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绪论(3)
2)协商民主的发展脉络
“民主理论并非在真空中发展;民主理论不仅是整个哲学发展的一部分,而且是一般政治理论和历史的一部分。”[40]民主理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主题和形态,从早期的古典民主到竞争式民主,再到参与式民主,民主理论适应时代的变迁而发展,呈现出丰富的多样性。
从理论渊源上说,协商民主接续了参与式民主对竞争式民主的批判,它与参与式民主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依靠提高公众在公共生活中的参与度来提升合法性。协商民主对竞争式民主的批判源于竞争式民主运作中的“病症”。美国政治学会会长阿伦特·李帕特(Arend Lijphart)在1996年就职演说中认为,竞争式民主的最大困境就是政治参与数量的分配不均,呈现出偏向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较高的公民,因而导致不公的政治影响力。[41]而协商民主却赋予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认为公民的政治参与不应该局限于定期的投票和不定期的游行示威等活动方式,公民应该在信息公开透明的条件下,依据一定的程序,自由而平等地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政府的日常运作中,从而提升民主治理的品质。
正是因为协商民主具有培养公民精神、提升政府合法性的规范意义,民主理论出现了明显的协商转向。20世纪80年代,不少学者开始关注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讨论的核心问题集中在论证协商民主较之传统民主理论的优越性。
进入90年代,研究者开始反思协商民主,在理论与实践的张力,在支持与批判的争论中,协商民主的理论架构初步形成,产生了英—美主义和欧洲大陆主义两种研究路线。在这两种研究路线中,前者以罗尔斯的思想为基础,后者以哈贝马斯的思想为基础,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对个体自治进而对政治关系之理解的不同。英—美主义的观点认为,自治是所有人都具有的一种天然的品质,这种内在的自我导向的能力在政治上是根据其符合逻辑的、理性的和自我反思的能力而得出的。但在欧洲大陆主义的观点看来,英—美主义理论家们所假设的能力是具体需要达到的目标,而非为人们所普遍具有。因此,自治不再被看作是天然存在的东西,而被看成是社会建构出来的。[42]第三代协商民主研究侧重于可操作性的实践研究,美国斯坦福大学詹姆斯·S.费什金教授提出了一种基于信息对等和充分协商的民意测验方法;美国杰斐逊中心的Ned Crosby为公众在公共政策的讨论中提供一个好方法——公民陪审团;德雷泽克对公民议会的设计与操作化进行了研究;肖恩·W.罗森伯格对公民协商在城市和学校管理以及在地方公共决策制定中的作用进行了实证分析。第三代协商民主研究增强了协商民主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有力地回应了“协商民主是一种理想或民主想象”的质疑。
3)协商民主的实现路径
协商民主的理念虽好,但是如果无法建构出符合协商民主理念的制度,不能解决协商民主的可行性和应用性的问题,那么它充其量仅仅是一种理想而已。伴随着第三代协商民主研究的推进,对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与方法产生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的应用拓展了协商民主的实践领域,彰显了协商民主的应用价值。
(1)协商民意测验。
协商民意测验是斯坦福大学协商民主研究中心主任詹姆斯·S.费什金教授提出的一种关于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费什金认为,美国在朝向政治平等的进程中逐渐减少了协商因素,而一个完整的民主必须要能同时充分满足“平等”和“协商”两个方面,为了修补政治平等与协商之间的裂痕,费什金受古雅典公民抽签选择法官或立法者的启发,提出了协商民意测验的方法。
协商民意测验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一部分公民作为样本,并让这些公民聚集在一起,面对面相互讨论,在与不同类型对话者的讨论中权衡对立的观点,然后收获更令人尊重的见解。协商民意测验是一个实践协商民主的过程,这一过程提供一个讨论的空间,让公民审慎思考、充分辩解,并将呈现的民意高度综合。具体做法是:首先,根据特定的议题,随机抽样产生参与者;其次,对参与者进行第一次民意调查,并送发说明材料,使其充分了解协商议题及有关背景信息;第三,把参与者集中起来,安排政府官员、专家和参与者共同参加小组讨论和大会讨论;最后,针对协商议题对参与者再次进行一次民意调查,通过比较两次调查的结果,了解协商对参与者偏好的影响。
(2)公民陪审团。
公民陪审团起源于美国历史上的陪审制度,现在逐步发展成为公民参与的重要形式。将公民陪审团作为民主参政的创始者是美国杰弗逊研究中心(Jefferson Center)的内德·克罗斯比(Ned Crosby)和德国武佩特(Wappertal)大学的彼德·迪耐教授(Peter Dienel)。他们认为公民陪审团由一个官方委员会创设而成,由该委员会选择专家、证人并以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出陪审团成员。公民陪审团的会议和所讨论的议题将对外公布,当陪审团成员商议开始时,证人或专业人士会被邀请到场为陪审团成员提供必要的信息。在陪审团进行协商后,他们会产生一份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且该决议或建议以报告的形式提交至委员会。[43]具体运作程序是:
第一,准备工作。政府选定公共协商的议题,建立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议程安排、材料准备和专家邀请。
第二,进行讨论。抽样选出的公民、证人、专家针对协商主题进行2~4天的讨论。
第三,形成共识与结论。陪审团成员在深入讨论议题后,达成共识,并对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最后形成书面报告,由委员会交给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对陪审团的报告予以响应。
(3)专题小组。
