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与核算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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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存货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存货概述

一、存货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于生产过程中,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各种材料或物资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存货具体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包装物、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货通过“产品物资”、“包装物”、“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存货的计价

(一)存货入库时的计价原则

(1)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

(2)生产入库的农产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3)自制的存货,按自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工资、加工费等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5)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

(6)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加上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

(7)受托代销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

(8)委托代销商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

(9)接受捐赠的存货,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算出该存货的金额,加上因接受该项捐赠所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

(10)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价。

(二)出库存货的计价方法

1.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亦称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结存存货成本,除以当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结存存货数量,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

月末库存存货成本 = 月末库存存货数量×存货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本期发出存货成本 = 本期发出存货数量×存货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或 = 期初存货成本+本期收入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

2.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指根据先入库先发出的原则,对于发出的存货以先入库存货的单价计算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具体做法是:先按存货期初余额的单价计算发出的存货成本,领发完毕后,再按第一批入库存货的单价计算,依此从前向后类推,计算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的成本。

先进先出法假设先入库的材料先耗用,期末库存材料就是最近入库的材料。因此发出材料按先入库材料的单位成本计算(表3-1)。

表3-1 发出材料成本计算表

5月3日发出100个时,先发出5月1日购进的50个,再发出5月2日购进的50个,库存是5月2日购进的50个。

5月5日发出100个时,先发出5月2日购进的50个,再发出5月4日购进的50个,库存是5月4日购进的50个。

对销售而言,先获得的存货先销售出去,使留下存货的日期离现在越近,存货价值越接近现在的重置价值。在物价上涨时,此法会导致较低的销货成本,较多的盈余。

对电脑数据结构而言,称为排序的数据进出方式,从一端进,从另一端出,就好像排队一样。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期末存货成本,比较接近市价。

3.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是假设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作为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又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

个别计价法的计算公式:

发出存货实际成本 = 各批(次)存货发出数量×该批次存货实际进货单价

【例1】某单位本月生产过程中领用A材料2000千克,经确认其中1000千克属第一批入库单位成本为25元;其中600千克属第二批入库,单位成本为26元;其中400千克属第三批入库,单位成本为28元。

本月发出A材料的成本计算如下:

发出材料成本 = 1000×25+600×26+400×28 = 51800

个别计价法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合理、准确。但实务操作的工作量繁重,困难较大。适用于容易识别、存货品种数量不多、单位成本较高的存货计价。

农民专业合作社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定,可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本书举例均采用“加权平均法”。

三、存货的核算要求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采购业务和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与发货、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一,销售与发货时,填制“实物出库单”(表3-2);及时登记“产品物资库存登记簿”(表3-3);同时,登记“发出销售产品登记簿”(表3-4);并定期编制“产品销售汇总表”(表3-5)。

表3-2 实物出库单

表3-3 产品物资库存登记簿

表3-4 发出销售产品登记簿

表3-5 产品销售汇总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第二,采购与付款时,根据采购发票、验收证明,填制“实物入库单”(表3-6);及时登记产品物资库存登记簿。

表3-6 实物入库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实物入库单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3)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物入库时,由保管员清点验收,填写实物入库单,并及时登记产品物资库存登记簿;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实物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并及时登记产品物资库存登记簿,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实物出库单出库。

(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采购合同、入库、发货凭据、销售、采购发票、验收证明等文件和凭据的管理。加强有关单据的相互核对工作。

(5)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填制“产品物资盘盈盘亏报告表”(表3-7)。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表3-7 产品物资盘盈盘亏报告表

盘盈的存货,查明原因后,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记入其他收入,填制实物入库单,重新入库,并及时登记产品物资库存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