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 我国会计准则体系
我国的会计基本准则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1992年由财政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并于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发,标志着我国的会计规范开始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往来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三部分内容构成,三项内容既相对独立,又互为关联,构成统一整体。
1.基本准则
会计基本准则是对会计核算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其作用是指导具体准则的制订和为尚未有具体准则规范的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因而基本准则不仅体现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定和一般要求,而且是制订具体准则的直接依据。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在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而形成的,于2006年由国家财政部正式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基本准则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的基本要求等。
2.具体准则
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制订的用来指导企业各类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是对企业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所做出的具体规定,对会计实务具有直接的规范作用。我国于2006年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同时,发布了38项具体准则。
具体会计准则一般采取《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的形式。我国目前已颁发的具体准则大体上可以分为一般业务准则(如存货准则、固定资产准则等)、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如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等)、报告准则(例如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等)和相互衔接准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类别。目前已颁发的具体准则见表1.1。
表1.1 企业会计具体准则
3.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订、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性指南,包括会计准则应用解释和会计科目、主要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等,为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