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被保险人的权利
根据新《保险法》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获得优质保险服务的权利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服务信誉企业,不管保户在选购保险的过程中,还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都应提供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1)热情接待保户,主动向投保者介绍业务险种,耐心解答投保者咨询的问题。
(2)协助投保者设计保险方案,指导保户填写投保单,帮助办理交费手续。
(3)建立保险车辆防灾预案,定期检查其安全状况,提供必要的防灾、抢险服务或有关整改的建议。
(4)投保户发生事故报案后,要迅速赶到现场,积极施救;协助投保户办理出险报案及索赔手续,不得刁难、推诿。
(5)主动、迅速、公正、合理地处理赔案,按合同及法定期限及时支付赔偿。
(6)保险临近期满时,及时通知投保户续保。
2.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损害补偿的权利
这是机动车辆保险被保险人最重要、最关键的权利。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车辆等财物损失及人员伤亡后,被保险人有权得到保险公司给予的补偿。这种损害补偿权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财产及人员本身的损失与伤亡的赔付;二是出险后为抢险救灾而由投保户支付的合理的施救、保护、清理、检验等费用。
3.获得保险人向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
当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保险人,并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时,保险人应予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率。
4.获得赔款续保优特权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版)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车辆在上一年度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也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一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保险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5.申请起诉讼权
承保与投保双方在保险合同履行中若发生纠纷,且经协商或调解无效时,被保险人有权依合同约定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