专题小组,又称焦点组,是由与该议题有关联的和知晓该议题的人员组成,这一群体里面可能包含利益集团,支持者的组织或者监督者。他们在这一议题上各有各的利益取向,各自坚持己方观点。专题小组讨论是作为制定计划的一种协商方法,它也能同其他协商方法结合运用。如专题小组讨论能够作为计划制定的前置程序,以便于确定议程,然后可采用前述的公民陪审团或者协商民意测验的方法。[44]专题小组法主要适用于局部的、专业的,涉及社区中的某一特殊利益的利益分配问题。它对参与者的数量要求比较严格,最多不超过25人,而且参与者不是随机抽样产生,而是由当地公共部门和非政府机构指定,各种利益集团的成员因此都有可能参与到专题小组的协商活动之中。可见,专题小组讨论较之于公民陪审团和协商民意测验,公民参与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是最高的。当然,由于缺乏专家的参与,公民掌握的知识比较有限,协商之后难以形成高质量的决策建议。
(4)大规模的协商大会。
协商大会最早源于非营利性组织“美国之声”(America Speaks)策划、组织的新型城镇会议。该方法采用小组协商讨论同计算机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各小组将各自讨论的结果输入电脑,然后这些信息将用电子数据的形式传输给主题中心,由该中心综合各小组的讨论结果并将该总结后的结果展现在大屏幕上。每个参与者都要提交他们个人的偏好意见,其中重要的问题将被优先考虑。[45]此方法运用当代电子技术进行大规模的民意咨询和协商讨论,从技术上保证了参与者的人数,但该方法成本高、费用大、技术难度大。因此,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城市一级对城市重大发展计划或重大问题上。
随着协商民主理论的拓展和协商民主方法的广泛应用,协商民主开始向不同领域全方位渗透。除了民主国家的宏观制度设计以外,在基层治理、区域性政治等领域都可以发现协商民主的支撑。尤其在中国,源于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和民主建设的追求,协商民主已经引起了高度关注。“它既发生在正式的建制化的机构如议会之中,也发生在非正式的社会公共领域以及‘官—民’互动的界面层之中”[46],例如听证会、网络论坛等。这些制度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协商民主的特征,对推进政府治道变革、促进民主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当然,不容忽视的是,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还面临着文化、经济上的障碍。如何克服传统封建专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公民文化素质低下的消极因素,借鉴协商民主的理论成果解决中国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网络群体性事件频繁爆发,原因是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通、社会矛盾没有有效地疏解。而社会紧张、社会矛盾尖锐的症结在于政府刚性管制的困境。也就是说,在政府单向度的、集权型的管制模式下,公民利益的忽视、民主价值的旁落也就不可避免。所以,为了从源头上消减网络群体性事件,就必须改变治理结构,给予公民理性权利抗争的机会。而协商民主理论对行政权膨胀的制约和对政治共同体的促进给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展示了一幅充满理想的图景,也为中国的民主建设和政治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1.3 理论工具选择及评介
1.3.1 理论工具选择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社会化”后出现的新现象,也是当前政府经常遭遇的一种新的危机形式。目前,学术界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十分有限。社会学、政治学、传播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采用本学科特定的研究范式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了初步的解读,由于研究碎片化现象严重,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无法深入推进,甚至停留在概念、成因等基本议题的争论上。为了打破学科区隔,促进相关理论成果的互通与融合,亟待用一种整合和全盘的视角来审视网络群体性事件。学者童星、张海波将气势恢宏的风险社会理论与危机管理研究成果整合在一起,提出了“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综合分析框架”。该分析框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于,它不再将公共危机仅仅看作是事件,而是将其界定为从社会风险到公共危机的动态过程,在逐步演化的动态过程中,公共危机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公共危机治理必须以把握危机事件的性质与演进过程为基础。为了探索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措施,有必要借助该分析框架全面审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机理和演进逻辑。
而建构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模式,不仅要借鉴科学的分析框架考量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规律,还需要在现有的治理范式中找寻合适的理论支撑。纵观公共治理中的所有治理范式,“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明所有的政治意愿”[47]。随着第三代协商民主研究的推进,协商民主在地方治理、区域性政治、基层民主政治等实践领域不断拓展,对促进政府治道变革和民主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可见,协商民主理论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体系的建构无疑具有较为科学的指导价值和现实意义。
1.3.2 理论工具评介
作为一种复兴的民主范式,协商民主对多元主义、平等、理性等价值的主张恢复了传统政治理论中对公民美德、理性思考、合法决策的重视。协商民主既吸引了学者的目光,也引起为政者的关注。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英国著名社会政治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德国思想领袖于根·哈贝马斯等人,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美国总统奥巴马也宣称自己是协商民主的信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