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Cheque,Check)是由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即付的汇票。《英美票据法》对支票的定义如下:“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我国《票据法》关于支票的定义是: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从以上定义中可以看出,作为支票有两个最重要的特点,一是见票即付,二是银行作为付款人。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前,先要办理支票存款账户。支票存款账户的开立要求:
1.申请人开立支票存款户必须使用其本名;
2.申请人应当存入足够的资金避免开出空头支票;
3.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二、支票的必备项目
作为支票,应记载的项目有:
1.“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付款银行名称;
4.出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未写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所在地应视为出票地点);
6.付款地点(未写明者则付款行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
7.写明“即期”字样;
8.一定金额;
9.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附支票式样如图2-3所示。
图2-3 支票
三、支票的拒付和止付
(一)支票的拒付
支票的拒付(Dishonor of Cheque),是指付款行对于不符合付款条件的支票拒付并退票的行为。付款行退票的理由通常是:
1.出票人的签名不符(signature differs);
2.大小写金额不符(words and figures differ);
3.支票未到期(post-dated);
4.存款不足(insufficient fund);
5.奉命止付(orders not to pay);
6.支票开出不符规定(irregularly drawn);
7.金额需大写(amount required in words);
8.大写金额需要出票人确认(amount in words requires drawer's confirmation);
9.支票逾期提示或过期支票(out of date or stale cheque);
10.需收款人背书(payee's endorsement required);
11.请与出票人联系(refer to drawer);
12.要项涂改需出票人确认(material alterations to be confirmed by drawer).
(二)支票的止付
支票的止付(Stop Payment of Cheque)是指出票人向付款行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银行停止对某张支票付款的行为。当持票人遗失支票,要求付款行止付时,该行应告诉持票人立即与出票人联系,由出票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止付才能成立。
(三)支票的付款期限
《日内瓦统一法》规定的提示期限是,若出票与付款人在同一国家,是自出票日起算8天;不在同一国家但在同一大洲的是20天,不在同一国家又不在同一大洲的是70天。追索的期限是从上述提示期限起算6个月。
《英国票据法》对支票的有效期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同汇票一样,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付款提示。
我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供付款。
(四)支票的票据行为
支票的主要票据行为是出票。支票也可以背书、付款、退票和追索。但支票没有承兑,因为支票都是即期付款。
四、支票的种类
记名支票(Order Cheque),是指出票人在收款人栏中注明“付给某人”、“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的支票。
不记名支票(Bearer Cheque)又称空白支票,这种支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取款时也无须在背面签字。
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是指在支票的票面上划两条平行的横向线条,此种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账。
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是指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的支票。
转账支票(Cheque for Transfer),是指发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载明“转账支付”。
五、汇票、本票与支票的比较
汇票、本票与支票的比较见表2-1。
表2-1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异同点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