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4 14:53:50
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63号
前言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
3.1 一般规定
3.2 卡车和工程机械保养车间
3.3 发动机和机械部件总成修理车间
3.4 电气总成修理车间
3.5 铆焊修理车间
3.6 综合辅助车间
3.7 外修队基地
3.8 设备组装场
4 厂区总图运输
4.1 场址选择
4.2 总平面布置
4.3 场(厂)内运输
4.4 竖向设计
4.5 厂区绿化
5 厂区建筑
5.1 一般规定
5.2 生产建筑
5.3 行政、生活建筑
6 供配电、通信和信息管理
6.1 供配电和照明
6.2 通信
6.3 管理信息和监控系统
7 给水、排水
7.1 给水
7.2 消防
7.3 排水
8 采暖、通风
8.1 一般规定
8.2 通风与空调
8.3 热源
8.4 室外供热管道
9 节能
10 职业安全与职业病防治
10.1 安全
10.2 职业卫生
11 环境保护
11.1 一般规定
11.2 污染防治
附录A 外委修理与矿机修厂的任务划分
附录B 露天煤矿主要机电设备和主要总成的修理周期和使用年限
附录C 露天煤矿主要机电设备和主要总成部件检修设备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