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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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货币制度

1.3.1 货币制度的含义及形成

货币制度,简称“币制”,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及相应的章程条例规定的货币流通的结构和组织形式。建立统一的货币制度,有利于本国货币流通的正常与稳定。

货币制度分为金属货币制度和信用货币制度,是伴随着国家统一货币铸造而产生的。

在前资本主义世界,各国先后出现了铸币。公元前7世纪,在土耳其小亚细亚利迪亚(Lidya)地区出现西方世界第一枚硬币,后传入希腊和波斯。但由于当时自然经济状况和诸侯割据的形势,货币的发行权分散,各种货币的适用区域狭小,铸币种类繁多,成色重量下降,货币流通十分混乱。这种分散混乱的货币体系不利于正确计算成本价格和利润,不利于建立广泛而稳定的信用关系,不利于商品流通的扩展以及大市场的形成,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了扫清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的障碍,创造有秩序的、稳定的货币流通体系,各个国家先后颁布法令和条例,对货币流通做出各种规定,从而形成了相对统一的、稳定的货币制度。显然,货币制度是人们在充分认识商品货币关系的基础上,由国家制定,并主要通过国家法律强制保障实施的,它体现了国家在不同程度上,从不同角度对货币所进行的控制。

1.3.2 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

货币制度也是货币本位制,它包括四个要素:货币金属,货币单位,各种通货铸造、发行和流通程序,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1.货币金属

这是货币制度的基础,规定用哪一种金属作为货币材料,不同的货币金属就构成了不同的货币制度。如用金、银或金银并用,就分别称为金本位制、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国家不能滥用权力、随心所欲地指定一种金属作为货币材料,而是根据客观经济发展的条件,确定适宜的货币金属。

2.货币单位

货币单位,又称价格标准。确定货币单位就是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及其所含的货币金属的重量。如英国的货币单位定名为英镑,1816年5月的金币本位法案规定1英镑合成色11/12的黄金123.27447格令,合7.97克,即纯金113.0016格令。美国的货币单位定名为“元”,按1934年1月的法令,1美元含金量规定为13.714格令,合0.888671克。中国1914年的《国币条例》规定,货币单位为“圆”,1圆含纯银0.648两,合23.977克。

3.各种通货的铸造、发行和流通程序

通货是指流通中的货币,包括金属货币、纸币、各种信用货币,如银行券、支票、商业票据等。

金属货币分为主位币和辅币。主位币又称主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金属和货币单位而铸造的货币,是国家作为价格标准的基本通货,如美元(US.Dollar)、马克(Mark)、法郎(Franc)、比索(Peso)等。本位币是一种足值铸币,即以名义价值和实际价值相一致为基本特征。主币有以下规定。

① 主币可以自由铸造。每个公民有权请求政府免费(如英美)或低费(沙俄收2‰,旧中国收6‰)代铸,这样可以防止主币金属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自发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

② 规定铸币的磨损公差。为避免重量不足的铸币自由流通而导致主币贬值,在货币制度中要规定每枚铸币的法定重量与磨损以后的实际重量的差别。如英国1870年的铸币条例规定,1金币的标准重量是123.27447格令,磨损后的铸币重量不得低于122.5格令。

③ 本位币具有无限的法定支付能力,即无限法偿。法律上赋予主币流通的权力,不论支付金额有多大,受款人不得拒绝接受,对方无权要求改用它种货币。在使用上,本位币是最后的支付工具。

辅币是主币单位以下的小额货币,专供零星交易和找零使用。如美国的辅币为分,1美元=100分。1972年以前,英国的辅币是先令、便士、法新,1英镑=20先令,1先令=12便士,1便士=4法新。辅币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点。

① 辅币是用贱金属,如铜、镍、银等铸造的不足值的铸币,其名义价值高于实际价值。辅币不能自由铸造,统一由国库的金属铸造,铸币收入归国家所有。辅币可以按固定的比例与主币自由兑换,以保证它可以按名义价值流通。

② 辅币的支付能力是有限的,即有限法偿,当支付的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对方有权拒绝接受。如美国银币10分每次支付限额为10元,铜镍币为25分。不过在向国家纳税或向银行兑换时,可不受此限制。

