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詩卷第二(6)
《北風》三章,章六句。愚按:詩中有「同車」之語,疑此為仕于衛者所作。「其虚其邪,既亟只且」,三章三言之,豈果于忘君哉?蓋見幾而作,不俟終日,若國已危,則無可去之義矣。
《序》:「刺虐也。衛國並為威虐,百姓不親,莫不相攜持而去焉。」
衛以淫亂亡國,未聞其有威虐之政如《序》所云者,恐非是。程子曰:「《序》謂百姓不親,相攜而去,然考詩之辭,乃君子見幾而作,相招無及于禍患者也。」
靜女其姝赤朱反,俟我于城隅。愛而不見,搔蘇刀反首踟直知反蹰直誅反。
賦也。靜者,閒雅之意。姝,美色也。城隅,幽僻之處。不見者,期而不至也。踟蹰,猶躑躅音擲觸也。此淫奔期會之詩也。問:「淫奔之人,方相與狎暱,又何取乎閒雅?」曰:「淫奔之人不知其為可醜,但見其可愛耳。以女而俟人于城隅,安得謂之閒雅?而此曰『靜女』者,猶所謂『德音無良』也。無良,則不足以為德音矣,而曰『德音』,亦愛之之辭也。」歐陽子曰:「衛俗淫亂,幽靜難誘之女且然,則其他可知。」
靜女其孌,貽我彤徒冬反管冬叶古兖反。彤管有煒于鬼反,説音悦懌音亦女美。
賦也。孌,好貌。于是則見之矣。彤管,未詳何物,歐陽子曰:「古者鍼筆皆有管,樂器亦有管,不知此管是何物,但彤是色之美者。」鍼與針同。蓋相贈以結殷勤之意耳。煒,赤貌。言既得此物,而又悦懌此女之美也。
自牧歸荑徒兮、徒計二反,洵美且異夷、曳二音。匪女音汝之為美,美人之貽與異同。
賦也。牧,外野也。歸,亦貽也。荑,茅之始生者。呂東萊曰:「《大過》:『九二,枯楊生稊。』鄭康成《易》作『荑』,然則荑者,凡草木根芽皆是,非獨茅也。」洵,信也。女,指荑而言也。言靜女又贈我以荑,而其荑亦美且異,然非此荑之為美,特以美人之所贈,故其物亦美耳。
《靜女》三章,章四句。
《序》:「刺時也。衛君無道,夫人無德。」
此《序》全然不似詩意。劉辰翁曰:「只是男女相遺之詩。」
新臺有泚此禮反,河水瀰瀰莫邇反。燕婉之求,籧音渠篨音除不鮮斯踐反,叶想止反。
賦也。泚,鮮明也。劉執中曰:「水中臺影鮮明之貌。」胡庭芳曰:「臺在河上,曰泚、曰洒,皆從水義。」瀰瀰,盛也。燕,安。婉,順也。籧篨,不能俯,疾之醜者也。蓋籧篨本竹席之名,人或編以為囷,其狀如人之擁腫而不能俯者,故又因以名此疾也。鮮,少也。舊説以為衛宣公為其子伋娶于齊,而聞其美,欲自娶之,乃作新臺于河上而要腰之。國人惡之,而作此詩以刺之。言齊女本求與伋為燕婉之好,而反得宣公醜惡之人也。孔氏曰:「宣公晉,桓公子。」李迂仲曰:「新臺臨河,今澶州遺址尚存。」謝疊山曰:「籧篨乃惡疾,宣公非有此疾,國人惡其無禮義,亂人倫,故以惡疾比之。既無人道,亦非人形也。」
新臺有洒七罪反,叶先典反,河水浼浼毎罪反,叶美辯反。燕婉之求,籧篨不殄。
賦也。洒,高峻也。劉執中曰:「謂水光之中,見其臺之高峻也。」浼浼,平也。殄,絶也。言其病不已也。
魚網之設,鴻則離之。燕婉之求,得此戚施。
