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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我国营业税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营业税是构成当时税收制度的主要税种之一。原政务院于1950年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无论本国人或外国人经营,一律依法缴纳工商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当时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以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不再征收营业税。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将工商统一税并入其中。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中的商业和服务业等行业划分出来单独征收营业税,并适当扩大了征税范围。营业税税目有11个,即商品零售、商业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临时经营。1988年又决定在营业税税目中增设典当业,并设活当和死当两个子目。
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商业零售、商业批发、公用事业中的煤气和水等有形动产的销售,以及出版业等改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演变为对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和从事各种服务业(除加工、修理修配两种征收增值税的劳务以外)而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不再对商品流转额征收营业税,而且共同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建立了统一、规范的营业税制。
为了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2009年对《营业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是调减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同时明确了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规定,规范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调整了部分营业税纳税地点,延长了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期限,使营业税制度的规定更加规范和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