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达成“军队整编及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之基本方案”协定的会谈
在我与军事小组中国委员分别举行的商谈中,以及在该小组的正式会议上,我都努力尽可能强烈地强调,中国必须遵循西方军事传统,建立一支国家的、不干预政治的军队,用以作为一支民主的军队,而不是争实权的工具。所达成的协议就建立在军队与政治分离这种总原则的基础上,而且这种思想在协定中虽未公开陈述,但各种条款都坚持这一总的方案。这一原则在中国极为重要,现在的中国,政权归根到底依赖于拥有军队,军事长官经常干涉民政,或者他们自己就合法地控制着民政,在边远的省份还存在着一些军阀主义时期的遗迹。
这一原则在协定中的应用,见于下列条款:(1)补给区主任与军队指挥权的分离,禁止补给区主任干涉民事,通过每两月与军的和国防部(或军事委员会)的代表所举行的会议,对补给区主任进行核查;(2)禁止政府或任何组织、团体拥有或支持秘密的或独立的军队;(3)只有警察无法应付局势时,各省才组织保安部队用来镇压骚乱;(4)禁止任何省份使用国军镇压国内骚乱,除非该省政府主席确认警察和保安部队无法处理此种骚乱,国民政府主席为此以最高统帅资格经由国府委员会同意,方能使用国军;(5)建立适当的人事制度,政治偏见在其中不起作用。
在协定中包括禁止担任军队现职的军官做一个政党的党员或担任此一政党中央委员会职务的建议,军事小组的两位中国委员都认为这是不必要的。他们说,政协决议已规定了担任军队现职的军官不应参加党派活动,不参加任何党派或类似组织。国民政府代表说,政协会议期间,国共两党都同意不从各自党内撤销那些在他们军队内担任现职的军官;两党又同意,军官为两党中央委员会成员者,也不解除其党内职务,因为他们已被党的代表大会选出,而新的选举须待下届代表大会的召开。鉴于前述情况,所提的禁止参加政治活动或撤销党员身份的条款便未包括在最后的协定中。
对军事小组会议记录和我同该小组两位中国委员的分别会谈记录的研究表明,国共两党对一些基本问题的观点是各不相同的。
(a)协定的名称
协定的名称问题在中国代表之间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论。张治中将军指着1945年10月11日国共双方会谈纪要文本的第九条说,这是建立军事小组的基本原则,并说这一条规定组成军事小组以展开一项计划,将中共军队整编为二十个师。但张将军私下告诉我,他愿意使小组会议的讨论扩展到并包括整编中国一切军队的问题。在军事小组讨论这一问题的会议期间,周恩来将军说,建立军事小组是为了讨论整编中国军队,此种目的已在三人小组向蒋介石委员长和毛泽东主席所提出的建议中陈述明白,其后又被批准,这种对军事小组职责的解释也已在政协决议中提出。周恩来将军建议采用一种能够反映小组会谈的明白措词和协定实际内容的名称。会谈过程中,国民政府代表总是小心地避免使用危及国民政府军队合法地位的名称,希望强调协定的目的是整编和统编共产党军队。共产党代表则想明白表示,整编和统编对于国民政府军队和共产党军队同样适用。所采用的名称“军队整编及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之基本方案”就是这两种观点的一种折中。
(b)宪兵和铁路警卫队
会谈中国共两党间最难解决的分歧是宪兵和铁路警察的问题。(应当说明,中国宪兵是按照日本的方法组织起来的,并处于军政部作战局的控制之下,但其职责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只限于军事性质,而是包括检查旅客及其行李,逮捕民众和搜查民众住宅。)构成共产党对国民党不信任的,多属于对其宪兵和特务组织的担心。会谈期间,周恩来将军反复提到在协定中规定保护民政不受宪兵干扰的必要性。在同我私下谈话中,他对据传在国民政府特务头子戴笠领导下组织十八个团的铁路警卫队表示担心。在正式会议上,周将军提到在交通部领导下组织十八个团铁路警卫队的计划,强烈反对在政府各别的机构下建立独立的部队。