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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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际贸易结算的历史进程及其适用的国际惯例

1.2.1 国际结算的历史演变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银行职能的变化,传统的国际结算不断发生着变化。

1.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扩大和货币的产生,使易货贸易发展为货币结算

自从人类社会有了分工,便有了贸易。在原始社会时期,由于生产力落后,产品种类和数量有限,贸易采取以货易货的方式。例如,英国人用红酒交换中国的羊毛,即以实物交货实物,是易货贸易。易货贸易是最早的,也是最持久的贸易方式,一直持续到现在。例如,当代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对开信用证,实际上就是一种易货贸易的结算工具。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扩大,产品的数量增加了,种类也丰富了,交易也频繁了,单靠以货易货这一简单的贸易形式,已经限制了贸易的发展。例如,一个发展中国家要用鸡蛋换取导弹,就必须有一个国家有将要淘汰的或者富余的导弹,而且这个国家正需要鸡蛋,方有成交的可能性。但是现实中,这种情况越来越具有偶然性,满足不了交易的多样性。因此,需要在两者之间搭起一座双方都认可的桥梁,货币就自然地出现了。

在易货交易中,交易双方都具有双重身份:买方和卖方。这就要求交易既要满足自己,又要满足对方,否则不能成交。在货币结算贸易中,交易一方为卖主,另一方为买主,用货币作为交换的媒介,只要买方有购买欲望和购买能力,那么从理论上讲就可以实现购买一切商品。

货币作为一种结算工具,大大提高了成交的概率,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货币结算也暴露出其先天不足的缺陷。例如,路途遥远和交易金额庞大,那么携带大量的现金不仅不便,且风险加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品贸易的发展。于是,一种代替现金的新的结算方式——非现金结算或票据结算,便应运而生了。

2.票据的产生和推广,使国际结算由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

早期的国际结算主要以金银铸币作为结算手段。买方直接将金银货币交付卖方,以清偿债务。然而长途跋涉传送金银不仅风险大、费用高,而且难以清点和辨别真伪,这些都给国际贸易商人带来诸多不便。当交易量较大、交易活动频繁时,这种不便尤为突出。因此,现金结算也就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大规模发展的需要了。

逐步取代现金结算的是票据结算,即非现金结算。现代票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大体上经过了三个阶段。

(1)兑换商票据时期。票据产生于公元11~12世纪的欧洲国际贸易中心——地中海沿岸城市。由于各城市之间贸易往来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不同货币兑换的需要,并由此产生了专门从事货币兑换业务的兑换商。为避免直接运输现金可能发生的风险,减少运输费用,于是出现了为代替现金运送而由兑换商在本地收取现金,再向异地的兑换商发出书面证明,由异地的兑换商进行支付的办法。这种由兑换商签发的书面证明即是早期的票据。

(2)市场票据时期。到了公元13世纪前后,在欧洲的一些主要城市,定期的集市交易发达起来,票据开始了最初的交易。交易商可用由兑换商发出的、以市场交易日为到期日的票据代替现金进行支付。

(3)流通票据时期。公元16~17世纪,欧洲的票据使用已相当普遍,票据制度也渐趋完善,特别是最初背书制度的出现,使票据能够以简便的方法实现转让,票据便从先前的证据性证券演变成流动性证券。到了18世纪以后,票据就开始成为现代意义上的票据。

3.单据的证券化,使付款方式从“凭货”付款发展到“凭单”付款

在票据发展的同时,国际贸易也大幅度地增长,商人们已不再亲自驾船出海,而是委托船东运送货物,船东们为了减少海运风险,又向保险商投保,这样,商业、航运业、保险业就分化为三个独立的行业,并出现了提单、保险单。这些单据不仅是收据,而且还可以转让,成为买卖和抵押的对象。18世纪,单据证券化的概念被普遍接受。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凭单付款的结算方式已相当完善。

4.银行的加入,使国际贸易结算由商人之间的直接结算变成了以银行为中介的转账结算

早期的银行是高利贷性质的银行,发放高利贷是其主要业务,当时尚未开展中介服务业务,也未能完全加入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体系中。到了18世纪60年代,在最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产业革命的同时,银行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即由高利贷性质的封建银行转变为担任信用和支付中介的资本主义银行。他们不仅从事国内的存放款业务,还开展了国际结算和国际借贷业务。贸易商人也可以委托银行收付货款。

银行的加入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发展。这是因为:

首先,银行拥有高效率的资金转移网络。为了国际结算的方便,银行在海外广设分支机构并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广泛的代理关系、账户关系,这样货币的收付就变成了银行内部或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或账务转换,而一般不发生实际的货币运行活动。

其次,银行有安全的保障系统。为保证货币的安全收付,银行之间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用以识别真伪的印鉴、密押系统。

再次,银行资金雄厚、信用卓著。在贸易双方互不了解、互不信任的情况下,银行为双方或一方作保,可以促进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最后,银行为贸易融资。在贸易活动中,卖方总希望尽快收回货款和融通周转资金,而买方则希望迟付货款,对此,银行常常以贴现、抵押等形式向买卖双方融资。以银行为中枢的贸易结算与融资相结合是现代国际结算的最重要特点之一。

1.2.2 国际结算适用的国际惯例

国际结算涉及的国际惯例是国际结算长期实践形成的相关做法和普遍规则,国际惯例的形成与发展,公平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一定时期内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和规则相对稳定性。

1.与票据相关的法律

有关票据的主要法律有以下几个。

(1)《英国票据法》,它是英美法系票据法的典型代表;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它是大陆法系票据法的典型代表。

2.与结算方式相关的国际惯例

有关结算方式的国际惯例有以下几个。

(1)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供各银行自愿采用。1983年该规则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1993年国际商会经过修订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为《UCP500》。

《UCP500》经过14年的运作,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有些规则烦琐并不够严密,国际商会于2007年再次修订,称为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为《UCP600》),相比《UCP500》,《UCP600》的特点是语言简练、严密,条款简洁、务实,组成合理、科学,其相对《UCP500》条款的增删反映了实际的需要,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更大。

(2)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依照便利世界各国间贸易的宗旨,国际商会要对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的惯例进行不断的评审,所以,国际商会评审了1993年3月的《托收统一规则》。该规则是由国际上有关专家辛勤工作了两年多后修改完成的,于1995年重新颁布了《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URC522),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它是世界各国商业银行及贸易商办理托收业务的行动规则。

(3)国际商会《见索即付担保函统一规则》。《见索即付担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URDG458),该规则主要是对国际间较多的采用独立性保函所制定的,从1992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