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经世文续编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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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 戶政二十七榷酤(4)

著書固宜知有限斷。而不得其事蹟之本末。則得失何據而稽。而事蹟本末。有在於前朝者。不得不溯其由來。今立前載一門。為凡有涉於貢市之本末者則載之。然亦無取繁稱寡要。闌入冗長也。

志乘之書。為紀人物。故有列傳。而其傳多即採之列代正史。政書非地乘之比。於法不得立傳。苟事績有可紀。論議有可採。亦略採其事。入於此篇。至於諸蕃住澳。垂三百年。長子孫。恭牧命。其風俗物產。語言文字。誠亦不可不紀。然究於榷政無關。且印氏澳門紀囗。既著為專書。此志不羼載。此雜錄一門。為實關係榷政。而無門可附者入焉。

右序目。通計為篇凡十有四。日訓典。曰職貢。曰市舶。曰設官。曰行商。曰稅則。曰課額。曰經費。曰禁令。曰建置。曰地圖。曰官表。曰前載。曰雜錄。其同在一門。而事類較繁。別為上下。都凡為卷幾十有幾。其卷目具如左。

復曾沅圃觀察書

胡林翼

得手書。具悉浮梁大捷。迅復城池。該逆果受痛創。則南岸軍情稍穩矣。滌帥處兵力甚單。似非增募不可。水師難於添人。現在楊軍門一軍。視陸師欠餉尤甚。至安慶設關一節。鄙意斷不可行。設關則官派重。部費多。獘不可言。悔之無及。如能奏請篤實明白者專辦。尚可有為。否則處處糜費。處處落空。一文不可濟軍餉。而大利盡歸於衙蠹部書部吏之誅求無藝。亦實不能分涓滴以濟水陸之實。尚祈我公以此意速寄滌帥。滌帥深知關督官場之情偽。亦不待林翼之瞽說也。總之設關不如設局。委官不如委士。委任得人。猶足有濟。若奏設官督。移建公所。大局不支矣。高明詳察之。

重酒酤議

馮桂芬

酒禁由來已古。禹疏儀狄。酒誥懲囗飲。周官司虣禁以屬游飲食於市者。漢初囗飲者罰金。武帝時桑宏羊始榷酒酤。而酒禁廢。惟武侯治蜀。禁酒嚴。道無醉人。餘不聞焉。王應麟謂榷酤之害。甚於魯之初稅畝。無他。食為民天。酒為食蠹。統五穀約之以升。粟成酒一斤有半為率。統萬民約之以十人而一飲。飲亦一斤有半為率。是十人而糜十一人之食也。億萬眾必有十分之一受其饑者。如之何不禁。然而不能禁也。大凡民間日用飲食。起居貿易。一切細故。相沿已久。習為故常者。一旦欲反之。雖臨之以天子之尊。威之以大辟之重。亦終於不行。不考古事。不采近聞。不達人情物理。或任性。或恃才。皆不知其不可禁。不知其不可禁而禁之。適所以擾之而汔無以禁之。雍正間。嘗禁銅。先定三品以上准用銅器。嗣又改為一品。乾隆初尚書海望疏以禁銅不效。請弛禁。亦嘗嚴酒禁。乾隆初孫公嘉淦奏罷之。疏中言直隸省一年中被繫者千數百人。不勝其株累。而釀酤如故。   世宗朝當鼎盛之時。整齊嚴肅。中外孚若。宜可以令行禁止。然而不能禁。斯不能禁矣。皆前事之師也。又何論近年煙禁乎。愚竊以為如酒者。止宜重酤以困之。釐捐本抽百分之一。獨酒可令頓酤十之。零酤二十之。舞獘倍其罰。經三四釐捐。而酒值倍矣。使貧者不能不節飲。尤貧者不能不止飲。但得減釀一分。即多若干米。亦即多活若干人。有利無獘者也。至收捐有效。宜量減五穀棉布之捐。尤宜廣戒飲之諭。加酗酒之律。宴饗之事。為之節制。沈湎之人。勿登薦剡。使天下曉然知  上意之所在。庶其有瘳乎。至孫疏有云。不釀酒。則梁粟棄地。轉以病民。猶之言賭場妓館。貧民轉移執事。賴以得食。成何議論邪。是無足辨。

