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叔同全集之佛学·杂记(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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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随笔·杂记(4)

问:古代禅宗大德,居山之时,则以三条篾、一把锄为清净自活。领众之时,又以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为清规;皆与律制相背,是何故耶?答:古代禅宗大德,严净毗尼,宏范三界者,如远公、智者等是也。其次,则舍微细戒,唯护四重;但决不敢自称比丘、不敢轻视律学。唯自愧未能兼修,以为渐德耳。昔有人问寿昌禅师云:佛制比丘不得掘地损伤草木,今何自耕自种?答云:我辈只是悟得佛心,堪传佛意,指示当机,令识心性耳。若以正法格之,仅可称剃发居士,何敢当比丘之名耶?又问:设令今时有能如法行持比丘事者,师将何以视之?答云:设使果有此人,当敬如佛,待以师礼。我辈非不为也,实未能也。又紫柏大师,生平一粥一饭,别无杂食。胁不著席四十余年;犹以未能持微细戒,故终不敢为人授沙弥戒及比丘戒。必不得已则授五戒法耳。嗟乎!从上诸祖,敬视律学如此,岂敢轻之;若轻律者,定属邪见,非真实宗匠也(以上依藕益大师文挈录。)。

上列十章,未依次第;又以匆促撰录,或有文义未妥之处,俟后修正可也。

木轮相《不杀》

轮相有三种差别:

一、能示宿世所作善恶业种差别。(但观善恶种子有无。)

二、观善恶业力强弱。

三、遍示三世受报差别。

一共十轮。书十善十恶之名。一面书善,一面书恶,令使相对。则余两面皆空;故使善恶有现有不现也。

占时用初二:初轮念相应否。(二皆有、不再掷;或再掷。)次轮,唯取前相应者问,不符再掷。

菩萨戒 自誓受,依瑜伽羯磨。(先羯磨,后戒相。)

比丘及比丘尼戒 羯磨同上。(菩萨一,比丘二)年未满,似亦应依前羯磨受;年满时,仍依前羯磨受。

行法

第一、先洒净——增加。(楞严咒绕坛)

礼忏七日后,掷三业。(最好用九个,闭目三掷后再看。)

征辨学律义八则

沙弥戒於师授前,应在僧中作单白羯磨;故前五缘皆同,亦应判为不得。

问:既知未能得比丘戒,应有何妥善之办法耶?答:今据拙见,拟定办法,分为二事:

一劝令礼占察忏仪,求得比丘戒。藕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大师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详述。

二於未得戒以前,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此事颇有疑问。后之辨释,皆约此也。

以上所言二事,第一为根本之办法;第二为维持现状之办法。此二事应同时并行,不可或阙。若唯有第二而无第一,则永远无真实比丘出现。若唯有第一而无第二,则过渡时代之现状不能维持;故须二事同时并行,乃为宜也。

问:非比丘,学比丘律,可有圣教作证耶?将答此问,先须解释非比丘三字。非比丘三类:一约沙弥(此非问者本意所在)。二约已受沙弥、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问者本意在此。以下答文,皆约此辨释。文中亦有时指前后二类者,为是兼明,非正意也。)三约未曾受沙弥、比丘戒者。答:若欲觅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证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有贼住之过失。又可引文以证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虽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依此义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学比丘律。即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似无大碍也。

问:前云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贼住过,有何文以为证耶?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问:私习秉唱,未具忽闻;及未受前,曾披经律,因读羯磨了知言义,成障戒否(即贼住)?答:准前后文,并论僧中正作,诈窃成障。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古来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时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无乃太急。学者详之。”又羯磨云:“二者,有人不得满数应诃;谓若欲受大戒人。”灵芝律师济缘记释云:“谓沙弥受戒,或曾披律,或复重来,晓达如非。旁无诃者,所为不轻,听自诃止。”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证无有贼住过矣。

问:前云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虽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此言尤足令人骇异。有何明文以为证耶?答:羯磨云:“三者,不得满数不得诃者,……白衣……”。南山律祖疏云:“前十三难,有过障戒。此好白衣,受十具戒,虽并心净,不妨加法参差不成,仍本名故。”今案:我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即属此类;虽於僧中闻作羯磨,亦仅判为不得满数不得诃。决不云成贼住难,以无诈窃心故,而云此好白衣也。

问:已受而不得戒之白衣,若闻僧中正式作羯磨而无贼住难者,何以说戒羯磨时遣沙弥出耶?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说戒遣未具者,恐生轻易,不论障戒;且如大尼亦遣,岂虑障戒耶?”问:既不得沙弥、比丘戒,不堪为人世福田,虚消信施,罪果难逃耶?答:南山律祖行事钞云:“善见:檀越请比丘、沙弥虽未受具,亦入比丘数。涅槃: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请。”灵芝律师资持记释云:“论约法同(沙弥),经听形同(出家优婆塞);无非皆为解脱出家,即堪受供”。故知不为解脱出家,虽是比丘,亦应云虚消信施。若为解脱出家,虽优婆塞,亦堪为人世福田。

问:当来真实比丘出现,如法传戒,即皆成为真实比丘,不须复云维持现状。当其时,若有未受比丘戒者,仍可引据前例而先学比丘律耶?答:前文曾云:“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因引诸文曲为证明。余盖欲於过渡时代,勉强维持,冀延一线之传也。若当来皆成真实比丘,不须复云维持现状。即应依通途轨则,慎重其事。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须令其辄学律也。岂唯当来,即以现在而论,若未经受戒者,亦不须学。唯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仍可令其学律;若如是者,庶几无大过乎?

