何在众多保险品种、众多人寿保险公司中脱颖而出并被人接受,从而占据竞争的有利态势,其首先就需要一个能满足消费者迫切需求,并能给消费者带来切实保障的产品。人寿保险产品一般包括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养老保险和健康险等。现有的人寿保险产品按其功能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另一种是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而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又可以分为定期死亡险、终身死亡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可以分为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保险。这些保险产品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如何以这些产品为基础,开发出适合特定市场、特定人群的产品是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

(二)价格

保险的价格即保险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由两部分组成: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人寿保险费率厘定包含三要素:死亡率、利率和费用率。纯保费以死亡率和利率为基础;附加保险费以费用率为基础。定期死亡保险一般价格低廉,终身死亡保险价格较高,而两全保险是人寿保险中价格最高的。在同类的产品中,对于消费者来说,价格是决定其投保与否的关键。所以,根据不同的保险,不同的消费人群,制定不同的价格,有利于在竞争中抢占先机。

(三)服务

服务对人寿保险行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因为保险业和其他行业不同,保险业的产品不能为消费者所直接感受到,这种产品只能通过保险合同、保险产品的宣传材料以及周围人群的介绍来了解这一产品,且这种产品只有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产品的使用价值才体现出来。由于保险产品的这种特殊性,所以这就使得保险产品的各种价值的体现都必须依附于保险公司的服务和长久建立起来的信誉。人寿保险也不例外。人寿保险服务的核心是提供保险保障,而其他如咨询与申诉、防灾防损、七月保全、附加价值服务等都是人寿保险的扩散性服务。这种保险服务具有非实体性、差异性、缺乏所有权、双重属性、完整性、超值性等特征。通常,人寿保险服务一般包括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和售后服务。其中,售前服务包括购买咨询服务和风险规划与管理服务;售中服务包括迎宾服务、承包服务、技术性服务和建立档案服务;售后服务包括保险赞助活动、贵宾卡、提供保险契约保全服务、咨询与申诉服务等。

二 人寿保险行业市场竞争地位层次结构

人寿保险行业市场竞争地位层次结构分为大型保险企业、中型保险企业、小型保险企业三种结构。根据2011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文件规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而人寿保险行业属于金融业,在划分标准中并未明确标出,其划分标准按照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标准执行。所以,按照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分标准,本章将人寿保险的大型保险企业、中型保险企业、小型保险企业划分标准做如下规定(如表3-1所示):

表3-1 人寿保险行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注:从业人员为期末从业人员。

人寿保险行业共55家企业,其中中资寿险公司30家,外资寿险公司25家。因无法获取中资寿险公司平安寿险和平安养老以及外资寿险公司平安健康从业人员数量,所以对这三家公司暂不作划分。按照上述标准,根据2012年年底各人寿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对52家人寿保险企业作如下划分(如表3-2所示)。

表3-2 人寿保险行业大中小型企业情况一览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

由表3-2我们可以发现,按照上述标准,在这52家人寿保险企业中50家人寿保险企业属于大型保险企业,其中包括28家中资寿险公司,22家外资寿险公司。而中型保险企业是新光海航,小型保险企业是中法人寿,这两家保险公司都属于外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