4.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为了稳定货币,各国货币制度中都包含有发行准备制度的内容。在金属货币流通时期,国家利用金准备扩大或收缩金属货币的流通,以保证国内货币流通的稳定,同时作为国际支付的准备金和支付存款及兑换银行券的准备金。在当前世界各国不兑换的信用货币流通条件下,金准备不再作为国内金属货币的准备金以及支付存款和兑付银行券的准备金,只作为国际支付的准备金。尽管目前各国中央银行发行的信用货币不再兑换黄金,但许多国家仍然保留着发行准备制度,规定银行发行货币要有十足的准备金。如日本规定,日本银行发行货币时要有同等的资产作为保证,可充当保证的资产有公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外汇、金银等。瑞士规定瑞士国家银行在发行货币时至少要有黄金准备,而且要存在国外,其余准备可以用短期公债、国库券及商业票据等。

1.3.3 货币制度的演变

货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曾先后经历了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金本位制和现行的纸币本位制。金本位制又可分为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三种。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1所示。

图1-1 历史上的货币制度

1.银本位制

银本位制是以白银为本位币的一种货币制度,其历史最为久远,在币制萌芽的中世纪为许多国家所采用。16世纪,由于在美洲等地相继发现了丰富的银矿,白银生产技术的日益提高,使世界白银的产量猛增,为许多国家实行银本位制创造了条件。最早实行银本位制的国家有西班牙、墨西哥、秘鲁、日本、中国、印度等国,后来西欧各国也都相继采用了银本位制。我国也是最早以白银为货币的国家,公元前119年,西汉武帝时期便开始铸造银币,但由国家法律确认为一种货币制度是在公元1910年,即清宣统二年,该年四月清政府颁布了《币制条例》正式确定我国实行银本位制。

银本位制的特征是:银币可以自由铸造,持有白银者有申请铸币的权利,辅币和其他各种货币可以自由兑换成银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的银币与具有有限法偿能力的货币符号同时流通,白银可以自由输出输入国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白银已不便于大宗的交易,加上白银产量逐年增加,白银价值猛烈跌落,必须以币值更高的贵金属充当本位币。19世纪40年代,在加利福利亚、南非、澳大利亚等地相继发现了富金矿,黄金产量大幅度增长,黄金取代白银为主币的物质条件逐步成熟。

2.金银复本位制

金银复本位制是金银两种金属同时被法律确定为金属本位币,金银皆可自由铸造,自由输出输入,同为无限清偿的货币本位制。

金银复本位制的三种形式如下。

(1)平行本位制

平行本位制指两种货币按各自所含金属的实际价值流通的本位制。1663年,英国发行“基尼”金币与原来的银币“先令”同时并用,两种通货间的兑换比率完全随市场比价变动而变动。

在实行平行本位制的条件下,市场上每一种商品都必然有两种价格表现形式:一种是金币价格,另一种是银币价格。由于金银市价不断变动,金银铸币的兑换比率也不断变动,用金银两种铸币表示的商品的两种价格对比关系也随市场金银比价的变化而变化。这就使货币价值尺度功能的发挥受到影响,对商品价值的衡量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平行本位制是一种不稳定的货币制度。这种不稳定的根源在于:货币具有的排他性、独占性的本性不容许金、银同时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

(2)双本位制

双本位制指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金银之间的比价,金银按法定比价流通的本位制。这种币制下的金银比价试图割断与市场比价的联系,以法定的金银比价为特征,它是复本位制的主要形式。1803年,法国规定金银法定比价为1∶18.5,美国的1792年货币条例规定,金银法定比价为1∶15。

在双本位制下,金币和银币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价来流通的,这就克服了平行本位制下那种混乱的局面。但在双本位制下,当市场上金、银的比价发生变化时,会引起金币或银币的实际价值与名义价值背离。这时,实际价值高于名义价值的货币(良币)就会被人熔化,退出流通领域,而实际价值低于名义价值的货币(劣币)则会充斥市场,这就是“劣币驱逐良币”规律。即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如果在同一地区同时流通两种货币,则价值相对低的劣币会把价值相对高的良币排挤出流通领域。“劣币驱逐良币”规律是英国理财家格雷欣首先论及的,所以又称“格雷欣法则”(Gresham’s Law)。例如,当金银的法定比价是1∶15时,如果由于采银技术进步或其他原因使银价跌落,市场金银比价变为1∶16,这时,倘若把金币熔化为金块,把金块在市场上按市价换成白银,再把白银铸成银币,并把银币按法定比价换为金币,如此循环一周,就可得到1份银的利润。这种情形发展的结果是金币敛迹,而银币充斥市场;反之,亦同。

