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叔同全集之佛学·杂记(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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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随笔·杂记(3)

追求律学的真谛

由於我出家后,总是选择清静祥和的地方,要么闭关诵读佛经,要么就是从事写作,有时为大众讲解戒律修持,所以人们经常感到我行踪不定,找不到我。其实佛法无处不在,有佛法的地方就会有我。而我对佛教戒律学的研究可说是情有独钟,我夜以继日地加以研究,就算倾注我毕生的精力也在所不惜!而且我出家后,认定了弘扬律学的精要,一直都过着持律守戒的生活。这种生活对我的修行起了很大的帮助。

我最初接触律学,主要是朋友马一孚居士送给我的一本名叫《灵峰毗尼事义集要》和一本名叫《宝华传戒正范》的书,我非常认真地读过后,真是悲欣交集,心境通彻,亦因此下定决心要学戒,以弘扬法正。

《灵峰毗尼事义集要》是明末高僧藕益智旭法师的精神旨要,而《宝华传戒正范》是明末的见月宝华法师为传戒所制定的戒律标准。我仔细研读了两位前辈大德的著作后,由衷的感叹大师的修行法旨,也不得不发出感慨,慨叹现在的佛门戒律颓废,很多的僧人没有真正的戒律可以遵守,如果长久下去,佛法将无法长存,僧人也将不复存在了,这是我下决心学习律学的原因。我常想:“我们在此末法时节,所有的戒律都是不能得的,其中有很多的原因。”而现在没有能够传授戒律的人,长此以往我认为僧种可能就断绝了。请大家注意,我所说的“僧种断绝”,不是说中国没有僧人了,而是说真正懂得戒律和能遵守戒律的僧人,不复存在了!

想到这些后,我於1921年到温州庆福寺进行闭关修持,后又学习《南山律》。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和习作后,我便在西湖玉泉寺,用了四年的时间,撰写了《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从这本书中不难看出,我所从事的佛学思想体系以《华严》为境,《四律》为行,导归净土为果的。

像我这样初入佛门,便选择了律学为我毕生的研究方向的僧人,是非常少见的,这令我感到很伤感。如果能有更多的僧人像我这样,持戒守律,那么佛法的发扬光大将不是难事!

从容弘法的感悟

从我出家以后,一直到现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我一直在修持戒律,并且一直不曾化缘、修庙、剃度徒众,也不曾做过住持或监院之类的职务,甚至极少接受一般人的供养。有的时候供养确实是无法推却,只好收下,然后转给寺庙。至於我个人的日常花用,一般由我过去的几位朋友或学生来赞助的。因为我自开始修持戒律后,从律学的角度来讲,随便收受他人的馈赠,即便是施主真心真意的供养,也是犯了五戒中的盗戒;再者说,随便收受他人的馈赠,会滋养恶习,不利於修行,更不利於佛法的参悟。所以,我对金钱方面的事情,极为注意,丝毫不敢懈怠。记得我在出家后的第三年时,有一位上海的居士寄钱给我,让我买僧衣和日常用品,我把钱退了回去,并婉言相告表示谢意。

在我出家的这二十年时间里,我先后在杭州的玉泉寺、嘉兴精严寺、衢州莲华寺、温州庆福寺等数十处寺庙住过,其中在温州的时间最长。现在这几年一直住在闽南,主要是在泉州和厦门。在闽南的这段时间,我一直是在写书,并将写成的书向僧众们讲解,将宣传戒律的决心付诸於行动。

在闽南是我宣扬戒律最重要的时期,而其间让我感到欣慰的是,每到一处讲解戒律时,都会有众多的僧人前来昕录,他们都非常认真。这前后跟我经常在一起的有性常、义俊、瑞今、广洽等十余人,他们都为我宣讲律学给予了不少的帮助。

自此可见,佛法的真实理论和修行的严谨方法,是众多出家人都渴望得到的,也因此我不再害怕佛法不能弘扬了。看来作为一个学道的人,只要心中有春意,就不用世俗的享受来愉悦自己,倒是世间的一切,均可以使自己感到快乐。更何况是为解脱世间众多受苦人的事业而努力,只要有一点成绩和希望,我们都应感到欣喜。