周将军希望在协定中限制宪兵的数额,并限定其职责为军事的,因为它与民事相对立,并指出,宪兵在大城市尤其活跃。张治中将军显然不愿使宪兵的地位与兵力问题包括在协定中,建议说,根据政协决议规定的改组政府方案,共产党有代表参加行政院,共产党可在政府高一级提出这一问题。此问题经过冗长讨论,双方都没有愿从自己立场退让的明显表示,最后一致同意由张治中将军向行政院建议,授权他与周将军商谈铁路警卫队问题,在宪兵问题与铁路警卫队问题解决之前,恢复交通的协议继续适用,根据该协议,国民党军队和中共军队的指挥官在各自区域内保护铁路线。此种一致同意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作为一个事项记录下来。
(c)整编与统编
关于整编与统编的一般问题,政协国民政府代表团成员张群将军告诉我,政府在政协军事小组会议上建议,整编与统编方案应在一个月内展开;为了有必要的监督与筹划,此种包括统编中共军队在内的方案应由在军事委员会领导下建立的一个机构在其后的两个月内予以执行。方案也设想在六个月内将国民政府军队整编为九十个师。周恩来将军是这个政协军事小组的成员,据说他曾反对任何此类计划,除非军事委员会加以改组,规定共产党代表参加其中。
我的意见是,在六个月内将国民政府军队复员并从二百五十个师裁减到九十个师是过于急速了,而且这样做可能没有适当的准备以防止土匪活动和安排处理武器装备。我认为复员与统编应逐步同时进行,所有军队最后整编为总共六十个师,应在第一阶段十二个月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完成。对这些问题,中肯的是周恩来将军陈述的意见,即,与国民党相比,裁减军队对共产党来说倒不是什么问题,因为大量的共产党军队早已在参加农业生产活动。
讨论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的问题时表露了共产党对统编过速的忧虑和国民政府对尽快实现完全统编的愿望。与此种态度相一致的是,国民政府赞成在为期十二个月的第一阶段完成统编,而共产党则希望把统编他们的军队延期到方案规定的最后六个月的第二阶段。国民政府代表指出,政府希望避免方案所设想的于十八个月终了时存在单独的国民党军队的师与中共军队的师,并建议不要像协定规定的那样在十八个月终了时有国民政府的五十个师与中共军队的十个师的区分。他希望这些师应编在一起成为一支国军。共产党代表说,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统编军队,而不是将军队合并。他解释说,共产党情愿将统编延期到方案规定的第二阶段。我着重指出,使军队的统编落后于政治统一太远是不适当的,并建议对六个月内开始统编的可能性应予考虑。
后来的会谈表明,共产党希望将他们军队的统编延期到第十三个月月初,延安当局反对早日统编他们的军队,并反对合并,但不是反对统编。因此我建议,作为初期统编的一种手段,从第七个月开始组成集团军,每个集团军包括国民政府一个军,中共一个军;第二阶段期间通过将师统编为军而完成统编,集团军遂告解散。认为统编成集团军出现的困难较少,因为这种集团军的大小及其就地分隔使这种办法在初期阶段更能行得通,同时也认为,这样做能集中精力对所要保留的各师进行训练与装备。
在这方面,一般相信共产党不愿同意早日统编其军队(这一点必然引起国民党的对比),大部分是由于他们的部队缺乏正式编制而引起的,而此种不情愿通过提供帮助对他们指定要保留的十个师的代表在编制方面进行三个月的初步基本训练与指导是可以克服的。因此经国民政府在军事小组内的代表赞同,我向周恩来将军转达了一项建议,在他们的军队统编之前由美国军官从中共军队中挑选人员进行此种指导。周将军欢迎此项建议,其后并告诉我,毛泽东主席热情接受我所建议的分两阶段统编,以及为中共军队官兵建立过渡的训练学校的计划。周将军解释说,共产党耽延接受我的建议是由于共产党预见到中共军队准备统编有某些困难。就此而论,按照以后延安电台要求美军和美国军事顾问团从中国撤退的广播,饶有趣味的是这次周将军告诉我,共产党希望为中共军队建立的训练学校继续存在两三年,而且共产党将欢迎美军顾问团所指定的训练部队到中共军队各师去。
