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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一)异产毗连的定义
指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有、共用设备设施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二)行政管理主体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三)处理毗连关系的原则
1.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2.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应征得其他所有人同意,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规划部门)。
(四)异产毗连维修的责任
1.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维修费用分摊原则。见《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
2.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
3.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4.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