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如何识别药物的有效期和失效期?
识别药品效期要根据药品生产厂家标识的形式分析确定。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国产药品对效期的标注有多种形式,如有效期、失效期、使用期限、贮存期等。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统一标示为“有效期”,其他标注形式已停止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药品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年××月”或者“有效期至××××年××月××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或者“有效期至××××/××/××”等。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视为可使用到标注的日期;若标注到月,应视为标示月份的最后一天。
进口药品的有效期各国标示方式均有不同。英文的失效期表示方法有Expiry date、Exp date、Expiration date、Expiring,大多数国家用英文EXP date表示失效期,失效期标示的时间为药品失效时间,从即日起药品失效不能再使用。有效期的英文表示方法有Storage life、Stedilty、Validity、Use before等,如Use before Dec.2008,表示该药品应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关于药品失效期年、月、日书写方法不一样。多数国外厂商(如欧洲国家)按“日、月、年”的顺序排列,如:5/10/2008,即2008年10月5日;5th Oct 2008,即2008年10月5日。英国药品一般是按“月、日、年”顺序排列,如10.5.2008即表示有效期为2008年10月5日。日本药品多按“年、月、日”顺序排列,如有效期2008.10.05表示有效期为2008年10月5日。
由于进口药品效期标示的方法各异,对正确识别效期带来一定困难,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进口药品必须配有中文药品说明书。因此,进口药品的效期标示只要按已译成的中文标示识别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