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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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充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此即所谓的十倍赔偿。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更好地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针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责任范畴,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在侵权法领域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注: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35页。)至此,我国在合同领域和侵权领域都有了惩罚性赔偿的身影。

(二)《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就生产者来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者不论主观上是何种心态,都可以构成惩罚性赔偿责任。只要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其是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外,都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就销售者来说,销售者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销售,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才能构成惩罚性赔偿责任。至于十倍赔偿是否以消费者遭受实际损害为条件,存在不同理解。

(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食品安全法》依然采纳原《消保法》以价金为倍数的计算方法,只是将倍数提高到十倍。这种计算方式貌似比原《消保法》更高,但由于食品价格通常都不高,十倍赔偿金也不会很高,依然不能有效体现其惩罚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的十倍赔偿看似要把无良商家高高举起,实则却轻轻放下,这样的处理是根本不可能形成任何震慑力的。(注:李响:《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规定之批判与完善》,《法商研究》2009年第6期,第44页。)但无论如何,《食品安全法》规定侵权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金都是一件好事,对于填补我国侵权法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空白,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改变了《消法》只规定违约惩罚性赔偿责任不规定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状况。(注: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