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被保险人的义务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的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
1.投保期应尽的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机动车辆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应自觉地如实申报或说明投保车辆、货物及驾驶员的详细情况,以便于保险公司审核承保。
(2)认真填写投保单的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指导下,逐项认真填写投保单,以防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及时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根据投保单计算的保费总计数额,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才能领取机动车辆保险单、证。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应尽的义务
(1)被保险人及驾驶员的安全防损义务。机动车辆投保后,被保险人及驾驶员仍应积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不能依赖保险,消极防灾。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2)做好保险车辆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持车辆的良好技术状态。
3)载人、运货应按法规、条例办事,不得超装、超载。
4)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2)遵守法规的义务。机动车辆参加保险后,被保险人及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及法规,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保险人有权拒赔因此造成的事故损失。
(3)保险车辆所有权或用途变更前的申请批改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车辆所有权或者用途需要变更时,被保险人应事前通知保险公司,并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手续。
1)合法转卖的保险车辆,交易后凭工商部门认可的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名称。
2)保险车辆合法转让或赠送他人时,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动手续后,即可到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的名称。
3)保险车辆中途变更使用性质或改装变型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车辆使用性质或车型,并增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保险车辆出险、索赔期间应尽的义务
(1)积极保护、施救的义务。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及驾驶员应当采取积极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以防事故及损失扩大,尽量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及人员的伤亡。否则,由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
(2)及时报案的义务。在抢险、施救的同时,被保险人或司、乘人员还应立即向出险当地的交警部门报案,并在24小时内向承保公司报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承保的车辆,还应向当地的人保子公司报案,以便及时施救、定损、处理事故。
(3)如实讲述事故经过,协助查勘和处理事故的义务。当事故处理人员赶到现场后,被保险人有义务讲清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提供证人、证言和证据,并应全力帮助施救、查勘、处理事故。
(4)自觉遵守诚信原则,积极提供各种有效单证的义务。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应自觉按诚信的原则办事,所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若发现被保险人提供涂改或伪造的单、证,或制造假案图谋骗赔,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或追回已付出的保险赔款,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权益转让与协助追偿义务。若保险责任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且被保险人已按规定程序获得了保险赔付款,则应出具权益转让书,把向第三方追偿事故损失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责任方追偿。被保险人无权放弃向第三方的追偿权。
(6)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以便及时理赔结案。
4.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的制裁
被保险人若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