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1 19: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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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一、起诉条件
01 征收预公告及“未批先用”的可诉性
02 征收补偿方案的可诉性及登报公告效力认定问题
03 建制村合并审批行为涉及村集体财产权益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4 起诉人初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具有原告资格
05 确定原告资格应以起诉时具有利害关系为依据
06 存在重大添附的承租人与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0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利害关系的认定
08 应当根据历史沿革认定两个经济组织之间的承继关系
09 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
10 因关联民事诉讼耽误的期限应予扣除
二、审理规则
11 行政裁决案件中的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
12 被告未履行举证义务的判决方式应考虑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3 申请再审中的新证据应当予以质证
14 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应予实质审查
15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分析证据认定违法强制拆除主体
16 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适用优势证据规则
17 复议决定可能对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利后果的应当将其列为复议第三人
18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19 公民代理资格的审查及对虚假陈述的司法惩戒
20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21 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但不影响公正审判的不予再审
22 对纵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排除、限制竞争”的理解和适用
三、实体裁判
23 行政机关重复处理行为的判定标准
24 善意抵押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撤销虚假登记行为确认违法保留效力
25 行政行为内容正确只是缺少形式要件的属于程序违法
26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自我纠错的权力
27 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可以同时恢复原行政行为法律效力
28 审理山林权属行政裁决案件可适用变更判决
29 不动产转移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0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符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
四、赔偿补偿
31 酌定行政赔偿数额要结合当事人主张和在案证据综合确定
32 违法强制拆除案件中赔偿范围及数额的认定
33 未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安排宅基地相关损失的赔偿标准
34 未及时支付赔偿金的利息损失属于应予赔偿的直接损失范围
35 对超征收范围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可依法判决一并予以行政补偿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