南山律苑住众学律发愿文

中华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岁次癸酉五月二十六日。即旧历五月初三日。恭值灵峰藕益大师圣诞。学律弟子等,敬於诸:

佛菩萨祖师之前,同发四弘誓愿已,并别发四愿:一愿学律弟子等,生生世世,永为善友,互相提携,常不舍离。同学毗尼,同宣大法,绍隆僧种,普利众生;一愿弟子等学律及以弘法之时,身心安宁,无诸魔障,境缘顺遂,资生充足;一愿当来建立南山律院,普集多众,广为弘传。不为名闻,不求利养;一愿发大菩提心,护持佛法。誓尽心力,宣扬七百余年湮没不传之南山律教,流布世间。冀正法再兴,佛日重耀;并愿以此发宏誓愿,及以别发四愿功德,乃至当来学律一切功德,悉以回向法界众生;唯愿诸众生等,共发大心,速消业障,往生极乐,早证菩提!伏乞

十方一切诸佛

本师释迦牟尼佛

观世音菩萨摩诃萨

地藏菩萨摩诃萨

南山道宣律师

灵芝元照律师

灵峰藕益大师,慈念哀愍,证明摄受!

学律弟子演音弘一 性常宗凝

照融广洽 传净了识

传正心灿 广演本妙

寂声谁真 寂明瑞曦

寂德瑞澄 腾观妙慧

寂护瑞卫 广信平愿

在家律要之开示

凡初发心人,既受三归依,应续受五戒。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淫、大妄语、饮酒之四戒,或可不犯;唯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产,与人合做生意,报税纳捐时,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之事;因数人合伙,欲实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所反对者有之。又不知而犯,与明知违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夹附钞票,与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印刷物寄,均犯盗税之罪。凡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迹,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非但银钱出入上,当严净其心;即微而至於一草一木、寸纸尺线,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得彼允许,而后可以使用。不待许可而取用、不曾问明而擅动;皆有不与而取之心迹,皆犯盗取盗用之行为,皆结盗罪。

(1926年夏讲於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蔡契诚居士启请,无相速记。载1927年《世界佛教居士林林刊》第十七期。“无相”即尤惜阴居士,时号“无相学人”。)

问答十章

问:近世诸丛林传戒之时,皆令熟读毗尼日用切要(俗称为五十三咒),未审可否?答:藕益大师曾解释此义,今略录之。文云:“既预比丘之列,当以律学为先。今之愿偈(即当愿众生等),本出华严。种种真言,皆属密部。论法门虽不可思议,约修证则各有本宗。收之则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为道种。拣之则全非,律不律、显不显、密不密,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渐衰,而末运所以不振。有志之士,不若专精戒律,办比丘之本职也。”

(十诵:诸比丘废学毗尼,便读诵修多罗、阿毗昙,世尊种种诃责。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长老比丘学律。)

问:百丈清规,颇与戒律相似;今学律者,亦宜参阅否?答:百丈於唐时编纂此书,其后屡经他人增删。至元朝改变尤多,本来面目,殆不可见。故莲池、藕益大师力诋斥之。莲池大师之说,今未及检录。唯录藕益大师之说如下。文云:“正法灭坏,全由律学不明。百丈清规,久失原作本意;并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饰,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谙律学故也。”又云:“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会百丈清规等。”又云:“百丈清规,元朝世谛住持穿凿,尤为可耻。”按律宗诸书,浩如烟海。吾人尽形学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须阅览;况伪本乎?今宜以莲池藕益诸大师之言,传示道侣可也。

问:今世俗众,乞师证明受归依者,辄称归依某师,未知是否?答:不然!以所归依者为僧伽,非唯归依某师一人故。藕益大师云:“归依僧者,则一切僧皆我师也。今世俗士,择一名德比丘礼事之,窃窃然矜曰:吾为某知识、某法师门人也!彼知识法师者,亦窃窃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归依於我者也!噫!果若此,则应曰:归依佛、归依法、结交一大德可也。可云归依僧也与哉!”

