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史书写形态与文化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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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中国文学史》的文学史意识

从《中国文学史》的整体结构来看,当中“历时”意识非常薄弱,其基本的限制是由林传甲自己的选择而造成的,因为他要依照“研究文学之要义”顺次论述。这个原则定立以后,林传甲只能在原有各款说明的范围内论述。当中部分项目本来就是讲述各种变化的,例如开首三则:《古文籀文小篆八分草书隶书北朝书唐以后正书之变迁》、《古今音韵之变迁》、《古今名义训诂之变迁》;因此,林传甲“国文讲义”的头三篇也是“变迁源流”的讲述。在这里,林传甲提到“言语亦随时代而变”、“孔子犹随时,此其所以为圣之时”等关乎时间因素的话题(1、26、28)。照理他可以顺流而下,从“历时”角度论述文学,进行真正的“文学史”书写。然而,因为“研究文学之要义”关乎“词章”的骨干部分主要是举列“文体”,而林传甲也照跟着“经、史、子、集”四部分体论述,再加上他自己“变通”的修辞、章法环节,于是,《中国文学史》的“史”的感觉就不强了。

然则林传甲如何理解自己的“国文讲义”与“中国文学史”的关系?如何理解自己标榜的“仿日本笹川种郎《中国文学史》之意”呢?

林传甲在《中国文学史》目次后说:

右目次凡十六篇,每篇十八章,总二百八十八章。每篇自具首尾,用“纪事本末”之体也;每章必列题目,用“通鉴纲目”之体也(目次,24)。

南宋袁枢所创的《通鉴纪事本末》,因事命篇,“每事各详起迄,自为标题;每篇各编年月,自为首尾”,是当时非常受推崇的历史体裁。

林传甲在讲义中也提到:“宋之袁枢,因通鉴以复古史之体,且合西人历史公例”(82)。他在开卷时以史书的体例来比附自己的“讲义”,看来不乏撰史的意识。细究之,原来袁枢“纪事本末”的主要功能在于叙述历史事件的起迄和发生经过,而各篇亦统合于“三家分晋”到“周世宗之征淮南”的数千年历史框架之中,其历史意识一点都不含糊。然而林传甲所谓“每篇自具首尾”、“每章必列题目”,很多时都没有一条“历时”主线贯穿其中;所谓“自具首尾”只是文章结构(“共时”)的首尾,而不是先后经过(“历时”)的首尾。这种比附的方式,大概可以反映林传甲在“命名”上随手摭拾的态度。

在《中国文学史》中最能符合“日本笹川种郎《中国文学史》之意”的部分,是以“集部”论述为主的第十二篇到第十四篇——《汉魏文体》、《南北朝至隋唐文体》、《唐宋至今文体》,依朝代时序排列,其“历时”意味比较明显。第十二篇题下有林传甲的夹注说明:

为史以时代为次,详“经世之文”而略于“词赋”。惟“文学史”例录全文,“讲义”限于卷幅,不能备录(143)。

这才是林传甲的“中国文学史”的体例说明。他认为“文学史”需要载录“词赋”全文;再以此著本身作为“讲义”的限制,解释他的“变例”。事实上,他在这三篇中,乘着原来《奏定章程》以“历时”基准辨体之便,把论述尽量“变通”为“述其源流迁变”;譬如说:

西汉文继《战国策》之后,一变其嚣张谲辩,归于纯正,所以开一代之风气也(143)。

繁钦以后,文体渐靡;嵇康、阮籍以后,文体放恣少法度;而曹社墟矣(154)。

宋初承五代之敝,文体多沿偶俪;杨亿、钱惟演、刘筠之流,又从而张之(175)。

叙论都合乎“文学史”的意识。

此外,第十六篇题目是《骈文又分汉魏、六朝、唐、宋四体之别》;依《奏定章程》的原意,本也是辨识四种骈文的文体。林传甲又加以“变通”,说:“仿第十四篇例,论次至今日为止”,篇中描述由汉到清期间各种骈文文体;其间也包含了文学史发展变化的探析。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十六篇第一节《总论四体之区别》,结合了辨体与“文学史”的思考:

文章难以断代论也。虽风会所趋,一代有一代之体制,然日新月异,不能以数百年而统为一体也。惟揣摹风气者,动曰某某规摹汉魏,某某步趋六朝,某某诵习唐骈文,某某取法宋四六。然以文体细研之,则汉之两京各异,至于魏而风格尽变矣;六朝之晋宋与齐梁各异,至于陈隋而音节又变矣;而唐四杰之体,至盛唐晚唐而大变,至后南唐而尽变矣;宋初杨、刘之体,至欧、苏、晁、王而大变,至南宋陆游而尽变矣。吾谓汉魏六朝,骈散未尝分途,故文成法立,无所拘牵,唐宋以来,骈文之声偶愈严,用以记事则近于复,用以论事则近于衍……必欲剖析各家文体而详说之,非举《四库》集部之文尽读之,不能辨也(197)。

这里论说的重点是“变”,着眼于文学发展的流动性,可说是“文学史”的一种重要思路。再者,其论述的语气,又似是向《奏定章程》的“汉魏、六朝、唐、宋四体”划分挑战。可见在林传甲心中,《奏定章程》的科目说明并非不能侵犯的圣旨。他对《章程》的依违,不过是个人的选择。

以现今“中国文学史”的标准去责难林传甲的“国文讲义”,其中贬抑小说戏曲的观念,最为瞩目;这是京师大学堂的环境使然,也是林传甲个人的观念使然,上文已做讨论。然而,作为“中国文学史”而不讨论诗歌,即使以传统的“词章之学”立场来看,也说不过去。于此,林传甲也觉得需要解释,他在第十六篇中“李杜二诗人之骈律”一节题下说:

各国“文学史”皆录诗人名作,讲义限于体裁,此篇惟举其著者,述之以见诗文分合之渐(24)。

事实上,全书除了这篇之外,只有第九篇论屈原《楚辞》可算论及诗歌。至于第十六篇的重点所在,也是李白和杜甫的骈文,只有寥寥几句讲及杜甫的律诗古诗,看来有如虚应故事。

这种“重文轻诗”的做法,林传甲当然知道是不符“各国文学史”之意的;可是他并不很介意,只在此轻轻带过。辩解的理由又是:“讲义限于体裁。”然而,这个限制是从何而来的呢?从《奏定章程》的整个设计来看,诗赋本来就不是重点。上一章提到《奏定大学堂章程》并不鼓励“诗赋”的课习。中小学堂的“中国文学”和“中国文字”课程虽然不离写作,但却声明“学堂之内万不宜作诗”(璩鑫圭、唐良炎,3);因为在“致用”的要求下,文比诗重要。林传甲的关怀处,就是课堂上是否需要讲习,而不是“中国文学史”要不要叙论。其取舍之由,不是很明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