第16章 向军调部发出的履行“军队整编及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之基本方案”的指令
军事小组于1946年2月27日就一项指令达成协议,指示军调部履行军队整编及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之基本方案。指令的英文和中文文本于3月17日由张治中将军代表国民政府、周恩来将军代表中共、吉伦将军在我回国期间代表我签字。
指令突出的几点如下:军调部为执行此基本方案之机构,并建立一监督小组以筹划和监督与执行方案有关之事项,监督小组由国民政府、中共和美国人员组成。军调部执行小组就地监督国民政府军队和中共军队复员、配置和统编。复员要求逐步消除比军司令部一级为高的军事指挥权。完全遣散伪军部队,自开始之日三个月内完成。伪军手中的军事装备和军需品移交当地补给区(如已建立)或按军调部指示办理。为国民政府和共产党指定保留的各师制定为期十二周的基本训练计划。也将在美军临时军事顾问团领导下为方案规定最后六个月中共军队指定统编的十个师建立一个初等教导学校,此种学校将在编制、训练程序和行政管理方面提供为期三个月的一系列基本教程。学校的筹划与军调部协同进行。部队重新配置和统编所需要的调动由军调部按照国防部(或军事委员会)的一般指示下令进行;复员、重新配置和统编工作的后勤需求,协同该部(或军事委员会)办理。军调部将为复员人员制定后方勤务和行政管理的详细计划。
在导致此项指令达成协议的会谈中,对日军装备的处理问题和建立复员委员会的问题给予了特别的注意。关于日军装备,一致同意将这一协定载入记录备案:此种装备的发出或使用,如发现需要作为一种临时措施,可由军调部指示交给要保留在国军的六十个师的部队,但如此种措施已经完成,完整的部队将以此来装备。可以理解,除了中国人未必同意其他任何办法之外,中国军事装备的匮乏将会阻止实行销毁日军军事装备的措施。
国民政府代表在军事小组会议上流露,政府已制定出一项军队遣散人员的使用计划。我感到在指令中包括建立一个复员委员会的建议是合乎需要的,该委员会应与国民政府、共产党、民政机构、救济组织及军调部协同努力;并认为该委员会宜在被遣散人员开始流动的两个月内行使职责。我也认为,军调部在与这一问题有关的计划中,避开直接属于政府各部会或机构的事情是适当的。普遍同意军调部不负责这些事情的实施,而由军事小组进一步考虑复员委员会的问题。以后事情的进展拖延了军队整编基本方案的贯彻执行,阻挠了建立此一委员会的建议草案的实行。得到同样结果的,是关于建立补给区和保安队的建议,这些建议的草案已经拟定,准备最后研究。
在军调部之下组成监督小组以实现基本方案的实际履行是很重要的。我的意见,应当考虑对国民政府和共产党各有关机构的方法和步骤实行恰当的结合,使问题的决定符合中国的传统办法,但又不因此失去其有效性。有这种危险:过于匆促地接受美国的建议,可能会缺乏理解和采取不适当的步骤。为防止此种情况,就需要谨慎的和恰当的结合及准备工作。因此在联合的基础上在重庆建立了监督小组,经过充分的筹划与准备,将其移交给北平的军事调处执行部,以实现方案的实际履行,过渡期间与军调部保持联系。
1946年2月25日签字的军队整编及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的协定的第四条第一节,要求国民政府在协定公布后三星期内拟具并向军事小组提交所保留的九十个师的表册和最初两个月部队复员的次序。协定同样规定,中共在协定公布后三星期内,应拟具并向军事小组提交其所有部队的全部表册,以及所保留的十八个师的表册和头两个月部队复员的次序。并规定,协定公布后六星期内国民政府和中共均应向军事小组送交所拟复员部队的表册。1946年3月26日,中国武装部队参谋长陈诚将军向军事小组送交了国民政府所拟保留的九十个师的表册和头两个月部队复员的次序。但中共拒绝提交所要求的此种表册,并坚持说,因为国民党未能履行一致同意的政协决议,因此直到达成履行政协决议的完全公开的协议,他们才会提交指定参加国民政府委员会的人员名单,或所要求的部队表册。在这种情况下,军队整编方案的贯彻必然是无限期地搁置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