问:近世弘律者,皆宗莲池大师沙弥律仪要略,未知善否?答:沙弥戒法注释之书,以藕益大师所著沙弥十戒威仪录要,最为完善;此书扬州刻版,共为一册,标名曰沙弥十法并威仪。价金仅洋一角余,若与初学之人讲解沙弥律者,宜用此书也。莲池大师为净土大德,律学非其所长。所著律仪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断,不宗律藏;故藕益大师云:“莲池大师专弘净土,而於律学稍疏。”(见梵网合注缘起中。今未检原书,略述其大意如此)。又云:“律仪要略,颇有斟酌,堪逗时机,而开遮轻重忏悔之法,尚未申明。”以此诸文证之,是书虽可导俗,似犹未尽善也。

问:沙弥戒第十,不捉持金银;今人应依何方法,乃能不犯此戒?答:根本有部律摄云:比丘若得金银等物,应觅俗众为净施主;即作施主物想捉持无犯。虽与施主相去甚远,若以后再得金银等,应遥作施主物心而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来,并皆无犯。若无施主可得者,应持金银等物,对一比丘作是说:“大德存念!我比丘某甲得此不净财,当持此不净财,换取净财。”三说已;应自持举,或令人持举,皆无犯也(以上录律摄大意,非全文也)。

问:今世传戒,皆聚集数百人,并以一月为期,是佛制否?答:佛世,凡受戒者,由剃发和尚为请九僧,即可授之;是一人别授也。此土唐代虽有多人共受者,亦止一二十人耳。至於近代,唯欲热闹门庭,遂乃聚集多众。故藕益大师尝斥之云:随时皆可入道,何须腊八及四月八。难缘方许三人,岂容多众至百千众也。至於受戒之时,不足半日即可授了,何须多日。且近代一月聚集多众者,亦只令受戒者,助做水陆经忏及其他佛事等,终日忙迫,罕有余暇。受戒之事,了无关系;斯更不忍言矣。故受戒决不须多日。所最要者,和尚於受前受后,应负教导之责耳。唐义净三藏云:岂有欲受之时,非常劳倦。亦既得已,戒不关怀,不诵戒经,不披律典。虚沾法伍,自损损他;若此之流,成灭法者!藕益大师云:夫比丘戒者,乃是出世宏规,僧宝由斯建立。贵在受后修学行持,非可仅以登坛塞责而已;是故诱诲奖劝宜在事先,研究讨明功须五夏。而后代师匠,多事美观。遂以平时开导之法,混人登坛秉授之次;又受时虽似殷重,受后便谓毕功。颠倒差讹,莫此为甚。(菩萨戒,另受)

问:今世传戒,有戒元、戒魁等名,未知何解?答:此於受戒之前,令受戒者出资获得;与清季时,捐纳功名无异。非因戒德优劣而分也。此为陋习,最宜革除。

问:末世受戒,未能如法,决不得戒。未识更依何方便,而能获得比丘戒耶?答:藕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盖指依地藏菩萨占察善恶业报经所立之占察忏法而言也。按占察经云:“(先示忏法大略)未来世诸众生等,欲求出家,及已出家,若不能得善好戒师及清净僧众,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於禁戒者。但能学发无上道心,亦令身口意得清净已。(礼忏七日之后,每晨以身口意三轮三掷,皆纯善者,即名得清净相)。其未出家者,应当剃发,被服法衣,仰告十方诸佛菩萨,请为师证。一心立愿称辩戒相。先说菩萨十根本重戒,次当总举菩萨律仪三种戒聚。所谓摄律仪戒(五、八、十具等)、摄善法戒、摄化众生戒。自誓受之,则名具获波罗提木叉出家之戒,名为比丘、比丘尼”。故藕益大师於三十五岁退为沙弥,遂专心礼占察忏法,至四十七岁正月初一日,乃获清净轮相,得比丘戒。

已前:

约有戒论 退为出家优婆塞,成时、性旦并受长期八戒。

约无戒论 自誓受三归、五戒。长期八戒,菩萨戒少分。

授比丘戒缘,第四心境相应。

或心不当境、或境不称心、或心境俱不相应;并非法故。

问:若已破四重戒者,犹得再受比丘戒耶?答:在家之人,或破五戒、八戒中四重。出家之人,或破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并名边罪。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若依梵网经:虽通忏悔,须以得见相好为期。今依占察经忏法,则以得清净轮相为期也。占察经云:“未来之时,若在家、若出家众生等,欲求受清净妙戒,而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边罪)不得受者,亦当如上修忏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可应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