興也。鴻,鴈之大者。離,麗也。戚施,不能仰,亦醜疾也。呂東萊曰:「國人惡宣公,而以惡疾指之。不能俯者,籧篨之疾證;不能仰者,戚施之疾證,非于此取義也。」言設魚網而反得鴻,以興求燕婉而反得醜疾之人,所得非所求也。曾氏曰:「籧篨、戚施,皆惡疾之人不能為人者也。宣公之行非復人理,尚可謂之人歟?燕婉之求而得此匪人,深惡之之詞也。」
《新臺》三章,章四句。
凡宣姜事,首末見《春秋傳》,然于詩則皆未有考也,諸篇放此。李迂仲曰:「聖人存此以垂戒,後世宜懲其轍,而乃有踵其惡者,楚平王納太子建妻,唐明皇納夀王妃。此三君者,其惡一也。其後宣公之子伋、夀皆為所殺,惠公奔齊,子懿公為狄所滅[33]。楚平王有鞭尸之禍,唐明皇身竄南蜀,幾失天下,則知淫亂之禍,其報如此,可不戒哉?」愚按:宣姜事首末見《左氏傳》桓公十六年及閔公二年。
《序》:「刺衛宣公也。納伋之妻,作新臺于河上而要之,國人惡之而作是詩也。」
二子乘舟,汎汎芳劍反其景叶舉兩反。願言思子,中心養養以兩反。
賦也。二子,謂伋、壽也。乘舟,渡河如齊也。景,古影字。葛洪始加「彡」為影字。養養,猶漾漾,憂不知所定之貌。舊説以為宣公納伋之妻,是為宣姜,生壽及朔。朔與宣姜愬伋于公。公令伋之齊,使賊先待于隘而殺之。壽知之,以告伋。伋曰:「君命也,不可以逃。」壽竊其節而先往,賊殺之。伋至,曰:「君命殺我,壽有何罪?」賊又殺之。國人傷之,而作是詩也。蘇氏曰:「國人傷其往而不返,汎汎然徒見其影,故救之不可得,是以思之養養然。」《詩考》曰:「劉向《新序》云:『伋之傅母,恐其死也而作詩。』」
二子乘舟,汎汎其逝此字本與「害」叶,今讀誤。願言思子,不瑕有害。
賦也。逝,往也。不瑕,疑詞,義見《泉水》。此則見其不歸而疑之也。輔氏曰:「字義雖與《泉水》同,然《泉水》所謂害者,害于義也;此所謂害者,害其身而已。故先生謂『此則見其不歸而疑之』之辭,蓋不忍正言其死,且為君諱也。」陳壽翁曰:「二子之死明矣,猶為疑辭,而不盡言以彰君惡,詩人之厚也。」
《二子乘舟》二章,章四句。
太史公曰:「余讀《世家》言,至于宣公之子以婦見誅,弟壽爭死以相讓,此與晉太子申生不敢明驪姬之過同,俱惡傷父之志。然卒死亡,何其悲也!或父子相殺,兄弟相戮,亦獨何哉![34]」太史公之言有所抑揚,謂三人皆惡傷父志,而終于死亡,其情則可取。雖于理為未當,然視父子相殺,兄弟相戮者,則大相遠矣。又曰:「伋當逃避,使宣公無殺子之事,不陷于惡,乃為得禮;如不忍去而死之,尚可也。壽無救于兄而重父之過,其死也亦何為乎?但國人憐而哀之,故聖人録國人之情,著宣公之過,亦以見二子事親之道有未盡也。舜之事瞽瞍,『烝烝,乂不格姦』,欲使之未嘗不在側,索而殺之未嘗可得,此舜之所以為法于天下也。」輔氏曰:「二子處此,亦不得為是,而夫子取此詩者,所以著宣公志行之惡,而其禍至于如是之酷,以為萬世戒爾。故先生嘗謂太史公欠此意,然其言有抑揚,可以感發人,故取之,非便以二子所處為是也。」
《序》「思伋、壽也。衛宣公之二子爭相為死,國人傷而思之,作是詩也。」
説已見本篇。
邶十九篇,七十二章,三百六十三句。愚按:《衛詩》三十九篇,而《邶風》才十有九,然觀《緑衣》則妾僭嫡矣,《燕燕》則臣弑君矣,《谷風》則夫婦之道乖,《新臺》則男女之倫灭,《二子乘舟》則父子之恩絶,《旄丘》則無恤鄰之義[35],《簡兮》則無尊賢之心,《北門》則失勸士之道。亂常敗政莫甚于此,所以居變風之首歟?於乎渡河野處已兆矣,不待讀《定之方中》而后知也。
