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程序理性的特征
当作出某一决定的程序允许受该决定影响的当事人参与其中,且又能让他们感觉公正的话,该决定就非常可能让其接受,并且能够提升其工作效率。林德和泰勒的研究表明,公正的程序有助于增加某一组织中的雇员的满意度,减少冲突,激励其工作表现,接受该组织有关决定;而且,公正的程序可以促进个人对其所在群体和机构做到恪尽职守、忠诚有加。富里兰德等人的研究证实,和程序公正相比,程序不公会导致严重的违抗,或者是阳奉阴违,敷衍了事。这种因程序不公而引起的违抗或不合作还会由于某一权力的专横行使而加剧。程序理性要求决策者据以做出决定的程序必须符合理性的要求,使其判断和决定是以一定程度的合理预期为基础,而不是通过任意或者随机的方式做出。在管理程序上,能够多大程度的抵抗未来的不确定性,为期望结果建立一个理性的程序机制,这是企业管理需要努力的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使企业财务业绩的提升具备一个稳定的基础。
(一)法律层面程序理性特征评价
从法律层面而言,评价程序理性的特征标准在内容上十分广泛,不同的学者对此具有不同、相似、交叉或者相同的概括。贝尔斯(M. D. Bayles)针对程序理性提出了八项原则:和平、自愿、参与、公正程序中的平等对待、可理解性、省时、得体、经济和道德上的花费低。马萧(J. L. Mashaw)的评判标准有以下几项:平等,可预见、透明和合理,参与,隐私。萨默斯(R. S. Summers)是这样概括的:对参与的保障、程序合法、程序和平、人道和对个人尊严的尊重、个人隐私、合意主义、程序公正、程序的规范化、程序合理、省时的终结。莱维托(G.S.Leventhal)针对程序价值所提出的六个方面的评价标准也可以看作是对程序理性的特征概括。它们包括:一致性——程序导致结果上的相似性,不因人、因时或者同时因二者而不同;程序上的变化应谨慎而且应告知所有可能受该变化影响的人;杜绝偏见的能力——防止作决定者的偏好和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及其他外部偏见;决定的质量或者信息的精确度——客观且高质量;正确性——存在纠正不公正或不准确决定的机会;角色参与——利害关系人被允许参与决定作出的程度;道义——公正和道德的总体标准。
由于人们在不同情形之下需要具有不同侧重的程序设置,所以,判断某一法律程序妥当与否的标准也是随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的。也就是说,衡量法律程序价值的标准在不同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解释。例如,政府一般来说会注重程序的效率功能,公民个人则会偏好程序的透明、参与、平等和一致等项要求。而如果将这一程序理性理念引入企业管理,则其相关特征可能又有所侧重。
(二)企业层面程序理性特征评价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考核程序的价值应该有别于法律视角。企业层面的程序理性的首要价值就是参与,在企业决策、管理和执行的过程中,决策的制定方需要保持中立的立场,而参与方则需要获得对等的机会。在整个程序活动中,最终意见的形成要及时,对目标的支持层次要分明,各层次之间的逻辑关系要清晰,最后程序应该具有稳定性,这样其权威的内涵才能体现出来。企业的整体营运和决策制定只有保证了程序理性的要求,企业财务业绩的提升才有保障。
1.参与性
这一程序理性的基本要求又可称为“获得机会”的原则,其核心思想是,那些其利益可能会受到决策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决策的制定过程,从而对最终决策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一个人在对自己的利益有着有利或不利影响的决定制作过程中,如果不能向有权做出决定的人或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不能与其他各方及决策者展开有意义的意见竞争,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并失去对企业的归属感,这种感觉源于其权益受到决策人的忽视、其独立的人格主体地位遭到决策人的否定这样一种现实。因此,为确保各利益相关者受到公正的对待以及决策的正确性,决策人应该保证决策参与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开放,这至少应保证各利益相关者(或他们的代理人)在决策制定过程中能够及时了解决策的进程及其相关内容,保证他们有向决策制定机构提出合理意见并对异议进行讨论的机会和具体的程序保障,同时,决策人应该将其最终结论建立在根据这些竞争性意见的交锋程序所做出的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并对异议保有相当的容纳,从而使各方的参与产生实际的参与效果。
在决策制定过程中,如果有关各方能够对内外部意见进行充分交流,有效地参与决策制定过程,他们对最终结果的影响越大,对结果的认同感也就越强。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通过与其他各方以及上级权威之间进行理性的对话和辩论,事实上已成为决策者在制定决策方面的协商者、对话者和被说服者。参与者尽管不能像决策人那样直接制定决策,但他们可通过影响决策的结果,使自己拥有一定的企业剩余控制权。这就使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承认和尊重:他不是一个其权益受决策机构任意摆弄和处置的客体,也不是被决策人用来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和牺牲品,而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可以说,恰当的告知和意见听取是自然正义原则和正当程序的最低限度要求。参与性的决策过程可以使利益相关的参与各方成为理性的、负责任的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知识的分散性导致企业高管层对于摆在他面前的决策事件而言,可能近似于一个陌生人,当事人最了解相关信息。当事人的参与能使决策人的决定比当事人不参与“更”正确,这对提升企业财务业绩的水平至关重要。
2.时限性
程序的时限性是指企业的决策活动应当及时地形成阶段性意见。当企业决策过于迟缓或过于急速时,实际上是在用“时限性”对决策过程做出评价。程序的时限性要求决策活动保持在“过于急速和过于迟缓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避免因过于急速或者过于迟缓而使投资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决策活动过于快速,程序参与者就无法充分地进行利益博弈,用一个人去纠正另一个人的错误。当意见针锋不够充分时,突袭性的决策会使当事人对未来的不确定丧失必要的预测性。另一方面,如果决策过程推进得过于缓慢,也同样会使企业所面临的机会难以及时把握,这将严重影响企业未来持续的价值创造能力。
