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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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一)税收的概念

在探讨税法概念之前,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税收。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在历史上又称为赋税、捐税。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税收,社会主义社会也仍然存在税收。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列宁也说过:“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税收是政府收入最重要的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它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学范畴。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剩余产品和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前提。税收的定义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税收的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第二,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之上,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征税就无法实现;第三,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

(二)税收的特征

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这就是所谓的税收“三性”。其中无偿性是其核心,强制性是其基本保障。

1.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税收的无偿性特征是从直观的角度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的。税收这个特征,是国家财政支出的无偿性决定的。税收的无偿性,使得国家可以把分散的资财集中起来统一安排使用,它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2.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征税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就是由税收的无偿性这种特殊分配形式决定的。国家征税就必然要发生社会产品所有权或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国家得到这部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纳税人失去了对这部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这就决定了国家征税只能凭借政治权力,把分散在不同所有者手里的一部分社会产品无偿集中起来,满足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

提示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性”的才是税收。

3.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这种固定性主要表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把对什么征、对谁征和征多少,在征税之前就固定下来。

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的本质体现,国家财政支出采取无偿拨付的特点,要求税收必须采取无偿征收的原则。征税的无偿性,必然要求征税方式的强制性。强制性是无偿性和固定性得以实现的保证。国家财政的固定需要,决定了税收必须具有固定性特征,税收的固定性也是强制性的必然结果。税收的三个特征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税收的职能

税收职能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职责与功能。税收的职能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财政职能

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即税收作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能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能力。

税收之所以具有财政职能,是因为税收是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据的强制的、无偿的分配形式,可以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分散的社会成员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形成可供国家支配的财政收入,以满足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

税收的财政职能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在税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它经历了由实物到货币的演变形式,但始终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存在,并将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下去。

(二)调节经济职能

税收的调节经济职能是指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中,改变国民收入原有的分配格局,从而对经济产生影响的能力。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对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调节

国家可以运用税收和财政支出手段,直接调节社会消费总量和投资总量,使总需求和总供给达到均衡。当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出现总需求膨胀时,国家可以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通过增加税收,减少企业和个人手中的可支配收入,使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下降,从而降低社会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当社会总需求严重低于总供给,出现总供给过剩时,国家可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通过减税(包括免税、退税),增加企业和消费者手中的可支配收入,使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上升,以助于克服经济衰退。

2.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调节价格水平、产品结构、生产力布局、资本要素组合方式、市场结构,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进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3.税收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从总体来说,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从不同税种的功能来看,在分配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具有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低收入者适用低税率或不征税的特点,有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的目的。

(三)反映监督职能

税收政策体现着国家的意志,税收制度是纳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绳。它约束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使之符合国家的政治要求。税收涉及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能够综合反映国家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因此,税收成为国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强有力工具。税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广泛性与深入性,是随商品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而发展的。一般地说,商品经济越发达,经济生活越复杂,国家干预或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必要性就越强烈,税收监督也就越广泛而深入。

三、税收的分类

税收的分类,是指对税收体系中各税种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归类。对税收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研究、对比各不同税种的特点和优劣,以利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优良的税收体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以下不同的类别。

(一)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分类

(1)流转税,是指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统称,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所得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统称,目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3)财产税,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统称,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等属于财产税。

(4)行为税,是指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为条件,对行为人加以征税的税种统称,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属于行为税。

(5)资源税,是指以占用和开发国有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统称,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属于资源税。

(二)根据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1)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不能转嫁而由纳税人负担的税种。通常把将收益、所得和财产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如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等列为直接税。对于直接税而言,纳税人与负税人基本一致。

(2)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嫁出去,纳税人自己不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通常把将商品、营业收入或劳务收入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列为间接税。

(三)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支配权的不同分类

(1)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

(2)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

(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和支配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等。

(四)根据计税标准的不同分类

(1)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税种,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形式。

(2)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特定的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体积、容积等)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税种,一般采用定额税率。

(3)复合税,是指对某一征税对象采用从价税和从量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

(五)根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1)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其计税价格中不包含税款在内,属于价外税。

(2)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从价税种均属于价内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