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经世文续编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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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戶政十六荒政上(3)

一曰勤開墾。 生齒日繁。待食者眾。向之所耕田畝。可食千人者。今以之食萬人。或慮其不給矣。欲求充裕之法。不若於各省閒曠之處。令民擇地開墾。其無力者。官為貸給牛種。而不遽行升科。則民有所利。而願往者多。既歲可增百萬之粟。且無人滿之患。亦一舉兩善之道也。

一曰興水利。 水利之興。所以資蓄洩。備旱潦。變歉歲為樂歲也。各直省大吏。宜飭查各屬境內形勢。細加籌度。何處可以疏渠。何處可以築堰。何處可以穿井開塘。或勸民自為。或動用公款。官為辦理。務期事在必行。則效有必致。豈止一時之利哉。

一曰急補種。 昔人謂地方遇有水旱。種植必不得時。即須先察地利。如水多則急以不忌水者種之。旱久則急以不畏旱者種之。失彼得此。尚可支持其半。此誠備荒之急著也。

一曰備雜糧。 雜糧如豆麻蕎麥芋薯等物。其種甚多。不論南方北方。皆宜廣為之備。雖地氣或有不齊。但能隨時囗種。多寡必有所獲。其足以資接濟一也。大抵南人以稻穀為大糧。北方以粟麥為大糧。此外往往多不留意。一遇歉歲遂不可支。是宜預為之籌也。

一曰治菜圃。 民不可有菜色。不可不兼治菜圃。蓋蘿葡萵苣菠薐蔥韭瓜瓠之屬。平時可以佐食。荒歲亦足以充飢。其法以數畝之地。繚以短牆。或限以枳籬。先種長生韭二三十畦。餘蒔時蔬一二十種。惟務勤加灌溉。每種菜一畝。八口之家。四時皆可取給。若近城市。其利尤倍。

一曰廣樹植。 樹穀之外。可以供食用備饑荒者。莫如樹木。雍正二年   上諭。舍旁田畔及荒山不可耕耘之處度量土宜種植樹木桑柘可以飼蠶棗栗可以佐食柏桐可以資用即榛楛雜木亦足以供炊爨。仰見  聖慮周詳。無微不至。地方官宜責成鄉耆里長。廣為勸諭。就所宜之木。隨處種植。勿視為不急之務。

一曰裕倉儲。 積儲者。天下之大命也。常平之制善矣。此外如義社各倉。並宜一律興舉。凡立倉。不論若干家若干人。總以鄉村附近聯絡者。公設一倉。如鄉村零戶有難於聯絡者。或每族各設一倉。或一族中每房各設一倉。均聽其便。如建議之初。倉廒未立。或神廟。或公祠。或殷實之家倉屋有餘者暫行借儲。一俟積穀稍充。便可另自置倉。又募穀不拘一法。總以無抑勒無假手為要。宜於秋熟時。州縣官設立印簿。遣紳衿耆老數人轉相勸諭。聽捐戶自登姓名。穀數多寡。各量其力。銀米悉從其便。出者毋吝。勸者毋勒。或每年一捐。或數年一捐。或一捐不復再捐。均酌度情形。隨宜辦理。捐穀既有成數。即赴地方官呈明立案。更有推廣勸募之法。如稱壽開筵酬神演戲等事。節其糜費。捐入義倉。此祝壽酬神之上術。亦即備荒之長策也。又司出納。宜擇老成殷實者一人總管。再擇一二人逐年分管。仍設立四柱冊。登記明晰。互相稽查。不經官吏之手。州縣官核實轉報而已。至遇歲歉。即以本地所積之穀。散給本地之人。先儘極貧。次中貧。至家計稍可自支者。不必散給。仍以歲之上下。分別賑貸賑糶賑濟。又積穀尚未充盈。不妨變通辦理。創質穀法。於東作方興之時。聽農民以物質押。資其工作。秋後加利清還。於倉儲有益。於民亦便。臣父大忻。道光年間。曾倣此法。捐穀千餘石於族。並置倉廒一座。擇人經理。今行之數十年。積穀頗裕。不但本族可無匱乏之虞。且逐漸可以及遠矣。至於日積日多。穀不勝用。又宜劃分若干。為卹嫠育嬰等會。以廣任卹。此亦計慮之所必及也。

