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企业出口退税基础知识
第一章 企业出口退税知识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中小企业要办理好出口退税业务,必须首先对退税的知识、退税之前应办理的各项手续了如指掌,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节 对外贸易基础知识
知识01:对外贸易关系主体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并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对外贸易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对外贸易关系主体一般可分为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两种。
(一)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加工能力,将外购的原材料进行加工而生产出另外一种产品的企业。
(二)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是指将外购的商品直接进行销售,而不对其进行加工的企业。
由于两种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商品的来源等有很大不同,所以其适用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也存在很大区别。
知识02:对外贸易成交方式
(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贸易术语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3个贸易术语,按首字母不同,分为E、F、C、D四组(如表1-1所示)。
表1-1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贸易术语
(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贸易术语
国际商会(ICC)重新编写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通则的修订,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在全球实施。2010年通则较2000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此外,新通则亦增加了大量指导性贸易解释和图示,以及电子交易程序的适用方式。
虽然2010年通则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2000年通则并没有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年通则实施之后,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年通则甚至1990年通则。
相对于2000年通则,2010年通则主要有以下变化。
(1)13种贸易术语变为11种。
(2)贸易术语由四类变为两类(如图1-1所示)。
图1-1 贸易术语由四类变两类
(3)2010年通则删去了2000年通则的4个术语(DAF、DES、DEQ、DDU)。
(4)2010年通则新增了两个术语(DAT、DAP)。所谓DAT和DAP术语,是“实质性交货”术语,指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此类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也适用于DAF、DES、DEQ以及DDU以前被使用过的情形。
(三)对外贸易中常见的价格术语
出口贸易中常见的价格术语(也就是成交方式)主要有FOB术语、CFR术语和CIF术语(如表1-2所示)。
表1-2 对外贸易中常见的价格术语
特 别 提 示
上述三种对外贸易常见价格术语的关系为:
FOB=CIF-运费-保险费
FOB=CFR-运费
知识03:对外贸易出口方式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进出口方式主要分为两种:自营进出口与委托(代理)出口。
(一)自营进出口
自营进出口权是指国家相关部委授权生产型企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自营出口是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自营出口权后,可以对自产和收购的货物直接办理出口。
(二)委托(代理)出口
委托(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
外贸企业在受托办理出口业务时,收取一定的代理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最终决定权属于生产企业,进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最终由生产企业承担。委托出口货物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对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交托给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知识04:出口货物贸易方式
现行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分为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边境贸易、双边贸易、多边贸易、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下面主要针对出口贸易实务中常见的两种方式进行介绍。
(一)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它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它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
(二)加工贸易
1.什么是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指一国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利用本国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将进口原料、材料或零件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从而获得以外汇体现的附加价值。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按照所承接的业务特点不同,常见的加工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协作生产,具体如表1-3所示。
表1-3 加工贸易说明
2.加工贸易的业务流程
(1)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所需单证如下。
①经营单位申请报告。
②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证》,属于进料加工的需要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③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
④经营单位基本账户开立证明。
⑤加工企业所在地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⑥委托加工应提供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签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委托加工合同(协议)。
⑦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提供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出具的关封,内含“异地加工申请表”一式两份。
⑧首次开展加工贸易须提供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海关登记通知书》。
⑨经营单位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⑩加工工艺说明。
11如需异地口岸进出口报关,须填写“异地报关申请表”。
12海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特 别 提 示
(1)海关对首次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验厂制度;对单证齐全、验厂合格的企业,海关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核发《登记手册》。
(2)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属AA类企业的,免设台账;属A类企业的,须设台账,实行“空转”;属B类企业的,须设台账,一般商品实行“空转”,限制类商品实行“实转”;属C类企业的,须设台账,一律实行“实转”;D类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对非同一分类的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海关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管理。对提供的进口辅料品种在规定范围内,且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的外商,免办手册,不纳入台账管理。
(2)进口料件
进口料件是加工贸易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经营活动时,从国外进口的免交关税、增值税的料件。该料件受国家海关监管,须按规定生产成成品后复出口,同时进行报核。如因合理原因不能按计划复出口,而须转内销的,需要在当地主管海关进行补税手续后,方可转内销。
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报关手续。
(3)加工成品出口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报关手续。
(4)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的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深加工结转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以外汇结算的,海关可以签发收汇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入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进口,应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如与转出企业以外汇结算的,海关可以签发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由于保税料件加工成半成品不离境,故在实践中又称为“间接出口”;又由于产品在两个加工贸易企业之间进行转移,又俗称为“转厂”。在税收实践中,深加工结转业务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知识05:对外贸易结算方式
出口贸易的结算方式分为汇付、托收、信用证和其他。
(一)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付又包括以下三种方式,具体如表1-4所示。
表1-4 汇付方式
(二)托收
托收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实务中常用的托收方式有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具体如表1-5所示。
表1-5 托收方式
(三)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在买卖双方之间保证付款的凭证。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书,向卖方开付保证付款的信用证,即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证据,银行就保证付款。
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构成要素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退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和地点等。
要素01: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有下列八类,具体如表1-6所示。
表1-6 可以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八类企业
要素0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退税对象
退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退税,即出口退税的客体,它是确定退税类型的主要条件,也是退税的基本依据。而货物范围,是确定退税对象的具体界限。对纳入退税范围的退税对象,必须在具体范围上予以明确。
(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对其均应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具体如图1-2所示。
图1-2 可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二)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包括自产和符合条件的视同自产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如下。
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③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如下。
—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④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⑤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除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三)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如表1-7所示。
表1-7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特 别 提 示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对于企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四)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如下。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禁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①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②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③以自营名义出口,就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⑤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对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⑥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特 别 提 示
第(4)、(5)项具体情况如下。
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②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③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④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⑤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⑥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⑦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⑩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⑪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⑫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⑬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⑭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⑮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利用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这种手段取得。
要素0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过程中的增值税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要素0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
(一)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率设定为17%、16%、15%、14%、13%、11%、9%、5%、3%。
(二)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率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见表1-8)。
表1-8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要素05: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一)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5)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6)已使用过的设备(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上述公式所称的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二)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以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退税的计算: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要素0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一)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三种,具体如图1-3所示。
图1-3 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
(二)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两种,具体如图1-4所示。
图1-4 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
各类型企业和贸易方式适用的出口退(免)税方式如表1-9所示。
表1-9 各类型企业和贸易方式适用的出口退(免)税方式
要素07: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
退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要求。它包括多长时间办理一次退税,以及在什么时间段内申报退税。
(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2)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货物的,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特 别 提 示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要素08: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地点
退(免)税地点,是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出口退(免)税的地点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具体如图1-5所示。
图1-5 出口货物退(免)税地点的四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