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行车中有使用手机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记2分
3.2.1 记分规定
根据公安部第139号令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记2分,见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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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3.2.2 预防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1 开车时不使用手持电话
手机的广泛普及确实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许多方便,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推广,让手机的功能更加强大。但是,高频率、长时间的使用手机,派生了低头族,让不少人患上了手机依赖症、手机焦虑症、无手机恐惧症、智能手机强迫症。这些不良症状,影响了人体的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尤其是对于汽车驾驶人来讲,还会影响到行车安全。行车中因接打手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上屡有报道。开车接打手机的危害,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①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驾驶人在接打手机的时候势必要降低车速,影响后方车辆的正常通行。
②影响驾驶人的注意力。开车时驾驶人要集中精力,随时处理道路上发生的各种交通情况,接打手机会转移驾驶人的注意力,让驾驶人对车外的交通情况反应迟钝,一旦道路上出现突发情况,就会让驾驶人措手不及。
③引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车时接打手机本身就属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使用手机通话时,由于注意力分散,忽视了对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观察,以至于引发其他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④影响对车辆的准确操作。由于接打手机,车辆行驶中只能单手操纵方向盘,从而降低了操纵方向盘的准确性和灵敏性。
2 摒弃驾驶陋习
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与驾驶人日常的一些驾驶陋习有着一定的关系。车辆驾驶事关驾驶人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经意中养成的一些驾驶陋习,有可能给自己或他人闯下大祸。
路权意识和安全意识是汽车驾驶人杜绝交通事故、避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两大法宝。
路权意识就是要按照通行规则驾驶车辆,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以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汽车驾驶人不仅要有路权意识,而且要具有安全意识。安全意识强调文明礼让的驾驶风尚,在许多情况下,不文明的驾驶习惯,往往是导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尽情调侃、大音量的播放音乐、单手握方向盘、穿拖鞋驾驶车辆,驾驶英雄车、赌气车,随意调头,随意变更车道,转弯不开转向灯,夜间会车不关闭远光灯,运载杂品沿街飘散,随手抛弃车上的垃圾,会车不让行,超车后紧急制动,在禁止鸣喇叭的路段鸣喇叭,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人行横道不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这些不文明的交通陋习,实际上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如图3-16所示,有些汽车驾驶人在夜间会车时只顾自身快速行驶,不考虑对向来车的安全,使用远光灯迫使对方减速让路,这是不文明的表现。
图3-16 强光直射对向来车
如图3-17所示,有些汽车驾驶人习惯于开快车,遇到前方车辆让路不及时,便赌气强行超车,超越前车之后便猛打方向,或者故意急踩刹车,以发泄不满,这是极其恶劣的驾驶作风,这种做法也是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
图3-17 赌气超车
有些不文明的驾驶习惯,还可能会引发路怒症,导致交通纠纷,甚至造成交通暴力。大流量的道路交通,时常出现道路拥堵,如果再有车辆加塞、穿插绕行的情况发生,很容易激发其他驾驶人的不良情绪,同时也会使脆弱的道路交通更加拥堵。
精选案例:夏季赤脚驾车 三十八人死伤
案例回放:如图3-18所示,在交叉路口绿色信号灯将要熄灭的时候,李某驾驶的中巴车没有减速停车等候下一次绿灯信号,而是加速通过交叉路口。
图3-18 中巴车在绿灯将结束时加速进入路口
如图3-19所示,就在李某刚刚穿过交叉路口的时候,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自行车突然猛拐车把横向穿行道路,李某见势不妙,情急之中来了一脚紧急制动。正值炎热的夏季,李某当天穿着拖鞋驾驶中巴车,由于踩制动踏板的动作过猛,脚从拖鞋中滑脱,因此,这一脚制动没有起到作用,眼看中巴车就要撞上骑车人了。
图3-19 自行车突然进入道路中间
如图3-20所示,为了避开前方的骑车人,李某随即向左急打方向,结果中巴车冲上了道路左侧的人行道,酿成了人行道上19人受伤、19人死亡的恶性交通事故。
图3-20 中巴车为躲避自行车冲上了人行道
