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企业如果要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贸易,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企业若要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贸易,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因为如果不办理备案登记,海关就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当然也就不存在出口退(免)税业务了。
要点01:备案登记
(一)申请备案登记
1.确定经营范围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有从事相关“进出口”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业务;在营业执照中无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的企业,须先到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然后可以在商务部网站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内进行申报。
2.网上申请
对外贸易企业的备案登记实行网上申请,可点击网页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
特 别 提 示
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时要注意:
(1)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2)“联系电话”栏中请填写经办人办公电话。
(3)“经营者中文名称”栏中应填写企业名称。
(4)必须填写“经营者英文名称”和“英文营业地址”。
(5)“备案地区”栏应具体到企业所在区。
3.打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签字、盖章
企业在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应将在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4.企业所在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
企业所在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通常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企业备案登记资料进行审核。企业可以在相关网站上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情况查询”,输入经营者名称的两个关键字进行查询(如经营者名称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则输入关键字“××”查询即可)。如查询结果已显示所查企业信息,便可以携带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去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领取证书
在企业所在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的办理工作日之后,企业可以凭以下材料去领取证书。
(1)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系统中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由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外经贸主管部门对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所以办理人一定要记得把原件带上。
特 别 提 示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时,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类型、营业执照等项目与网上申报的信息不一致,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果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与网上申报的信息不一致,企业须在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办理上报商务部修改代码的申请。
(1)书面报告(上报错误的情况说明,由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待商务部批复后,企业再重新进行网上申请。
所以,企业在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要点02:变更事项的办理
(一)需要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办理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信息变更(除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经营者英文名称外)须登录网站进行信息填写,并打印企业变更事项查询单。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法人代表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特 别 提 示
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正确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在未发生变更的栏目内填写“无变更”或画斜杠。提交的材料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变更的步骤
办理变更的步骤如图2-1所示。
图2-1 办理变更的步骤
要点03:备案登记补、换证书
(一)补、换证书的情况
备案登记补、换证书的情况有三种,具体如图2-2所示。
图2-2 备案登记补、换证书的情况
(二)办理步骤
凡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图2-3所示的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图2-3 补、换证书的办理步骤
(三)提交材料
备案登记补、换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由法人代表签字)。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及所遗失登记表左上角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6)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办理人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要点04:注销、迁移
已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企业如因公司取消进出口业务、停业、外迁等原因,可自愿申请注销其备案登记,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注销、迁移的办理步骤
注销、迁移的办理步骤如图2-4所示。
图2-4 注销、迁移的办理步骤
(二)提交材料
在办理注销、迁移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注销原因;迁移出当地的还须注明迁入地区等,并要加盖公章,由法人代表签字。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校验)。
(3)办理人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校验)。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校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要点05:备案登记的后续业务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个月内,按表2-1所示的程序到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表2-1 备案登记的后续业务
第二节 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01: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流程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流程如图2-5所示。
图2-5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流程
要点02:企业确认是否具备认定条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要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须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即对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的单位。独立核算的单位一般应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第二,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第三,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自行计算盈亏;第四,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等。对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些地区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或证明。
要点03: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须携带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2)出口退免税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一般纳税人提供)。
(6)由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8)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提供)。
(9)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的批文复印件(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10)委托出口协议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提供)。
(11)来料加工合同。
(12)《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
(1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要点04:税务机关受理认定、核发认定表
税务机关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当场办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后,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规定,进行全面审核(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审核),同时对退税公式、退税方法、申报方式进行核定。
退税公式:根据经营者类型及政策规定确定所适用的退税公式。
退税方法:计算出口退税采取的方法,如单票对应法、免抵退税法等。
申报方式:对实行计算机申报、审核退税的企业,可以由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集中申报录入或企业自行申报录入,特殊行业可由企业手工填报。
确认结束后,经办人签字盖章并报负责人审批。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签发“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加盖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行政公章,交经营者。
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登记
有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就有了进出口资格,但是要实际操作进出口业务,还必须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企业申请办理海关注册相关业务,必须录入并向海关提交申请业务的电子数据,如未录入电子数据,窗口将不予受理。
要点0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资企业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章程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报关专用章印模。
要点0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关注其有效期,并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企业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办理换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6)出资者情况登记表。
(7)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进出口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对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将正本交海关审核。
第四节 出口企业电子口岸入网手续
要点01:出口企业提出入网申请
企业到所在地的数据分中心或制卡代理点领取并如实填写“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填写企业法人卡持卡人信息及企业操作员卡持卡人信息。申请企业法人卡只须填写“法人卡持卡人基本信息”栏,申请企业操作员卡须填写“操作员卡持卡人基本信息”栏及其下面内容。企业如申请多张操作员卡,则须按照企业指定的操作员人数每人填写一份。
要点02:企业信息备案
企业到所在地的数据分中心或制卡代理点进行企业信息的备案工作,各类企业进行备案所需携带的材料(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
进出口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须携带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包括电子副本IC卡。
(4)《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如企业有报关员,须带《报关员证》)。
(5)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
(6)企业如需办理外经贸或外汇管理等业务,还须分别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汇核销资格证明》等材料。
(二)加工贸易企业、外贸货主单位
加工贸易企业、外贸货主单位须携带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包括电子副本IC卡。
(4)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