詩傳通釋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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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嚴粲《詩緝》卷三作「基」。
[2]「先於」二字,原無,據蘇轍《詩集傳》卷十九補。
[3]「疏」原作「也」,據四庫本及輔廣《詩童子問》卷一改。
[4]「婢」原作「符」,據朱熹《詩集傳》卷二改。
[5]「而」下原有「手」字,據《毛詩正義》卷二之一刪。
[6]「嚴氏曰」云云,實乃嚴粲《詩緝》卷三所引《鄭箋》語。
[7]「如」下,《朱子語類》卷八十一有「柏舟」二字。
[8]「器之問」三字,原無,據《朱子語類》卷八十一補。
[9]「易」原作「靜忍」,據四庫本及胡廣《詩傳大全》卷二所引張氏說改。
[10]「將」原作「得」,據《朱子語類》卷八十改。
[11]「各」,《朱子語類》卷八十作「自」。
[12]「詩」下原有「人」字,據《朱子語類》卷八十刪。
[13]「於」原作「其」,據朱熹《詩集傳》卷二改。
[14]「虛鬼反」,原無,據朱熹《詩集傳》卷二補。
[15]「叶胡隈反」原作「虺音卉」,據朱熹《詩集傳》卷二改。
[16]「比」,嚴粲《詩緝》卷三作「興」。
[17]「配」下,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三所引有「不相見」三字。
[18]「事」,《毛詩正義》卷二之二作「時」。
[19]「之」,原無,據朱熹《詩集傳》卷二補。
[20]「陰陽往來」,《毛詩正義》卷二之二作「陽往陰來」。
[21]「禮」,輔廣《詩童子問》卷一作「理」。
[22]「齊禮反」原作「音泚」,據朱熹《詩集傳》卷二改。
[23]「盡」,《毛詩正義》卷二之二作「勉」。
[24]「正」下,李樗、黄櫄《毛詩集解》卷五有「《小雅·谷風》」四字。
[25]「貫」原作「實」,據四庫本改。按,四庫本輔廣《詩童子問》誤作「實」。
[26]「以世」原作「羊至」,據朱熹《詩集傳》卷二改。
[27]「序」,《朱子語類》卷八十作「敘」。按,序、敘古通用。又「第」,《朱子語類》卷八十作「序」。
[28]「履」原作「里」,據朱熹《詩集傳》卷二改。
[29]「餘」原作「除」,據朱熹《詩集傳》卷二改。
[30]「帶」原作「待」,據朱熹《詩集傳》卷二改。
[31]「第」原作「弟」,據四庫本及胡一桂《詩集傳附錄纂疏》卷二改。
[32]「因」原作「欲」,據《朱子語類》卷八十一改。
[33]「公」,原無,據四庫本補。
[34]本段文字出自《史記·衛康叔世家》,文字稍有不同。「宣公之子」,《世家》作「宣公之太子」。「兄弟相戮」,《世家》作「兄弟相滅」。
[35]「鄰」原作「憐」,據四庫本及上下文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