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蔬果质量安全可持续治理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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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研究方法

由于受经费、时限和数据可获得的限制,本课题难以进行严格的计量经济学分析。本课题更多地采用了深度访谈和参与式调研等研究方法。很多起初由于使用了“非标准分析”方法而感到气馁的人后来发现,这些非标准分析为他们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入门工具,甚至是分析框架(威廉森,2001)。本课题将以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和产业组织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并吸收管理学、法学及食品科学等学科的相关成果,在综述相关理论前沿、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及翔实把握国内一些典型地区蔬果流通的产业组织与食品安全现状的基础上,对影响蔬果供应的质量安全的因素,对蔬果流通的产业组织与质量安全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并对有关部门改善蔬果质量安全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本书将采取跨学科的开放式研究方法,重视案例研究、实地调研和深度访谈等不被主流经济学重视的研究方法。中国目前不容忽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更广义的食品安全问题,除技术方面的原因外,更重要的在于制度和人的因素,或者说是组织方面的因素。对于人和制度因素进行研究,案例研究和深度访谈似乎是更有效的研究方法。

1.5.1 方法论的必要转变

在方法论上,本课题主张回到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按照这种方法论,个体决策者及其行动是社会中唯一真实的实在,“国家”“民族”等集体性概念及所有的组织、群体行为都必须回到个体层次才能真正加以理解。此种方法论还强调每个个体(决策主体)之间都互不相同,有着不同的和不断变化着的偏好、目标、目的和观念,并面对不同的约束条件,由此也就决定了每个个体的行为都必然是有差异的。而且,每个个体(决策主体)的行为,从其自身的角度而言,往往都是理性的。这是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共识,在我国古代的一些先贤那里也不难找到类似的思想。然而,总有一些官员和学者习惯于从自身的偏好和价值观出发去观察、解释他人的行为,由于难以准确探究他人的偏好、价值观和具体的约束条件,往往臆测别人不理性。

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意义重大。正如米塞斯(Mises,1949)所言,人类行动是理解市场过程的关键。要深入探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其演化过程,其关键无疑也在于各相关行为主体(包括农民、加工商、运输商、批发商、零售商、政府官员、媒体工作人员、消费者)的行动。农民是农产品生产的主体和主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重要行为主体。因此,深入认识相关行为主体是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基本前提。如果不能对相关行为主体的个体行为进行深入的了解,那么,所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观点和看法往往成为一种幻象。因此,在没有对相关行为主体(包括基层普通农民、商贩、消费者、官员)进行深入调研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发表意见,而即便作过深入调研,其发表的意见也应尽可能地谨慎。当前有关大城市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居住在城镇的居民进行的,因此,其研究也就自然而言地更侧重于从消费者的层面(如消费者态度、支付意愿、认知、购买行为等)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研究。此种研究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仅仅是基于消费者层面的研究尚不能窥见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全貌。必须将研究的视角从消费者层面的研究扩展到包括消费者、农户、运输商、加工商、批发商、零售商、政府官员甚至媒体工作人员在内的整个供应链参与人的行为的研究。本项目的研究力图回到“个体”,关注有关当事人的心理、行为和经济计算。

1.5.2 交叉研究的必要性

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与视角,并无所谓“先进”和“落后”之分,完全由所要研究的问题的性质来决定。蔬果质量安全,不是一个全新课题,却是一个典型的复杂课题,是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饲料、肥料、农药等)供应到蔬果生产、产品加工、分销再到消费的一个异常复杂的巨系统。这个复杂巨系统的运行,显然涉及众多的行为主体的参与和多种复杂多变的因素的影响。它必须直面一系列非常难以回答的问题:当前蔬果质量安全状况究竟如何?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对人体究竟会产生何种影响?既然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为何仍然会有企业在继续生产、销售违禁农药?为何农户仍然会使用违禁农药?为何很多批发零售企业都不进行必要的监测?为何政府监管部门经常处于缺位状态?为何媒体率先披露重大蔬果质量安全事件而监管者往往选择“沉默”?为何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何种法律和监管体系最适合中国国情?消费者、媒体、学界、政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如果不能回答以上最基本的问题,就不可能全面深入地把握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要回答以上基本问题,单独一个学科、一个部门、单靠学界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对于如此复杂的巨系统,如果试图获得全面、清晰、深刻的认识,非开展跨学科的研究和学界、业界、政界的合作研究不可。

科学研究的对象,无非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研究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各种自然科学最拿手;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是各种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最擅长之处;研究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之间互有千秋。然而,世界上很少有哪件事情只牵涉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诸如农产品质量安全这样一个全球性难题,就更不可能只牵涉单一关系,它既要深入研究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也要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研究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因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均能有所贡献,如能高效合作,必然能够更为深入。而且,当今科学发展的大趋势,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从各个层面、各个角度进行广泛而深入的交叉、融合、综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一体化,自然科学“社会化”“人文化”和社会科学“自然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作为这种发展潮流的证据,越来越多的创新性成果都依赖于跨学科的交叉研究,这既有利于高水平深入研究问题,也有利于推动传统学科的创新,推动学术观点、学科体系和科研方法的创新。创新往往来自交叉,来自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自然也是如此。

第一,有关蔬果质量安全的社会科学研究亟须自然科学的协助。在蔬果质量安全研究方面,从社会科学的视角展开研究时,往往需要来自自然科学的知识和相关研究的协助。例如,有关蔬果质量安全,必然要在不同程度上牵涉农药残留、重金属、激素滥用及其危害等专业问题,如果缺乏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和研究技术,不仅不可能深入探究问题,反而有可能混淆是非。然而,这些知识要由社会科学研究者全部掌握也不现实,因而,跨学科的合作研究就非常必要,否则,软科学研究成果可能太“软”,在面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难免缺乏应有的底气。2009年,全球性的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组织曾发布过有关中国蔬果质量安全的评估报告,该报告指出在中国经营的一些跨国零售商出售的蔬菜和水果中有违禁农药残留。但该报告的主要论点随后却被卫生部从“专业”的角度予以一一驳斥。无论谁是谁非,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在探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必须有足够的自然科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背景。