(5)企业如需办理海关、外经贸或外汇管理等业务,还须分别提供《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如企业有报关员,须带《报关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汇核销资格证明》等材料。数据分中心或制卡代理点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企业信息备案工作,并生成“中国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记录表”,交企业到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税务局审批。
要点03:企业入网资格审批
企业持“中国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记录表”,并分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到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税务部门进行企业入网资格审批工作。特殊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无须办理企业信息备案和企业入网资格审批业务。
要点04:制作企业法人卡和操作员卡
企业持经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税务局审批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记录表”,到所在地的数据分中心或制卡代理点制作企业法人卡。特殊企业经数据中心和所在地数据分中心两方认可后,可直接到所在地的数据分中心或制卡代理点制作企业法人卡。企业持法人卡登录中国电子口岸身份认证系统,使用“制卡发卡”功能导入(或在线录入)企业操作员信息并申报。数据分中心或制卡代理点工作人员在线审批操作员信息后,即可制作企业操作员卡。
要点05:业务部门审批
进出口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办理海关业务之前必须由海关部门进行相关审批工作。此外各类企业(包括特殊企业)如需办理海关报关、外汇、外贸等相关业务,也必须分别由上述业务部门进行审批。企业持法人卡登录中国电子口岸身份认证系统,使用“数据备案”功能向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企业和IC卡等信息的备案。
企业分别携带《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汇核销资格证明》等材料到所在地海关、外贸部门、外汇部门进行相关业务的审批工作。
要点06:企业领取IC卡等软硬件设备
企业领卡人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到所在地的数据分中心或制卡代理点,缴纳IC卡、读卡器、Oracle Lite软件的成本费用后,领取上述软硬件设备。同时,可免费获得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安装盘1张。
特 别 提 示
各类证件复印件和受理回执在企业办理入网手续过程中流转,企业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五节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
要点01:废除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根据此公告,之前采用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被彻底废除。公告内容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要点02: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业务流程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具体流程如图2-6和图2-7所示。
图2-6 总体流程
图2-7 企业名录分类流程
(一)企业名录管理
1.名录登记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须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名录变更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3.名录注销
名录内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4.辅导期管理
外汇局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1)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企业管理分类
对企业分类采用动态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也就是根据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由外汇管理局视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如果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话,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期满可升级为A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按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并予以差别待遇,具体如表2-2所示。
表2-2 企业管理分类
特 别 提 示
企业分类可通过监测系统查到。
(三)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贸易外汇收支的范围
(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4)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5)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2.申报单证
企业应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
(1)向境外付款的(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2)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3)从境外收款的(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4)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四)外汇管理局对企业的核查方式
1.非现场核查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核查频率。
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和货物进出口数据。
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调整总量核查指标,具体如表2-3所示。
表2-3 核查指标
特 别 提 示
外汇局对B、C类企业以及经总量核查与专项监测后纳入重点监测范围的企业进行持续、动态监测。对于指标出现较大偏离、连续偏离或相关指标反映情况相互背离的企业,可实施现场核查;对于指标恢复正常的企业,解除重点监测。
以上相关业务指标可登录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具体步骤如下。
(1)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各项总量核查指标的预警情况,以及同期各类分项业务指标,以便企业及时开展自查(具体见图2-8)。
图2-8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页面
(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具体见图2-9)。
图2-9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页面
2.现场核查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一个领域或一个系统的界限称为阈,其数值称为阈值)偏离程度在50%以上。
(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3)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
(4)来料加工缴费率大于30%。
(5)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6)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
(7)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
(8)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外汇局可根据非现场核查情况,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对上述比例、金额或频次进行调整。
3.现场核查的应对
(1)对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书面材料的,企业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资料流入或流出异常产生的原因。
(2)对外汇局约见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说明相关情况。
(3)对外汇管理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管理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五)企业报告
1.需报告的情形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2.企业报告的要求
企业报告的要求如表2-4所示。
表2-4 企业报告的要求
要点03: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注册
(一)已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或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企业
企业若已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或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可以正常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企业凭已获得的管理员密码直接登录,在网站进行权限分配后即可正常使用。
(二)未开通以上业务的企业
企业若尚未开通以上业务,无法登录ASOne系统,则须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到外汇管理局现场办理网上开户手续获取企业密码。
第六节 商检备案登记
在国际贸易中,相关部门需要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检验。所以,进出口企业应办理商检备案登记。
要点01:网上申请
登录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页面,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要点02:办理交表验证手续
完成网上申请后,在两周内到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交表验证手续,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成功后打印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并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若报检时须使用“报检专用章”,应同时加盖“报检专用章”。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各类企业和三资企业(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交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对外贸易有关证明文件,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3)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交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检验检疫局颁发的《包装许可证》,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4)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附表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面)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
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做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在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附表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续表)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说明如下。
(1)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英文名称: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经营者英文名称填写。
(3)海关企业代码:海关注册登记的代码(10位)。
(4)纳税人识别号:国税税务登记证上的税务登记代码。
(5)纳税人类型: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中相应的括号内画√。
(6)纳税信用等级: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填写。
(7)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按国税税务登记表上的注册类型填写,见以下所列“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8)行业归属代码:按国税税务登记表上的行业归属填写,见以下所列“行业归属代码”。
(9)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有关内容填写。
(10)经营者类型代码:代码见“经营者类型代码”。
(11)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见“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
(12)工商登记、法人姓名、注册资金:按工商登记的有关内容填写。
(13)退税开户银行、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填写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附表3:填写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时所要查阅的代码表
填写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时所要查阅的代码表
经营者类型代码
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隶属关系代码
行业归属代码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