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公诉环节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极大,公诉作为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的一个环节,对预防冤假错案承担着重要的职责。正因此,曹建明检察长和孙谦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均要求各级公诉机关必须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我认为,为更有效地在公诉环节防止冤假错案,公诉机关需要从转变理念、健全机制和提高素能三个方面下工夫。
一、转变理念
当前公诉机关要重点转变以下两个理念:
一是从疑罪从有转变为疑罪从无。四中全会把疑罪从无明确为一项法律原则,这是对我国司法工作几十年来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尽管现在疑罪从无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但实事求是地说,我们一些公诉机关的同志还没有真正从内心把它作为一个牢不可破的办案理念树立起来,而是疑罪从有、疑罪从挂、疑罪从轻,在这样一些错误理念的影响下,就难免出现“带病起诉”,进而为酿成冤假错案埋下隐患。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可能会使真正有罪但证据不足的被告人获得法律制裁,但也可能使本来无罪却有部分证据或可疑证据的人受到错误追究,并容易形成“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的错误观念。两相权衡,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只能坚持疑罪从无,这是血的教训所换来的无奈选择,也是法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为此,必须摆脱一些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和观念的束缚,如“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提法,现在看来对严防冤案的发生就有一定的副作用,应当停止使用,把审查起诉的标准统一到新刑诉法所规定的“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来。
二是从重打击轻保护转变为打击与保护同等重要。打击犯罪是公诉机关的重要职能,保护无辜者不受错误指控同样是公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官不是以胜诉为目的,而是以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检察机关不是为监督而监督,而是为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而履行监督职责。以往出现的一些冤错案件,教训就是一些检察机关很难接受败诉的结果,因而往往会设法使法院支持公诉意见。这种做法既有违客观公正义务,也不是法律监督权的正当行使。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针对此,公诉部门应坚决摈弃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做法,把重证据的要求贯穿到办案始终,从查明事实转变到证明事实,从过分依赖人证转变到更加重视客观性证据,特别是要坚决排除通过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手段非法获得的证据。在收集证据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二、健全机制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为预防冤错案件,必须推动构建一种新型的诉侦、诉审和诉辩关系,健全和理顺工作机制。
首先,在诉侦关系上,要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和引导,建立关口前移的主动介入机制。侦查是刑事指控的基础,只有把侦查环节的各项取证活动做好,才能从源头上把住案件的质量关。实践中有些案件之所以诉不出、判不了,根子在于侦查取证不到位、不合法。公诉部门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衔接,建立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工作机制,强化对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完善同步录音录像案件的审查机制,促进侦查机关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需要强调的是,正如曹建明检察长在讲话中所指出,越是检察机关自己侦查的案件,越要坚持更高标准。如何加强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和引导,确保自侦部门能尊重和接受公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是当前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其次,在诉辩关系上,要推动形成彼此尊重、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真正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检察官和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虽然表面看有的诉讼主张与检察官针锋相对,其实在预防冤错案件中恰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孙谦副检察长说得好:“听取律师意见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发生的冤错案件,大多数都存在不重视律师意见的问题。要让耐心倾听律师意见成为公诉人的一种品质。”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他要求公诉人绝不能把律师的正常执业看成“搅局”,对律师的正常工作绝不能“防着”“挡着”。当前,各级公诉部门要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的规定,强化律师知情权、辩护权、申请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尊重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要充分听取和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的无罪、罪轻、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等意见,发挥辩护律师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人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庭前沟通,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在庭审中要克服对立情绪和强势心态,平等相待,以扎实的功底和过硬的作风来赢得对手的尊重,共同促进司法公正这一目标的实现。
再次,在诉审关系上,要以推进庭审实质化为契机,全面提升公诉工作的质量。现在,法院已经强调,对于定罪依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这要求我们在审查起诉环节要强化审前过滤功能,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推动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侦查人员出庭工作,同时公诉人员要着力提高当庭询问讯问、示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和辩论能力,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作用。此外,还要高度重视二审出庭工作、健全二审检察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死刑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从各个环节确保案件质量。
三、提高素能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从防范冤假错案的角度来看,这项工作也是很有意义的。实践中,有的公诉人员利用公诉权寻租,搞暗箱操作,还有的滥用监督权,或虚假监督,这不仅严重破坏公诉队伍的形象与权威,也直接影响所办案件的质量。各级公诉部门应当以这次专项整治为契机,扎紧制度的篱笆,以公开促公正,从源头上减少不规范行为的产生。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公诉工作的专业化特征和实践性特点日趋明显,对公诉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要求越来越高。为此,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专业化、职业化作为公诉队伍的核心战斗力来抓,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能力。各地近年来都不同程度地出台了一些提高公诉素能、防范冤假错案的措施,这次高检院公诉厅在充分吸收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强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的意见》和《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两个文件,并提交全国公诉工作会议讨论。相信它们不久之后的颁行将有力提升全国公诉队伍的素能,对推进公诉办案标准化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将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办案组织向扁平化发展,公诉人自主决定的权限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对公诉人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还要注意防止公诉权被滥用。这里,严厉的追责制度设计固然是一个选项,但更重要的还是要靠预防,即把公诉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如对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流转,接受案管部门的统一管理等。
最后,还要强化办案人员的抗干扰机制。对案件承办人员,一方面要严格规定其不得执行各种干预,不能靠揣摩领导意图而行事,否则要承担具体的法纪责任;另一方面,又要强化对履行法定职责的公诉人的保护,既不能随意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也不能用随意调整工作岗位的办法来对某些不听话的承办人员实行变相惩罚。
(原载《检察日报》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