一曰禁種罌粟。 栽種罌粟。大為農田之害。例禁綦嚴。民間儻有仍前栽種者。應從重議罰。以備里社之荒。並責成該族長里長。立令拔除。改種五穀。如有頑梗不遵者。該族里長稟究。蓋少一廢穀之地。即多一產穀之地。不得以積習難除。致妨民食。

一曰戒浮靡。 諺云。富家一席酒。貧家半年糧。此言奢靡之蠹也。不獨富也。即家無擔石之糧。往往亦染於習氣。有效尤者。此輩雖在豐年。已不能給。一遇饑歲。立餓死矣。地方官宜剴切出示勸諭。富者務宜圖匱於豐。省無益之費。為有用之地。貧者愈當量入為出。力求撙節。庶幾家給人足。可恃無恐也。

一曰酌禁遠糶。 禁糶固非善政。昔人謂收成之方。仰屋而歎。荒儉之地。頓足而呼。是也。然以本地足穀。遂任四方多糶。則本處之糧必盡。貧民不免於飢死。亦不可不慮。今有一法。凡地方豐收。及舊存足支三年者。酌留兩年之穀自備。其餘一年之穀。任其遠糶。若利其價高。任意多糶。致本處之糧驟貴且盡者。准人舉發。籍其穀分存義倉。

一曰預籌他糴。 凡事豫則立。地方遇有水旱。若待其成災之後議糴。則價必騰踴。且恐緩不濟急。須於災象甫兆時。通盤算扣本境戶口若干。需穀若干。現存倉穀若干。不敷若干。預於他方穀多處。買存以待不時之需。亦備荒先著也。

一曰安插游民。 游民者。民之蠹也。平日游手好閒。生計無出。往往三五成囗。藉端生事。一遇饑饉。多為盜賊。是宜設法以安插之。或勸其學習雜藝。或貸以資本。使之謀小生理。或令充當閒役。或令看守廟宇。皆無不可。

一曰保全富民。 保食六條。終於安富。良以富者。貧之母也。一邑有富民。則一邑緩急可恃。一鄉有富民。則一鄉緩急可恃。若富民凋敝。貧民何依。設遇災歉。更何所恃乎。是在賢有司於無事時加意護持。而後有事時得賴其力。如平糶助賑施粥諸舉是也。

救荒事宜四十二條

一曰勘災。 勘災務在親履田畝。勘準分數輕重。如八九十分五六七分之等。輕重已確。將來核賑及錢糧蠲緩等差。即以此為張本。但事變無定。有現勘得本屬輕災。及十日半月之後。竟成重災者。此又不可不察也。至災區有謂宜特遣大員往勘者。蓋為慎重災傷起見。非遣官不足以專責成。又有謂遣官無益。且多一供億之煩。不如令地方官自勘者。皆未可執為定論。竊謂中荒之歲。被災止在一方一隅。則僅令有司自勘為便。若遇大荒之歲。赤地數千里。飢民數百萬。則必特遣大員會同督撫辦理。方可期其有濟。惟巡歷所至。須是自攜資斧輕騎減從。然後能不擾也。

一曰報災。 匿災者。罪無可辭矣。即經報聞。而或稍涉遲延。哀此窮黎。朝不謀夕。尚可少待須臾耶。地方官於踏勘之後。務宜遵照例限。詳報上司。上司立即准題。如有遲報逾限者。照例扣算月日議處。伏查乾隆六年   上諭。向來各省報災原有定期若先期題報便不合例朕思按期題報乃指其本而言至於水旱情形為督撫者察其端倪早為區畫隨時密奏則朕可倍加修省而人事亦得以有備若過拘成例則未免後時矣。敬繹   聖訓。是即依限題報。且恐後時。況任意遲報乎。