责任划分:中巴车驾驶人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骑自行车人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点评:在这起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中,驾驶人李某、骑车人都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二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巧合,酿成了这起交通事故。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具体原因如下。
①中巴车驾驶人李某,临近交叉路口的时候,为了抢信号灯而加速行驶,在通过交叉路口之后车速过高,遇自行车猛拐挡住了去路,措手不及。
②中巴车驾驶人李某在夏季为了贪图凉快,赤脚穿拖鞋驾车,在脚出汗的情况下猛踩制动踏板,由于脚打滑,致使制动无效,无奈只好猛打方向,虽然躲过了自行车,却使汽车冲向了繁华的人行道。
③骑自行车人不注意观察机动车道内过往的车辆,转弯前没有打手势,致使中巴车躲避困难,从而诱发了本起交通事故。
李某和骑自行车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二者的巧合促成了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由于穿着拖鞋驾驶车辆在踩制动踏板时脚打滑,致使制动无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中巴车驾驶人李某应当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骑自行车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关于驾驶自行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的规定,因此,骑自行车人应当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特别提示
本案中的当事人包括中巴车驾驶人、骑自行车人、人行道上的行人。其中,中巴车驾驶人、骑自行车人属于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人行道上的行人属于受害者。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驾驶车辆行经交叉路口,一定要降低车速,不可抢行。不可穿拖鞋驾驶车辆,尤其是不可赤脚穿拖鞋驾驶车辆;女士不可穿高跟鞋驾驶车辆。假如平时习惯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应该在车内放置一双适合驾驶车辆的鞋子,以便开车的时候备用。无论是备用的鞋子,还是换下的鞋子,都不能随手放在驾驶人座椅前方的底板上,以免鞋子翻滚到制动踏板的下方,造成制动踏板无法踩下,导致制动失灵。
3 克服路怒症
不文明的驾驶陋习会诱发路怒症,产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其他不良后果。近年来,全国多地“路怒症”频发,并屡次上演血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正值气候宜人的五月初,某地道路上刚刚发生的男司机殴打女司机的视频在互联网曝光之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和许多媒体的热议。
事情的经过如图3-21所示,女司机驾驶着B车,由主路向右连续变更两条车道,准备由主路进入辅路行驶。男司机驾驶的A车因B车的并线只好被迫紧急刹车。两车进入辅路之后,A车司机对B车司机的并线不满,于是也向右并线报复B车。
图3-21 两车由主路驶向辅路斗气
如图3-22所示,B车司机因A车的并线阻挡了自己的正常行驶而激发了不满情绪,于是也向右并线报复A车。A车再次紧急刹车并鸣喇叭示威,期间,险些与右侧的电动车相撞,A车中男司机的妻子怀抱的幼儿受到惊吓,哭闹不止,不禁让男司机满腔怒气。接下来,A车与B车并排行驶,两车驾驶人相互呐喊,疑似升级为言语冲突。A车驾驶人终于按捺不住胸中的怒火,他向左变更车道强迫B车停车,然后将女司机从B车内拽出进行殴打,用脚猛踢女司机的头部和腰部。
图3-22 两车在辅路斗气
事后,女司机因伤住进了医院,男司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交通管理部门对男司机和女司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经法医学鉴定,女司机伤情为轻伤二级。女司机对男司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男司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由被告人男司机向被害人女司机支付4万元的赔偿金。被告人男司机当庭表示不上诉。
A车与B车的行车轨迹相互交织,似同拧麻花一般,驾驶人在斗气中早已把交通安全抛到了九霄云外。
以上男司机殴打女司机的案例,从A车、B车行驶路线上的冲突,发展到言语冲突,最终变成肢体冲突,这个过程只是经历了2分多钟的短暂时间,路怒症便上升到了可怕的暴力冲突。
以上情况并非个例,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近年来因路怒症引发的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警惕车辆行驶中的路怒症,遏制由路怒症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确实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路怒症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理综合征,不仅仅存在于某个人或者某个阶层,而是带有群体性和普遍性特征,是报复心理作用下的一种应激反应,行为者实施某种行为并非出于理性,而是出于情绪。在车辆处于动态行驶中时,驾驶人的大脑会频繁地受到来自路况的多种信息的刺激,当遭受不良信息刺激的时候,驾驶人就会激发恶劣情绪,从而在心理层面和生理层面上产生应激反应,假如不能及时调控心态,不能有效地控制不良情绪的增长,就会发展到怒不可遏的地步,不由自主地做出不计后果、悔恨终生的事情来。
公交车在繁华的城市道路运营,车体大行进困难,车厢内外人车拥挤,公交车司机的劳动强度大、心理压力大。为了疏导公交车司机的不良情绪,有些城市专门为公交车司机设立了宣泄室和委屈奖,从生理层面和心理层面来避免公交车司机的路怒症。