第二,有关蔬果质量安全的自然科学研究需要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支撑。如果离开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必要支撑,有关蔬果质量安全的自然科学研究(尤其是纯技术和工程方面的研究),就容易忽视技术和工程运行的经济背景和社会制度背景,容易将技术和工程作为一种中性的事物加以研究,容易追求技术本身的先进性和技术可行性。然而,所有技术一旦用于社会,就不再是中性的了。这样的研究,由于没有足够重视“人”的因素,往往出现以下偏差:第一,容易忽视工程和技术的社会影响与社会后果;第二,容易忽视技术在“落地”过程中遇到的困境——这不仅仅是所谓“技术转化”的困难。存在技术理性与经济理性的差别问题。在工艺上先进而且高效率的“高新技术”不一定适合于中国社会,因为经营者必须考虑其成本收益的比较,其基本的立足点,始终是利润最大化。如果不考虑经济理性,单纯的工程和工艺研究,或许只能产生那些永远难以“转化”的科研成果,或是发表了一批被EI、SCI、ISTP等检索的论文而已。任何社会的蔬果质量安全状况,虽然受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手段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人”或曰“行动主体”(不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也包括记者、学者、监管者)的行动方式,因此,相关研究必须把握相关的“人”的行动方式。各个行动主体都是指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受其知识、信息方面的局限,在受到时间、金钱等约束的前提下,通过权衡其面临的成本-收益而进行决策。离开对相关行动主体决策理性的分析,无论采取什么样的严格标准和先进技术,无论怎样去改善基础设施、检测设备,都将于事无补。这也正是有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然科学研究(尤其是工程技术方面的研究)必须与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相结合的基本原因。

第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内部也需要跨学科研究。有关蔬果质量安全的研究,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人文学科之间需要相互提供支撑,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内部也需要展开跨学科研究。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研究和立法为例,如果法律和制度是中性的,纯粹的“拿来主义”也未尝不可。然而,任何法律和制度,一旦用于社会,都不是制度中性的,成功的法律和制度均有其相应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显然必须结合中国国情探索适宜的法律与制度。正如看似中性的工程与技术也必须考虑中国当前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经受中国国情的检验一样。我国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前,中国已建立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内的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水平。法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和《动物防疫法》等。行政法规包括《认证认可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包括《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但是,正如周德翼、杨海娟(2002)所言,“目前国内关于质量安全管理的研究,都着重于食品质量安全立法、标准的建设,而忽视法规、标准的可执行性,注重了表面的监管体系,而忽视信息不对称问题及监管体系背后所蕴含的信息管理(揭示、传递、储存、反馈等)与效率(信息成本和产生的激励效果)。这既不利于从更基本的层次来理解发达国家监管制度与政策的有效性、局限性与适用条件,也不利于总结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经验,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效的监管制度。”要考虑法律、法规、标准的可执行性,考虑信息不对称问题及监管体系背后所蕴含的信息管理与效率,就不能只是简单“移植”他国的法律和标准,就不能只是简单的“学习”和借鉴,就不能仅仅停留在“中体西用”的层面,停留于“术”的层面,除了法律方面的研究外,必须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伦理、公共治理等多个视角加以深入探究。

第四,高水平的蔬果质量安全研究需要学界、政界和业界的密切合作。在蔬果质量安全方面,业界和政界的工作,其复杂程度至少不逊于学界。如果不了解和探究业界和政界的工作内容,要深入探究农产品质量安全,那也是一种致命的自负。长期以来,中国的很多学术研究,基本停留于象牙塔之内,虽然“纯”,却没太大用处。社会科学研究者大多停留于图书馆式的研究,自然科学研究尤其是工程和技术领域的研究则多半是在实验室完成的。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极大地丰富了研究人员的研究手段,但基本形势并未发生太大变化。然而,学界需要来自政界的协助,因为蔬果质量安全问题必然要牵涉到政府部门,如果没有来自政界的必要协助,有些信息、数据和现实运作是无法获知的;学界更需要来自业界的协助,是因为业界最了解产业的运行规则、相关的成本收益的计算。因此,真正高水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象牙塔、实验室和图书馆,在必要的情况下,必须走出象牙塔,必须走出实验室,走出图书馆,社会是最丰富、最鲜活的图书馆和实验室,有着无数可资利用的真实素材,跟社会、政府部门、业界进行必要的接触,与其他学科的学者进行必要的沟通,应该比封闭式的研究更有效率,也更有针对性。即便是纯工程和技术研究人员,也能从与政界、业界的合同、沟通中受益,他们在进行研究与开发时将被迫更多地考虑技术可行性之外的其他可行性,如市场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另外,学界、业界、政界之间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与合作,还可以化解诸多不必要的误会和不信任。本来发布质量安全信息最权威的部门应该是有关监管部门,但是,由于质量安全监管者与学者、业界、消费者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消费者对质量安全的信任度就会比较低,学者、业界对于监管方发布的信息的信任度也比较低。消费者变得极其脆弱,某些记者的不严谨的夸张报道甚至就可以对一个地区、一个产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诸如“蛆柑”和“致癌香蕉”等报道表明,中国的消费者似乎过于敏感,过于轻信媒体。然而,出现这样的后果,除体制方面的原因外,学界、业界、政界与媒体、消费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是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