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合同法》对《消保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应

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问题做了特别规定,当经营者因欺诈而违约时,适用《消保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当经营者因欺诈而违约时,对消费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受补偿性赔偿及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而是依据《消保法》的特别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当然包括惩罚性赔偿责任。《合同法》对《消保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做了呼应,表明立法者坚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