因此,在双本位制下,虽然法律规定金银两种铸币可以同时流通,但实际上,在某一时期市场上主要只有一种金属铸币流通。银贱则银币充斥市场,金贱则金币充斥市场。马克思说,凡有两种商品依法充当价值尺度的地方,事实上总是只有一种保持着这种地位。价值尺度的二重化是同价值尺度的职能相矛盾的。

(3)跛行本位制

跛行本位制在由金银复本位制向金本位制过渡时期出现。它和双本位制的区别仅在于,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而银币则不能自由铸造。由于银币限制铸造,银币的币值实际上不再取决于其本身的金属价值,而取决于银币与金币的法定兑换比率。因此,跛行本位制下的银币实际上已演化为金币的符号,起着辅币的作用。之所以实行跛行本位制,是因为实行双本位制的国家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下,不得不将劣币的铸造权收归国有,以保持流通中金币和银币的法定比价。19世纪末世界白银过剩,银价暴跌,金银币比价日益脱离市场比价,复本位制日趋没落,这些国家或者是由于流通中的银币一时难以收回,改铸费用太大,或者是缺乏黄金,于是只好用跛行本位制来维持复本位制的残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银复本位制的不稳定性造成商品价格的起伏不定和货币流通的动荡,这对迅速发展的资本主义经济起着阻碍作用,因而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稳定的货币制度。

3.金本位制

在金本位制度下,一国的基本货币单位与一定成色及重量的黄金维持固定关系。金本位制按基本货币单位与黄金的联系程度又可分为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

(1)金币本位制

金币本位制是典型的金本位制。它的主要内容是:以一定数量与成色的金币作为本位货币,金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黄金可以自由输出输入;辅币和银行券可以自由兑换成金币。

金币本位制具有自由铸造、自由兑换和自由输出输入三个特征,其落脚点在于稳定币值。金币的自由铸造和熔化是为了保证金币的价值和黄金一致,可以自发地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黄金的自由输出输入,可保持国内外黄金价格维持同一水平,从而保证外汇行市的相对稳定和国际金融市场的统一;银行券和辅币同金币之间的自由兑换,可维持这些货币之间按照法定比价流通。

英国是最早实行金币本位制的国家,于1816年宣布,从1819年实施。其后,19世纪70年代,先后有德国、丹麦、瑞典、挪威、法国等欧洲工业国家相继由金银复本位制过渡到金本位制。19世纪末,美国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实行金本位制,至20世纪初,世界各国都已广泛实行金币本位制。

金币本位制是相对稳定的货币制度,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人们把金币本位制下的金币流通称为“货币的黄金时代”。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资本主义国家曾企图恢复金币本位制,但由于黄金供应不足和分配不均等问题,传统的金本位制很难恢复。于是,除美国继续实行金币本位制外,英、法两国开始实行金块本位制,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则逐步实行金汇兑本位制。

(2)金块本位制

金块本位制,又称生金本位制。在这种货币制度下,国内不铸造、不流通金币,黄金退居准备金地位,集中存储于政府,由国家发行代表一定重量和成色黄金的纸币来流通,而纸币不能自由兑换黄金,只能按规定的含金量在一定数额以上、一定用途内兑换金块。如1925年,英国的英格兰银行对所发行的银行券不负兑换金币的义务,但可向英格兰银行请求兑换金块,根据规定,每次兑换额以银行券1700英镑(合纯金400盎司)为最低限;美国则规定不再享有兑换或保存金币、金块的权利;法国1928年规定兑换黄金的最低限额为21500法郎。实行金块本位制的国家还有荷兰、比利时等。

实行金块本位制,可以节省黄金,但要维持金块本位制,必须以国际收支平衡或有大量的黄金以供对外支付之用为条件。在世界经济动荡的冲击下,金块本位制延续时间并不长,英国从1925年5月率先推行,1931年就首先放弃,以后法国、比利时、荷兰、瑞士等国相继放弃了金块本位制。

(3)金汇兑本位制

金汇兑本位制,又称虚金本位制。在这种货币制度下,货币单位仍规定有含金量,但国内不流通金币,以国家发行的银行券当做本位币流通。银行券不能直接在国内兑换黄金。中央银行在另一个实行金币本位制或金块本位制国家存储黄金和外汇,并规定本国货币与该国货币的兑换比率。居民可按这一比率用本国银行券兑换该国货币,再向该国兑换黄金。