要警惕自己成为路怒症的肇事者,车辆行驶中驾驶人遇到不顺心的事,一定要克制恶劣情绪的增长,要尽力避免交通纠纷,要防止交通纠纷爆发为肢体冲突,不要让自己成为路怒症的扮演者。
要警惕自己成为路怒症的受害者,在车辆行驶中要文明礼让,严格遵守通行规则,这样才不至于冒犯别人。假如遇到那些寻衅滋事制造事端的人,不要用以牙还牙的方式为自己解气,要立刻意识到对方可能有人格障碍,或者是属于精神不正常的人,或者是处在酒驾、毒驾的状态,用不着与这样的人计较,更没有必要与这种人一比高低,离这样的人远一点就是了。您应该相信,这种人迟早会有碰壁或受到惩罚的时候。
特别提示
有理也好,无理也罢,开车不可任性,任性容易酿成路怒症。路怒症会诱发交通事故,甚至危害公共安全。
4 文明用喇叭
汽车喇叭的应用要适当,如图3-23所示,在该鸣喇叭的路段没有鸣喇叭,属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图3-24所示,车辆行至禁止鸣喇叭的路段,随意鸣喇叭,也属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图3-23 注意鸣喇叭路段
图3-24 禁止鸣喇叭路段
禁止鸣喇叭标志表示前方路段禁止鸣喇叭,现在的城市区域很少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这并不是说在市区道路就能鸣喇叭。城市道路交通流量大,过往的车辆、行人多,人口密度大,在城市道路行驶,既便是道路上没有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也应该自觉保护城市的交通环境,减少城市的交通噪声,除非迫不得已的突发危险情况,尽量不要鸣喇叭。尤其是机动车行驶在工作区、居民居住区的院内,或者在进出这些区域时,或者是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时,随意鸣喇叭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不文明、不礼貌的表现,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机动车驾驶人的社会公德水准。不适当的鸣喇叭,还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精选案例:汽车鸣号急促 他人惊吓摔伤
案例回放:如图3-25所示,一辆轻型货车左转弯由匝道驶入前方约有6m宽的单行路,货车驾驶人发现左前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因为道路狭窄,便鸣喇叭提示电动车靠右让行。骑车人听到喇叭声急忙向右避让,由于受到惊吓,在被小货车超越的同时,电动车连人带车跌倒在路旁。货车驾驶人听到了响声,驶过约10m之后,通过后视镜观察,自认没有发生异常情况,于是便扬长而去。
图3-25 小货车超越电动车
骑车人倒地之后,腰部剧烈地疼痛,难以起身,半小时之后,被两个好心的过路人报了警,并将骑车人送往医院救治。
警方以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立案调查,追回了那辆小货车。经过现场勘查,并将小货车与电动车进行仔细比对,没有发现小货车与电动车之间有碰撞和剐蹭痕迹。
责任划分:警方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小货车驾驶人、骑车人负有同等责任。
案例点评:本起交通事故中,骑车人腰椎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本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均不予认可。小货车驾驶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双方没有发生接触为由,拒绝向骑车人支付事故赔偿。骑车人随即将小货车驾驶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小货车驾驶人认为自己的车没有与电动自行车接触,因此不构成交通事故,不应该承担对骑车人的损害赔偿,并指出骑车人疑似碰瓷。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与小货车驾驶人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其中的免责条款约定: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庭认为,在狭窄的路段小货车驾驶人鸣笛超越电动车,造成骑车人心理上的恐惧,小货车与电动车并行时横向间距过小,车辆行驶的气浪及震动,增大了发生事故的概率,小货车驾驶人应该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法庭肯定了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货车驾驶人应该对事故负有相应的责任。法庭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骑车人支付赔偿。法庭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骑车人赔偿97268元,被告小货车驾驶人向原告骑车人赔偿3000元。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方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特别提示
不要认为没有发生物理接触就不构成伤害,民事损害赔偿的裁定是要考虑因果关系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会使周围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处于高度危险的状态,机动车驾驶人有责任对机动车周围的非机动车和行人承担安全义务。
本案中的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是一位年近六旬的年迈之人,汽车行驶中,临近骑车或步行的老年人、儿童、盲人时,突然鸣喇叭可能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应该首先想到的是降低车速,在确保横向间距的情况下才能安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