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动,航运业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从经济贸易到国家安全都离不开航运业的支撑作用,特别是在能源危机时代,海运业甚至成为维持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的产业。海运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是功不可没,外贸物资的90%以上依赖于海运业的运力支撑,内贸运输及救灾物资的运输等也都离不开沿海与内河航运。因此,各国都运用法律手段,特别是行政法律手段来管理并发展本国的航运业。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海运行政立法也呈现出体系化、国际化的健全发展趋势。
在立法文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有必要研究海运行政法的内部及外部结构,立法、执法现象,为该部门法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理论支撑。由于海运行政法各子部门的专业性较强,以至于该部门法不存在像海关、土地等部门行政法那样的法典,使得该部门法的内在黏合力较差,体系外边界不够清晰。这是因为海运行政法与“陆域”相关法律部门联系密切,而“陆域”法产生时间早,甚至早期海运行政法只是相关“陆域”法向海洋的延伸,相关“陆域”法的思维模式对海运行政法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在农业文明古国的我国尤其明显。所以,海运行政法的子部门间存在着一种离心力。
本人20年来从事海运行政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一直以来就想把教学讲义整理成册并编辑出版。但因该部门法的上述特点,使得其基本原则等共性的一以贯之的逻辑主线十分模糊。逻辑起点的缺乏,必然在学术上建立该法的学科体系十分艰难。其应该包括的内容难以取舍,过大则难以抽象出放之各章而皆准的共性原则,过小则不能形成一个学科规模。结果使出版工作一搁再搁;再加上本人的生性暗钝,平时尘劳杂务过多,使得书稿的撰写工作十分艰难。
经长时思考并整理后,本人发现虽然海运行政法各子部门间逻辑联系不够密切,但其各部门间有一个最强韧的物质基础,即海运行政法所规范的生产活动是以海洋为舞台而展开的,海运产业活动的生产要素都要适应海洋之物理特性,以此为线索,选择了船舶管理法、船员管理法、航运业管理法、港口法、航道法五个子部门展开研究,确立了相对稳定的学科体系,这几个要素相互间的逻辑关系为:海运业的生产工具是船舶,生产工具的使用者为船员,将这两个要素结合进行生产活动的是企业(主要是航运企业),海运产业除运用船舶这一生产手段外,还包括两个重要手段,即港口和航道,前者是船舶上下客货及停靠补给的必要手段,后者是船舶航行的必要条件。海运生产活动离不开国家管理及国际组织的协调活动,拙稿在这五章之前又设置了相关国际组织与国内行政执法主体两章,而原则、特点等基本理论问题更是学术研究成果不可缺少的龙头部分,加上这一章,共由八章组成。由于海洋资源的复合性,使得海洋产业活动的相互依存度高,相互影响大,所以,海运行政法与其体系之外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关系十分密切,原想将这三章作为拙稿第三编“海运行政法的相关部门”,但在交稿之前,将其删除:一者,这三部分都有相应的著作或教材,再写已属蛇足;二者,上述子部门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已经较为成熟,短期内难以创新,基于上述考虑,定稿时只有八章内容。
虽有上述主客观多方面不利条件的存在,但幸好有辽宁省教育厅领导和海事大学法学院领导与同仁的重视与支持,同行学者研究成果的支撑,历届弟子们的大力协助,终于使得这本不成熟的书稿与读者见面了,自知本书在精度、深度与广度方面都会存在着不少的瑕疵,但国内研究者非吾一人,希望这一粗糙砖块抛出后,能够收到聚玉成山之效。
拙作可作为海运法律工作者的参考书和相关学生的教材,如立法、执法、研究、教学等方面的工作和学习人士。
希望读者阅后多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使该学科日臻完善,以此促进中国海上力量的建设。本稿在撰写过程中参考并使用了诸多学界先辈的观点和成果,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并希望能够得到谅解。
2013年5月
作者于大连龙江路自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