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通过无限制在国内买卖外汇,以维护本国币值的稳定。由于实行金汇兑本位制国家的货币与实行金币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货币相联系,所以其货币与黄金的联系是间接的。

金汇兑本位制最早于1877年在荷兰的殖民地爪哇采用,后来,印度、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墨西哥、巴拿马等国也相继采用,通常适用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为整顿币制于1924年实行金汇兑本位制,意大利等30多个国家也随即实行,把本国货币与英镑、美元等挂钩,保持固定比价,并用借来的贷款作为外汇基金。1931年,德国放弃了金汇兑本位制,同年9月英国放弃金块本位制,1934年4月美国放弃金本位制,一系列与英镑和美元相联系的国家和地区也相继放弃了金汇兑本位制。

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是不稳定的货币制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内均没有黄金流通,由于黄金失去了流通手段的职能,从而也就不能自发地调节流通中货币量。二是银行券与黄金的自由兑换均受到限制,因而削弱了金币本位制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三是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一方面,其货币依附于他国,一旦所依附国家的币值变动或不履行义务,实行金汇兑本位制国家的币值就会随之变动,且本国货币依附于他国,必然在政治上、经济上受制于人。另一方面,若金汇兑本位制国家大量提取外汇储备兑换黄金,则实行金币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通货稳定也必然受到威胁。

在整个金本位主导的时代,黄金实物本身(黄金的价值、银行金库的地理位置和黄金货币的流通量)对于世界经济的运行仍然很关键。这一情况结束于20世纪30年代,由金本位维持的经济平衡经常面临着非常大的社会压力。从一国输出黄金后,该国价格水平下跌,这将导致高失业率和经济萧条。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性大萧条是1929年华尔街崩溃的结果,同时此次大萧条还暴露了金本位的缺陷。1931年,全球经济的衰退引发了伦敦黄金的挤兑狂潮,这说明人们只想持有黄金这种安全货币离开英国,但在伦敦并没有足够的黄金来满足需求,英格兰银行停止了黄金兑换业务,不得不放弃金本位。到了1936年,全部西方国家的货币都放弃了金本位。到1973年,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林体系彻底崩溃,金本位制全面瓦解。

4.信用货币制度

信用货币制度又称纸币制度,是货币制度的高级形式,它使用国家的强制手段,以本身没有价值的纸币代替金银执行货币职能。在流通中,以真实货币代表出现的货币符号通常有两种,纸币与银行券,它们同是本身没有内在价值的纸制货币符号。

(1)纸币

纸币是由国家强制发行的不兑换的纸制货币符号。

纸币的流通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政权干预,因为只有国家发行的纸币才具有权威性,只能由国家赋予纸币以强制使用的权力;二是民族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民族市场提供了吸收大量纸币的场所,使纸币能够被广泛使用。我国北宋的“交子”,出现在公元995年,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

纸币的实质主要有以下方面。

① 纸币直接是金的符号,发行纸币是用来代替铸币的,纸币上标明的货币名称往往同铸币名称是一样的,代表一定的货币金属含量。所以纸币不能直接执行价值尺度职能,只能在代表铸币的情况下,才能间接执行价值尺度职能。

② 纸币不能自发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不具有储藏手段职能,因为纸币在流通中才有价值,一旦退出流通,就一文不值。

③ 纸币只在一国的强制力下使用,不能超出国界。所以,不具有世界货币职能。

④ 纸币不能兑换金银,因为发行纸币的目的,就是取代金属货币以弥补财政的亏空,所以,纸币是不允许兑换金银的。

(2)银行券

银行券是银行发行的一种信用货币,即代替金属货币充当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信用证券。

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不断扩大的趋势下,市场对货币的需要量剧增,而金属货币的生产能力有限,难以满足供应,客观上要求流通中以信用货币代替金属货币,另外,商品流通促进了信用制度的发展。赊购、延期支付、清偿债务等方式,使买卖行为变成了信用关系。用于买卖双方的、标明金额的定期支付凭据,即为商业票据。银行券是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上产生的,持有商业票据者需要把它转变为现款时,就要到银行贴现,以取得现款。银行券是用以代替商业票据的银行家票据,是不定期的,持票人可以随时到发行银行券的银行兑换黄金,银行本票经背书后可以流通,这是最初的银行券。