重视决策的程序化并给予相关程序一定的时限,意味着对决策人恣意的限制和对权利的制约。程序的时限性克服和防止决策人决策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为这些行为提供了一个外在标准,使之不能任意进行。同时,程序的时限性为程序参与者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时间标准,克服了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因此,企业的决策程序需要保持在适当及时的限度内,程序参与者才能放心地信赖决策团队。
3.有序性
程序的有序性是指企业相关决策的制定和执行程序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逻辑次序。这是程序的核心要求,也是程序能够给利益相关者一个稳定的预期的基础性要素。程序最明显的表征就是以一定的步骤所构成的一个行动结构。程序的有序性要求程序中每个环节要相互衔接,不能任意终止或者越过某个环节。如果失去了有效的控制,这种规定易导致程序的不确定性或者说不可预测性。程序一旦失去有序性,即变成无序混乱状态,程序就不再是程序,当然更谈不上秩序的生成。
程序的有序性首先要求程序保持一定的逻辑次序。程序的时间要素由“时限性”去把握,而程序的空间要素,或者说一种逻辑层次则主要是由“有序性”来体现。企业决策和管理程序的有序性要求管理活动的每个环节应该具备一定的逻辑支持功能,对企业最终财务业绩的提升需要在逻辑支持程序上关注企业外部供应链管理程序,关注企业内部核心流程,关注引导员工行为的规则制定。
4.权威性
程序的权威性是指决策制定程序所涉及的方法及其顺序、期限等,均由企业权力部门加以适当规定。因此,企业各层次决策人员必须遵循相关程序的规定。程序的权威性要求行为人遵照既定的规则工作,否则该行为就不会被接受。不仅如此,行为人如果故意滥用权威,将受到企业章程的相应处理。
程序的权威性需要程序的稳定性和程序规范的确定性来支持。程序的稳定性是指程序规范在一定期限内应保持固定,而不能朝令夕改。在实际操作中,程序的稳定性要求其针对不确定事项的分析决策流程,层次分明并富有适当的弹性拟应付例外事项。当然,例外事项的程序处理也应该有明确规定。其目的在于限制决策人在适用程序上的自由选择的空间,使公司事务按照规定的程序路线进行运作。程序的权威性以及其所涵盖的稳定性能够使参与其中的当事人不必担心突如其来的不利的程序后果的打击而获得稳定的预期,这必将有利于企业财务业绩的提升。
5.中立性
程序理性的这一要求主要针对决策者而言。决策人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的意见受到决策者平等的对待。决策者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或不合理建议而保证企业财务业绩提升的核心要求,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决策人不应该与决策结果和各方当事人有任何不可明示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决策者不应存有支持一方或反对一方的预断或偏见。例如,针对重大的投融资决策,企业应该要求分析人员同时提交针对该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不可性行的研究报告,而且这两份报告的撰写应该分属两个不同的团队,他们之间应该建立起有效的防火墙。
决策者想要一贯保持中立且毫无偏见是非常困难的,有关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决策者考虑一项决定时,其大脑会对最先接受的信息赋予过高的权重,最初的印象、估计或数据“锚定”了随后的思考和判断,然而历史不能代表未来,决策者应该多角度独立的进行思考,保持中立态度对待开放的信息;当决策人形成自己的预断时,寻求有利证据的偏见会使决策人去寻找那些支持其观点的信息,而回避与既定观点相抵触的信息,这不仅会影响决策人到哪里去寻找证据,而且还会影响如何解读收集到的证据,最终导致决策人过于重视支持性信息,忽视冲突性信息,所以决策人应该保持中立不断自省,并对所有证据都给予同样严格的考察,避免不经质疑就接受有利证据的倾向,同时对异议给予足够的重视;决策人还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阻碍中立性的定位,即为了证明过去的选择是正确的,而做出了现在的选择,即使过去的选择看来已经不再正确,但沉没成本仍然会影响决策者的思维,导致不恰当的决策,即使理智上知道沉没成本与当前决策无关。
6.对等性
程序理性的这一要求主要侧重针对决策的其他参与方而言。程序的对等性要求,决策人在整个决策制定过程中应该给予各参与方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意见和主张予以同等的对待,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与决策者的中立性一样,程序对等原则也旨在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平等的对等,进而实现程序理性。但这里的平等对待是指决策者在决策形成过程中平衡意见分歧各方地位的综合要求,因而又可称为“动态的平等对待”。为实现程序对等,持不同意见的参与方应在影响最终结论的形成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决策者应对各方的意见和主张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决策制定时将各方提出的有效观点平等地考虑在内。同时,程序对等原则要求各利益相关者不仅拥有形式上的平等参与机会,而且还应在实质上具有平等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效果。因此决策者甚至应该确保参与能力较弱的一方拥有一些必要的“特权”,以纠正各方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状况。
合适的参与程序通过使参与者各方受到平等的对待,来确保其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得到尊重,提升其对参与性管理的认可。一般而言,要求受到平等的对待,源于“人类希望受到尊重的愿望”,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平等的人在参与公司事务上遭到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这将严重抑制其作为分散知识的拥有者所能为企业决策提供有利建议的积极性。这样一来,企业财务业绩提升的根基也将受到严重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