榷酤說

金文榜

自儀狄造酒。傳入中國。浸淫日甚。歷代俱有明禁。迨漢唐用榷酤法。官自造麴。置店酤酒。民間不得私釀。有買私麴者。罪至棄市。是酒已通行不諱。特必由官司製造耳。厥後奉行不善。重擾民間。遂請罷榷酤法。聽民自造。但增課鈔。酒禁於是大弛。明太祖洪武三年。令蹋造酒麴貨賣者。須赴務投稅。方許貨賣。違者並依匿稅科斷。是酒禁雖開。而徵稅不易也。今官中燒鍋之禁未嘗不嚴。而實則毫無限制。雖鈔關酒稅頗重。軍興後釐捐一款。亦以酒為巨項。然鈔關未可盡憑。釐捐斷不能久。以管見論之。似可別立章程。重其稅。一其例。嚴其禁。破格行之。於籌費中兼寓節流之意。庶乎其可。何則。酒為禍泉。天下之至可省者也。可省而不省。稅宜重而不宜輕也。凡一切貨捐。無論重輕。商民同受其病。惟酒稅一重。病商反可以利民。蓋稅重則價必貴。價貴則售必滯。售滯則釀必稀。釀稀則米之耗費少而存積多矣。請言其益。米乃萬物之寶。農人顆粒必珍。造酒家上品用糯米。次用粳米。又其次用碎米。或另造小酒則用麥。皆以水浸透。取其精液。餘其糟粕。以飼狗豕。是暴殄天物。莫甚於此。今以重稅困之。暴殄不禁而自禁。其益一也。吾郡為產米之區。而耗於造酒者。其數浩繁。以西南鄉橫金一處而論。方二十里。共七十餘圖。道光年間。有橫一萬之謠。言日出燒酒一萬斤也。況春冬大酒之數。十倍於燒酒。核計歲耗米麥。附郭各鄉。總不下數十萬石。大兵之後。荒歉可虞。窮民安得不饑。今以重稅困之。隱然勸其蓄積數十萬石為防荒計。其益二也。酒能改性。一切作奸犯科之事。遇酒則狂。物罕見珍。不能多得。人各安靜。可以省無數獄訟。其益三也。鄉民造酒為業者。恆以己田雇人代耕。是以田事鹵莽。收獲無多。酒稅既重。其業必減。橫金等處。可省出一半人工。專心務農。其益四也。有此四益。固宜決計行之。況此事並不難為。凡民間細故。一值科派。輒苦胥吏索擾。若酒則可已之物。一聞重稅。懦弱者必不樂為。其敢為者。亦不憚胥吏之悍。兼之有缸有囗有麴蘗。一一可憑。亦何憚而不為乎。其緊要關鍵。莫妙於將米捐一項。速行裁絕。取其捐數。盡攤入酒項起徵。蓋米之有捐。病民非細。二十年前。鈔關豁免米稅。十年中常得四五年。即咸豐四年。議石米捐錢二十餘文。當事尚憂其重。後至城陷於賊。逐漸增加。乃至百文。今聞北鄉之米。來城經兩座城門。完捐幾及二百文。是豈可為法乎。夫穀賤傷農。原係全盛時漸開流獘之言。不可為例。若穀貴傷民。則今日游民至多。已經實受其害。斷不可無法以挽回之也。聖人治天下。正欲菽粟如水火。而豈有常捐之理乎。且兵火初息。餓殍載道。振卹方急。又奚忍剝及窮民之食乎。然則定酒捐以罷米捐。亦事之不容已者矣。

酒課考

陸心源

武帝天漢三年。初作酒榷。

唐德宗貞元二年。每斗榷錢百五十。

按杜詩。速宜相就飲一斗。恰有三百青銅錢。今榷百五十。則十分抽五矣。

宋至道二年。兩京諸州收榷課銅錢一百二十一萬四千餘貫。鐵錢一百五十六萬五千餘貫。京城賣麴錢四十八萬餘貫。

天禧末。榷課增銅錢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貫。鐵錢增一百三十五萬四千餘貫。賣麴增三十九萬一千餘貫。

按會要。鐵錢十。當銅錢一。

慶歷二年閏九月二十四日。初收增添鹽酒課利錢。每升添一文。謂之王福部一文添酒錢。

皇祐中。歲課合緡錢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六千九十六貫。

熙甯五年正月四日。令官務每升添一文。

崇甯二年十月八日。令官監酒務。上色升添二文。中下一文。

四年十月。量添二色酒價錢。上色升五文。次三文。

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令諸路依山東酒價。升添二文。

建炎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曾紆申請權添酒錢。每升上色四十二文。次色十八文。

紹興元年。令添酒錢。每升上色二十文。下色十文。

三年四月八日。令煮酒量添三十文。作一百五十文足。

按自慶歷至紹興。共增一百一文。而曰作一百五十文足。則舊課當得五十文矣。

五年閏二月。每升各增五文。

六年二月。權增升十文。

八年六月令兩浙諸路煮酒。增添十文足。并臘蒸酒。增添六文足。

九年。以都督府申請。權添十一文。

又有發運。使造舡添酒錢。每升上色三文。次二文。提舉司量添酒錢。又以上下色升一文不知所始。

按酒之有課尚矣。而獲利之厚。無過於宋南渡後。四川一省。歲收至六百餘萬貫。故能以江南半壁。支持強敵。馬騰士飽。延百餘年。其生財之道善矣。蓋酒為嗜好之物。而非日用所需。不飲者雖強之而不能。嗜飲者即禁之而不止。故雖加價十倍。亦不致有累於民。較之加賦於田。抽錢於丁。相去不亦遠哉。

南宋浙江酒課考

陸心源

杭。今杭州府。十務。三十萬貫以上。

越。今紹興府。十務。

湖。今湖州府。六務。

秀。今嘉興府。七務。

婺。今金華府。十務。十萬貫以上。

明。今甯波府。五務。

溫。今溫州府。七務。

台。今台州府。八務。

衢。今衢州府。四務。

睦。今嚴州府。七務。五萬貫以上。

處。今處州府。八務。三萬貫以上。

此宋史食貨志所記慶歷以前未增酒課之所入也。其時每斗課錢不過五十文。而所入已如此。則南宋時增至百五十文。每歲當得三百萬矣。考文獻通考記南宋浙江戶口四百餘萬。我 朝承平二百餘年。滋生日眾。視南宋約增一倍而贏。此千萬人中。飲酒者當得十之二。以每人日飲一斤計之。每日可售酒二百萬斤。每斤加錢五文。每日可得錢一萬貫。一年即可得三百六十萬貫。地不改闢也。民不改聚也。果能參古今之宜。得廉幹之人而經理之。其於國計。豈但小補而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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