南山律苑随讲别录

一 余弘律之因缘

初出家时,即读《梵网合注》。续读《灵峰宗论》,乃发起学律之愿。

受戒时,随时参读《传戒正范》及《毗尼事义集要》。

庚申之春,自日本请得古版《南山》《灵芝》三大部,计八十余册。

辛酉之春,始编《戒相表记》,六月第一次草稿乃讫。以后屡经修改,手抄数次。

是年阅藏,得见义净三藏所译《有部律》及《南海寄归内法传》,深为赞叹,谓较旧律为善。故《四分戒相表记》第一二次草稿中,屡引义净之说,以纠正南山。其后自悟轻谤古德,有所未可,遂涂抹之。经多次删改,乃成最后之定本。

以后虽未敢谤毁南山,但於《南山》三大部仍未用心穷研。故即专习《有部律》。二年之中,编《有部犯相摘记》一卷,《自行钞》一卷。

其时徐蔚如居士创刻经处於天津。专刻南山宗律书,费资数万金,历时十余年,乃渐次完成。徐居士始闻余宗有部而轻南山,尝规劝之。以为吾国千余年来承秉南山一宗,今欲弘律,宜仍其旧贯,未可更张。余因是乃有兼学南山之意。尔后此意渐次增进。至辛未二月十五日,乃於佛前发愿,弃舍有部,专学南山。并随力弘扬,以赎昔年轻谤之罪。昔佛灭后九百年,北天竺有无著天亲等兄弟三人,天亲先学小乘而谤大乘。后闻长兄无著示诲,忏悔执小之非,欲断舌谢其罪。无著云:汝既以舌诽谤大乘。更以此舌赞大乘可也。於是天亲遂造五百部大乘论。余今亦尔,愿尽力专学南山律宗,弘扬赞叹,以赎往失。此余由新律家而变为旧律家之因缘,亦即余发愿弘南山宗之因缘也。

二 略述律学之派别

今且依大乘律宗之说。

异说最多 佛灭百年后。第五祖优婆毱多

旧律家传小乘律分五部有二说(新律家云四部) 尊者之下,有五弟子,同时於律藏分五部派别。

(南山三十五岁往学,仅一月即故。)

《八十诵律》 即根本之《律藏》也。如来灭后,结集三藏之时,优婆离尊者於一夏九旬之间,八十番诵出之,故名《八十诵律》。佛灭后百年内唯有此律。

始分二部 佛灭后,结集之时,即有上座部大众部窟内(上座)窟外(大众)之异。但此时犹非宗义之别称。而上座与大众之名,实起於此。逮佛灭后百年,始分宗义为二部,即用昔名而分。五部十八部等,亦即依此而分也。

僧祇 僧祇翻为大众。但即窟内上座部也。(《僧祇律》 者,此根本二部中之窟内上座。因大众之名,通二部故。)

三 四分律宗在中土流传之次第

曹魏时,始译《僧祇戒心》,《四分羯磨》。斯二部,初传洛阳,是为大僧受戒之始也。

(此据南山所传。若约他家传述,汉灵帝以后,北天竺有五沙门,创与此方五人受戒,所诵戒本,即古戒本是也。)

其时比丘尼唯从一众边受。至刘宋文帝时,有西尼来,乃足十数。是为比丘尼於二部中受戒之始也。

姚秦弘始六年至八年,译《十诵律》。

姚秦弘始十二年至十五年,译《四分律》。以上二种,译於关中。

东晋安帝义熙十四年,译《僧祇律》。

刘宋景平元年译《五分律》。以上二种,译於江左。此四种,所译时代略同也。

唐天后久视至睿宗景云时,译《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此律南山未见。

江南岭表,《十诵》先盛。关中(陕西)诸处,多承《僧祇》。《四分》虽译於姚秦,而至元魏孝文时,法聪乃始弘扬。法聪本习《僧祇》,因考受体,遂弘《四分》。五传至智首,智首传於南山,四分一宗乃大盛焉。

《五分》罕有弘通者。南山尝称其文胜,而伤叹也。

《根本说一切有部律》,翻译最为完密。但译布稍后,适在《四分》盛行之时,故未传布。

四 四分南山宗妙义

今所宗者,为四分南山宗。依灵芝诸《记》而修习焉。斯宗妙义,赞莫能穷。今略举之:

(一)创明圆体

灵芝《戒体章》云:问:此与天台圆教为同为异?答:理同说异。何名理同。以下《疏》中,引《法华》文,用《法华》意。立此圆体。但彼教统摄,此局一事。何名说异。今此为明戒体,直取佛意,融前二宗。自得此谈,非谓取彼,但名相滥。是故异也。

此为《南山律》之枢要,最宜穷研。具如《行事钞》、《业疏》及《记》广明。

(二)包含精博

以《四分》为主,兼采他部,具备众长。故《灵芝》云:贯摄两乘,囊包三藏,遗编杂集攒聚成宗。斯宗崛兴,独盛当世。自是九代诸师之作,蔑如无闻。殁后数百年间,沛然莫御。非四依大士垂示像季者,其执能至於此哉!

南山灵芝诸撰述,自宋已后,多佚不传。明季灵峰蕅益大师,宝华三昧见月诸律师等,虽有重兴律宗之意,而诸家撰述佚失,无由承禀。近今三十年来,中土古德佚著乃自东瀛取返,复显於世。盖佚流海外已近千年矣。学者得是希有难逢之宝典,宜如何欢欣而踊跃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