一曰停徵。 地方遇有水旱。災象已成。即宜一面停徵。一面力請督撫具題請蠲。如奉准蠲免。即刊刻謄黃。為百姓明白豁除。儻或不與豁除。猶朦混私徵。是使實惠不得及民。且重以流亡之苦也。尚得謂之司牧乎。

一曰審戶。 林希元荒政。首言審戶難。良以戶口不清。則百獘從此而起也。然辦理亦自有要。宜倣保甲之法。挨門逐戶查驗。丁若干口。作何生理。有無殘疾及田糧等項。編排的實。然後散賑之時。大口小口。極貧次貧。皆可按籍處分。無濫無遺。豈止弭盜而已哉。惠士奇謂釐戶之法。當倣照韓琦河北救荒政。而擇甲戶之以資為官者。憲司禮請之。屬以計口均戶而分五等。每縣若干都。每都五人。視民居稀稠而增減其數。復受之粟。而屬以親至某鄉。聚民均給。人日一升。幼小半之。十日一周。終而復始。至麥熟止。仍分糶粟之所。給粟之所。俾均主之。而有司總其成。此法亦可採用。

一曰發倉。 各省常平倉穀。原以備歉歲之用。時當大饑。地方官宜申請發倉。以裕民食。其有義倉社倉之處。並令一律開放。至發倉之時。或出三存七。或出四存六。或盡數糶貸。或儘數賑濟。均酌量輕重情形。隨時辦理。務期實惠及民。

一曰截留。 大荒之歲。倉穀不敷。除停解本地糧米外。如有他處官糧經過。不妨權宜截留。一面報聞。即一面賑濟。蓋救飢如救焚。稍緩須臾。恐無及矣。況 朝廷念切民瘼。必蒙 允從。上年山西河南奇荒。經各大吏奏請。無不立沛 恩膏。並有不待陳請而 施恩至三至四者。洵囗古以來所未有也。

一曰挪糴。 萬口嗷嗷。截留之糧。又告罄矣。此時欲賑則無米。欲糴又無銀。計惟有暫挪公帑。擇誠實能幹之人。急往他處採買。循環周轉。以資接濟。俟豐歲設法補還。此亦權宜之策也。

一曰招商。 地方偶遇偏災。全賴各商運販米麥。源源接濟。謹按乾隆元年。議准行令督撫轉飭管理關務各關。凡有米船過關。即詢明該商如果前往被災各邑糶賣者。免其納稅。給與印票。責令到境之日。呈送該地方官鈴蓋印信。以便回空核銷。如有免稅米船偷運別省。並未到被災地方先行糶賣者。將寬免之稅加倍追出。仍照違禁例治罪。其所以鼓舞招徠之者至矣。有子民之責者。尚其早為之計哉。

一曰不抑價。 商賈輻輳。市價不期平而自平矣。若米方大貴。強令抑價。則上戶之有蓄積者。既不囗糶。而商販聞之。亦懼其虧折而不來。故古人有遇饑增價而米反賤者。其識見誠過人遠也。然亦須審其時勢如何。儻我方增價。而商賈未知。即知之而一時販運未到。嗟彼貧民。何堪食此貴米乎。不若於產米之區。張示增價榜文以招商。而於本地之價。仍聽其自漲自落為無獘也。

一曰禁閉糶。 收成歉薄。米價昂貴。鋪戶因而囤積居奇。富戶因而觀望專利。在所不免。是宜嚴定章程。鋪戶除流通外。囤積在三百石以上。富戶除本家口食外。存餘在一百石以上者。許人舉發。借穀賑饑。誣告者反坐。則閉糶者有所畏而不敢。又不開人藉端報復之端也。

一曰禁強糴。 閉糶有罰矣。而強糴者亦宜嚴其法。蓋時方大饑。民易生亂。強糴雖為索食起見。而亂心已萌。若不嚴為之禁。勢必愈無忌憚。從此而搶掠而擄殺矣。故昔人行荒政者。有榜於通衢曰。強糴者斬。今雖憫其可原。然立法要不可不嚴也。

