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古代哲学的终局(3)
后来秦始皇看到了韩非的书,想收用他,遂急攻韩。韩王使韩非入秦说存韩的利益。秦王不重用他,后因李斯、姚贾的谗言,遂收韩非下狱。李斯使人送毒药给韩非,叫他自杀,韩非于是死在了监狱中。
三、“法”的哲学
要讲法的哲学,先需要说明几件事。
第一,千万不可把“刑罚”与“法”混为一谈。“刑罚”是自古以来就有的,“法”的观念则是战国末期才有的。古人早有刑罚,但刑罚并不能算是法理学家所称的“法”。比如现在的人捉住了做贼的人便用私刑拷打;又比如那些当兵的随意枪毙人,这都是刑罚,却不是依“法”办事。
第二,须知中国古代的成文法令的公布,是经过了许多的阻力,才渐渐实现的。春秋时的人不明白“成文法公布”的功用,反而认为刑律是越秘密越好,不应把法宣告于国人。这是古代专制政体的遗毒,虽当时出现的一些出色人才,也不能完全脱离这种遗毒的影响。所以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晋国叔向写信与子产道:
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后二十几年(昭29年,公元前513年),叔向自己的母国也作刑鼎,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那时孔子也极不赞成,他说: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
这两句话很有趣味。就此可见刑律在当时,都在贵族的掌握之中。孔子恐怕有了公布的刑书,贵族便失去了他们掌管刑律的“业”了。那时法治主义的幼稚,看此两事,可以想见了。
后来公布的成文法渐渐增加,如郑国既铸刑书,后来又采用邓析的竹质刑书。铁铸的刑书是很笨重的,到了竹质刑书则变的非常方便了。公布的成文法多起来后,法理学说就渐渐产生了。这是很长的历史,我们见惯了公布的法令,以为古代也自然是有的,那就错了。
第三,须知道古代虽然有了刑律,并且有了公布的刑书,但是古代的哲学家对于用刑罚治国,大都有怀疑的心理,并且有极力反对的。例如老子说的:“法令滋章,盗贼多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又如孔子说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就可以看出孔子不重视刑罚,老子更反对刑罚了。这也有几层原因。
1.因当时的刑罚本来野蛮的很,又没有限制(如《诗经》:“彼宜无罪,汝反收之,此宜有罪,汝覆脱之。”又如《左传》所记载的各种虐刑),实在不配作为治国的利器。
2.因为儒家大概不能脱离古代阶级社会的成见,认为社会应该有上下等级:刑罚只配用于小百姓们,不配用于上流社会。上流社会只该受“礼”的裁制,不该受“刑”的约束。如《礼记》所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荀子·富国篇》所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都可为证。
近来有人说。儒家的目的要使上等社会的“礼”普及全国,法家要使下级社会的“刑”普及全国。这话不太确切。其实那种没有限制的刑罚,是儒法两家所同声反对的。
法家所主张的,并不是用刑罚治国。他们所说的“法”,乃是一种客观的标准法,要“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百姓依这种标准行动,君主官吏依这种标准赏罚。刑罚不过是执行这种标准法的一种器具。刑罚成了“法”的一部分,便是“法”的刑罚,便是有了限制,不再是从前“诛赏予夺从心出”的刑罚了。
懂得上文所说的三件事,然后就可以讲法理学的几个根本观念了。中国的法理学虽到公元前三世纪才繁盛起来,但它的根本观念来源很早。如今分别简要叙述于下:
第一,无为主义。中国的政治学说,自古代到近代,几乎没有一家能逃得出老子的无为主义。孔子是极力称赞“无为而治”的,后来的儒家多受了孔子“恭己正南面”的话的影响,无论是说“正名”“仁政”“王道”“正心诚意”,都只是要归到“无为而治”的理想目的。
平常所说的道家一派,更不用说了。法家中如慎到一派便是受了老子的无为主义影响;如《尸子》,如《管子》中《禁藏》《白心》诸篇,便是受了老子、孔子的无为主义的影响。
宋朝王安石批评老子的无为主义,说老子“知无之为车用,无之为天下用,然不知其所以为用也。故无之所以为车用者,以有榖辐也;无之所以为天下用者,以有礼乐刑政也。如其废榖辐于车,废礼乐刑政于天下,而坐求其无之为用也,则亦近于愚矣”。
这段话很有道理。法家虽信“无为”的好处,但他们认为必须先有“法”然后可以无为。如《管子·白心篇》说:“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又如《尸子》说:“正名去伪,事成若化。……正名覆实,不罚而威。”这都是说有了“法”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的无为之治了。
第二,正名主义。上章论尹文的法理学时,已说过名与法的关系。尹文的大旨是要“善有善名,恶有恶名”,使人一见善名便生爱做的心,一见恶名便生痛恶的心。“法”的功用只是要“定此名分”,使“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这可见儒家的正名主义乃是法家哲学的一个根本观念。我且再引《尸子》几条作参证:
天下之可治,分成也。是非之可辨,名定也。
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尽情;执一以静令名自正,赏罚随名,民莫不敬。
言者,百事之机也。圣王正言于朝,而四方治矣。是故曰:正名去伪,事成若化;以实覆名,百事皆成。……正名覆实,不罚而威。
审一之经,百事乃成;审一之纪,百事乃理。名实判为两,分为一。是非随名实,赏罚随是非。
这几条说法治主义的逻辑最可玩味。它的大意是说天下万物都有一定的名分,只看名实是否相合,便知是非:名实合,便是“是”;名实不合,便是“非”,便有罚了。“名”与“法”其实只是同样的事物。两者都是“全称”,都有驾驭个体事物的效能。
“人”是一名,可包无量数的实。“杀人者死”是一法,可包括无数杀人的事实。所以说“审一之经”,又说“执一以静”。正名定法,都只要“控名责实”,都只要“以一统万”。
孔子的正名主义的弊病在于太注重“名”的方面,却忘了名是为“实”而设的,故成了一种偏重“虚名”的主张,如《论语》所记“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及《春秋》种种正名号的笔法,皆是明例。
后来名学受了墨家的影响,趋重“以名举实”,故法家的名学,如尹文的“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如《尸子》的“以实覆名……正名覆实”;如《韩非子》的“形名参同”,都是墨家以后改良的正名主义了。
第三、平等主义。儒家不但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成见,还有“亲亲”“贵贵”种种区别,故孔子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议论;孟子有瞽瞍杀人,舜窃负而逃的议论。
故我们简直可以说儒家没有“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观念。这个观念受墨家的影响最大。墨子的“兼爱”主义直攻儒家的亲亲主义,这是平等观念的第一步。后来“别墨”论“法”字,说道:
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经说》曰:一方尽类,惧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惧然。
这是说同法的必定同类。无论是科学的通则,还是国家的律令,都是如此。这是法律平等的基本观念。所以法家说;“如此,则顽嚚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法”的作用是要能“齐天下之动”。儒家所主张的礼义,只可实行于少数“君子”,不能遍行全国。韩非说得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