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法概述
税收与税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保障。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获得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一切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狭义的税法专指由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
二、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于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税收要件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二)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所以许多国家的税法在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三)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三、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的,税收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其三要素之间互相联系,不可分割,形成统一的整体。但在三要素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提示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征税主体),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纳税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这种权利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都是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具体情况如表 1-1 所示。赋予征税主体较多的权利和要求纳税主体承担较多的义务恰恰是确保税收的强制性,以实现税收职能的法律保证。这一点,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是不一样的。
表1-1 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这些变化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很多,如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构成偷税罪、抗税罪给予刑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四、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税收的实体部分,是基本的税收术语和税法必须规定的内容。虽然税法涉及的内容很多、范围很广,但税法都是由一些共同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一般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违章处理等项目,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三个最重要的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也称纳税主体。
与纳税人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一个概念是负税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如果能够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否则,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
与纳税人相联系的另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前者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出版社代扣作者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等。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该缴纳的消费税。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的是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等。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如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因征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种名称也就不同。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特定行为五大类,通常也因此将税收分为相应的五大类,即流转税或称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
(三)税目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征税对象质的界定。设置税目的目的,首先是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其次,划分税目也是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国家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及国家经济政策等为依据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不同的税收政策。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规定税目,有些税种不分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一律按照征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一般无须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具体征税对象比较复杂,如消费税、营业税等,一般都规定了不同的税目。
(四)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政策要求,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在比例税率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又可划分为不同的征税比例,有行业比例税率、产品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分档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等,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适用税率相应越高。在具体运用中又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将征税对象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从低到高每个等级规定一个适用税率,当征税对象数额增加到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全部征税对象数额均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累进税率。其主要缺点是累进程度比较急剧,特别是在两个等级的临界处,会出现应纳税额的增加超过计税依据增加的不合理现象。因此,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已不采用这种税率。
提示
全额累进税率是一定数量的征税对象只适用于一个等级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一定数量的征税对象可以同时按几个等级的税率计征税款。
(2)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将征税对象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从低到高每个等级规定一个适用税率,各个等级的征税对象数额分别按照本级的适用税率计算,然后加总计算应纳税额的累进税率。当征税对象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税额。我国个人所得税部分使用了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具有税收负担合理的优点,也具有计算方法复杂、税收负担的透明度差的缺点。在实际工作中,为解决其计算方法复杂的缺点,采用“速算扣除数”的办法,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必再分级分段计算。
知识库
速算扣除数在制定税法时附在税率表中,并与税率表一同颁布。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计税收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小思考1-1
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有何区别?
答: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相比,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际税率不同。在名义利率相同的情况下,实际税率往往是不同的,全额累进税率只适用一个征税比例,纳税人的税负较重;超额累进税率往往会适用几个征税比例,纳税人的税负较轻。
(2)累进程度不同。在累进级次的临界点附近,全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急剧加大,税额负担呈跳跃式的上升,税额的增加会超过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超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较为缓和,不存在这种不合理现象。
(3)税额计算不同。全额累进税率计算较为简便,相当于采用比例税率的税额计算;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相对复杂,要进行分级分次的税额计算,即便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税额也比全额累进税率麻烦。
(3)超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某种相对比率为依据,将税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土地增值税采用这种税率。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按征税对象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而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按照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只同征税对象的数量有关,而同价格无关。在表现形式上,定额税率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和差别定额税率。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五)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一般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量计征。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是指征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任何一种税都要有确定的纳税环节。如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分布在生产环节,流转税分布在流通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有的税种纳税环节比较明确、固定,有的税种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选择和确定适当的纳税环节。按照确定的纳税环节的多少,纳税环节可以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第一为按期纳税,间隔时间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 个季度。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第二为按次纳税,即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屠宰税、耕地占用税等。第三为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即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如企业所得税等。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它是国家根据各个税种与纳税对象及纳税环节的不同,本着对税款源泉控制的原则而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
(九)减免税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减免税是税法的原则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为支持某些行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由国家做出统一的税收优惠规定加以照顾。减税,即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免税,即对应纳税额全部免予征收。减免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及跨期结转等。
(1)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2)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扣除一部分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3)项目扣除,即从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税款。
(4)跨期结转,是将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直接缩小了税基。
2.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免税。零税率即是其中一种方式。
3.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免税。
(十)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指对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和因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这里讲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税法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纳税人和征税人违反税法规定,都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税法分类
税法体系中,按各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职能作用、征收对象、权限划分的不同,可将税法分为不同类型。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税法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收通则,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内容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征税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种设置等。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将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法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税法可分为流转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和资源税税法
流转税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所得税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财产、行为税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征税的税法。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资源税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征税的税法。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适用于资源税税法。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税法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的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法律制度。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一般而言,其效力高于国内税法。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度。
六、税法的作用
我国税法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为了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必须筹集大量的资金,即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为了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发挥,必须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企业、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项目、数额和纳税程序,惩治偷逃税款的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依法征税,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
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个重要的改革目标,就是从过去国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向主要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经济转变。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调整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之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根据法律的平等原则,公平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税收负担,鼓励平等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税法的贯彻执行涉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单位和个人,一切经营单位和个人通过办理税务登记、建账建制、纳税申报,其各项经营活动都将纳入税法的规范制约和管理范围,都将较全面地反映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这样税法就确定了一个规范有效的纳税秩序和经济秩序,监督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严肃查处偷逃税款及其他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也将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
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国家征税直接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如果税务机关随意征税,就会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税法在确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相应规定了税务机关必尽的义务和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如纳税人享有延期纳税权、申请减税免税权、多缴税款要求退还权、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权等;税法还严格规定了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如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事,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等。所以,税法不仅是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我国自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规模、渠道和形式都有了很大发展。我国在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法的同时,还同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截至2013年4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9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6个已生效)。这些税法规定既维护了国家的权益,又为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国外企业或个人在华合法经营,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七、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了解税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能使我们更好地执行税法,有效地打击违反税法的犯罪行为。
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税法以税收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这一社会关系的特定性把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划分开来了。因此税法主要以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为目的,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不过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典型公法相比,税法仍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如征税依据私法化,税收法律关系私法化,税法概念范畴私法化等。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除税法本身直接在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税收处罚法中规定外,在某些情况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
1.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宪法》还规定,国家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财产所有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因此,在制定税法时,就要规定公民应享受的各项权利以及国家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约束条件,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征税权时,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等。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凡是中国公民都应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的地位。在制定税法时也应遵循这个原则,对所有的纳税人平等对待,不能因为纳税人的种族、性别、出身、年龄等不同而在税收上给予不平等的待遇。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故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而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向公民进行征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税收征纳关系不是商品的关系,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这是由税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所决定的。
但两者之间又有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在征税过程中,经常涉及大量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问题。例如,印花税中有关经济合同关系的成立,房产税中有关房屋的产权认定等,这些在民法中已予以规定,所以,税法就不再另行规定。
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例如,两个关联企业之间,一方以高进低出的价格与对方进行商业交易,然后再以其他方式从对方取得利益补偿,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虽然上述交易符合民法中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违反了税法规定,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对这种交易做相应的调整。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有本质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
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的情况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但应该指出的是,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与行政法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上。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中都有大量关于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的内容。而且税收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不需要征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另外税收法律关系中争议的解决一般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税法与行政法也有一定区别。与一般行政法所不同的是,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社会再生产的几乎每个环节都有税法的参与和调节,在广度和深度上是一般行政法所不能比的。另外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所含的少数义务性规定也不像税法一样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而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