一曰禁燒鍋。 燒鍋以酒為業。耗穀甚鉅。在平時准其開燒。猶曰裕課囗商也。若遇奇荒之歲。萬口待哺。自宜暫請停止。以裕民食。

一曰開捐。 災傷過重。雖 朝廷迭沛恩施。不敷尚鉅。且正賦既已蠲免。恐亦無帑可發。是必力請開設捐納一途。不拘輸米輸銀。或半米半銀。總期於賑務有濟。又須輕減數目。推廣章程然後應例者。可期其多且速。而百萬生靈全活不少也。

一曰勸捐。 人皆有不忍之心。當地方大饑。豈無樂善好施者。是宜剴切勸其量力捐輸。以捐數之多寡。分別獎勵。若有破格多捐。為人所難為者。即專案具題請  旨。格外旌獎勸捐。並宜先出資以為之倡。又勸捐宜先訪與殷戶相善之人。令其往勸。殷戶樂助則已。儻實有蓄積而不樂助。或樂助而數極微末者。有司官始親往勸。往必以禮循循善誘。喻以桑梓補助之誼。動以陰騭獲報之說。不可強勒。又有零捐之法。無(諭)[論]在城在鄉。勸令各戶每日捐錢或四文六文。或捐米四合二合。積少成多。亦可稍資賑濟。蓋為數少則人易從。而辦理甚易。其錢米或一日一斂。或幾日一斂。均聽其便可也。又近來有塔捐圖式。其法以京錢五千為一願。或捐一願。或捐數願。以至十百千萬願。各隨心力。多寡不拘。願捐者將姓名捐數。書明塔圖內。集腋成裘。亦簡便易行。

一曰請協。 地方大饑。本處實形支絀。即不妨移書於鄰省之成熟者借撥銀米。以資協濟。救災囗鄰。古之道也。各省果有贏餘。斷無有彼此疆界之理。況今  皇上有令各省協濟之諭乎。

一曰定期。 不論賑貸賑施賑銀賑米。均當先期出示傳諭。的於某月某日開賑。不可失期。致令窮民空勞往返。其開放之期。的以五日十日為限。蓋一日一給則太煩。若總給之。又恐飢民領賑到手。不知撙節也。或謂旬給升斗。官不勝勞。民不勝病。莫若計其地理遠近。口數多寡。人給兩月糧。歸治本業。可無傷生理。又謂凡城市每給五日。鄉落三十里內者。每給十日。三十里外者。每給半月。此則在乎因時制宜也。

一曰榜示。 辦賑最忌顢頇。百獘由之而生。宜於賑飢地方稠人廣眾之所。張貼榜文。領到 恩米若干。截漕若干。收過捐輸若干。各省協濟若干。放過若干。實存若干。一一揭明。俾共見共聞。交相考核。庶散賑者可無侵欺之虞。受領者可免冒領之獘。誠良法也。

一曰設廠。 凡辦賑必設廠。設廠必擇本城及四鄉適中之地。使領賑者道里相均。儻一鄉一廠。相距仍遠。即宜添設一二廠。庶老弱不難赴領。雨雪可以無阻也。若能男女分廠尤善。

一曰賑貸。 稍貧之人宜賑貸。即所謂借用食穀是也。然亦有本非貧戶。夤緣多借。輾轉糶賣以圖利者。不可不察。宜照審戶之法。查明應貸戶口若干。每日需穀若干。准借若干。核實辦理。若賑貸不敷。或自出穀。或勸富民出穀接濟。皆宜推而行之也。

一曰賑糶。 次貧之人宜賑糶。即所謂減價平糶是也。然須查得實係貧民。方許糴減價之米。仍示以限制。給以印票。憑票給領。若富民並家計稍能自支者。概不許糴。如此。則貧民得霑實惠。而冒濫圖利之獘可免矣。或謂文彥博知益州時。減糶不限以數何如。按此須恃有穀多乃可。否則不如限以升斗之數。尚為穩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