信用货币制度下,各国的主要货币是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它是国家强制流通的价值符号,具有无限法偿能力。纸币本身没有价值,不能兑换黄金,它的发行不以金、银为保证,而是依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信用程序进入流通领域。

信用货币制度有以下特点。

① 流通中的货币都是信用货币。纸币的流通完全决定于纸币发行者的信用。如纸币发行者是中央银行,则决定于中央银行的信用。银行券是银行发行的,则决定于发行银行的信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货币,都是银行对所有者的负债,体现着信用关系。

② 流通中的货币都是通过信用程序投入流通的,即是通过信用程序发行的,这与金属货币制度下货币通过自由铸造投入流通不同。它们既不能兑换黄金与白银,也不能规定纸币的金、银的含量。

③ 国家对货币流通的管理成为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在纸币制度下,货币大多是通过银行放款程序投入流通的,货币的发行不以黄金作保证,而是取决于货币当局实现货币政策的需要。如果银行放款过多就会造成通货膨胀;如果放款过少,则会造成通货紧缺。因此,中央银行必须控制、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货币流通的稳定。

1.3.4 中国的货币制度

1.古代的货币制度

我国使用货币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尽管我国是使用纸币和信用货币最早的国家,但我国古代的货币制度是不健全的。贵金属(如金、银)与贱金属(铜、铁)同时流通,金、银称量货币与金属铸币同时流通,纸币与金属货币同时流通。这些货币平行流通,没有主币与辅币之分,政府很少硬性规定它们之间的比价,铸造货币和发行纸币比较分散。这都是我国落后的商品经济所决定的。

2.近代的货币制度

从鸦片战争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我国近代货币制度是一种混乱的、落后的与不独立的货币制度。

在西方国家早已实行金本位制时,我国仍旧是落后的银本位制。后来外国银元大量涌入我国,如西班牙本洋、墨西哥鹰洋、日本龙洋等不胜枚举。清政府于清光绪帝十五年(1889年)开始自铸银元,通称“龙洋”,但并未废除银两制度。直至1933年4月,国民政府进行“废两改元”的币制改革,我国才开始统一的银铸币本位。1935年11月,国民党政府被迫放弃银本位制,实行“法币改革”。至此,我国铸币流通宣告结束,开始实行不兑现的纸币本位制度。

法币改革不久,抗日战争爆发,接着又是三年解放战争,国民党政府实行通货膨胀政策,仅1945年8月—1948年8月,法币发行量增加了1000多倍,法币贬值几乎变成了废纸。其后又先后发行金圆券、银元券。国民党政府时期的恶性通货膨胀,严重扰乱了货币流通秩序,对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与国民党统治区货币制度并存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货币制度。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协会就建立了一些银行或信用机构,并发行过货币。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苏区也发行过各种货币。抗日战争和解决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银行先后发行了地区性货币。革命根据地的货币大多是银行券,由各根据地的银行垄断发行。当时的根据地和解放区被包围分割,因此,各根据地的发行也处于分散、不统一的状态,但它的形成和发展为新型货币制度的建立积累了经验。

3.人民币制度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正式宣告成立,并开始发行人民币,人民币成为国家的本位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和人民币的发行,标志着新中国货币制度的开端。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规定以新币1元兑换旧币1万元,提高了人民币单位“元”所代表的价值量。

人民币制度从产生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的不断发展而逐步趋于完善。概括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人民币主币的单位为“元”,辅币的单位为“角”和“分”;1元分为10角,1角分为10分。

② 人民币没有含金量的规定,它属于不兑现的信用货币。人民币的发行保证是国家拥有的商品物资,黄金外汇储备主要是作为国际收支的准备金。

③ 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的货币,严禁伪造、变造和破坏国家货币。

④ 人民币的发行实行高度集中统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唯一合法的发行机构并集中管理货币发行基金。

⑤ 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汇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每日公布,一切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都据此执行。人民币汇率采用直接标价法。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货币制度在一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随着祖国统一大业的逐步完成,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如何协调人民币与港币、澳元等货币的流通,建立与新时期的新要求相适应的货币制度,仍然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此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货币制度中有关金银、外汇的规定,也需要做出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