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村坊制因缘考略
唐代最早推行“村坊制”为高祖武德七年(624),《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上》载: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先是颁布均田令和租庸调制,接着)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1]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武德七年的律令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上述引文的目的,就是案检户口,限制人口流动,保证均田令和租庸调制的顺利实行。联系隋开皇初的政策:先整顿乡里制和颁布均田令[开皇元年(581)],接着又推行团貌和输籍定样的辅助政策[开皇三年(583)][2],几乎和武德律令一样的事实,不难断定:“村坊制”的动机和“团貌”一样,与案比和稳定户口有关。隋初的“团貌”是“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武德七年令是“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它们虽然形式不同,但以“本土断之”的原则却相同。宋代名臣陈靖对唐代“村坊制”有评论道:“陈亡隋乱,纪紊纲颓。洎乎李唐,大革斯弊。……即乞据今村坊,加之保伍,随其土断,不问侨居,应是浮浪之徒,悉归版籍所管,然后按其人数,授以土田。五家为邻,五邻为保,递相检察,责以农桑……”[3]此论对唐代村坊制的性质和试推行的目的解说的甚为明了:所谓“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就是不管你是土户还是侨户,一律以现在所居为准,在城的就在城里居住,在村的就在村里居住,并以此作为户籍登记的依据,不准再随便迁移了。并且在贞观十五年(641)以后,又在村和坊分别设“村正”和“坊正”[4],直接管理村和坊,从而和乡里制、邻保制一起,有效地加强了对基层的控制。这其中有一个问题,隋初和唐初从大的政治和社会背景来看并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这从开皇和武德年间推行的各项政策也能看出来,但因何只在推行“村坊制”一点上有所不同?难道隋开皇年间的村落、城郭的现状跟唐武德年间有大的不同吗?由于隋文帝的励精图治,在政治和经济方面都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审视一下有隋一代的方方面面的情况,和唐武德、贞观时期相比基本是大同小异。因此可断定唐初推行“村坊制”的原因不会是由于社会的变化所引起的,这之中肯定有一个人为的直接原因,并且这个直接原因还一定出现在隋末。翻检一下《隋书》中隋炀帝后期的史料会发现有隋炀帝强迫村民迁居城郭的害民之举。《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中载:
是时[大业九年(613)]百姓废业,屯集城堡,无以自给。然所在仓库,犹大充牣,吏皆惧法,莫肯赈救,由是益困。[5]
同书卷四《炀帝本纪下》载:
(大业)十一年(615)二月庚午,诏曰:设险守国,著自前经,重门御暴,事彰往策,所以宅土宁邦,禁邪固本。而近代战争,居人散逸,田畴无伍,郛郭不修,遂使游惰实繁,寇攘未息。今天下平一,海内晏如,宜令人悉城居,田随近给,使强弱相容,力役兼济,穿窬无所厝其奸宄,萑蒲不得聚其逋逃。有司具为事条,务令得所。[6]
隋炀帝的这些举措,是非常不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的。城郭曾一度是人们居住的主要方式,[7]但魏晋以来,由于社会长期动荡,城居的状况被打破,人们的居住方式呈现“村居”和“城居”两种情况。[8]特别是在北朝时期,通过推行均田制,有意识地加强了农民的村居形式。北魏、北周、隋代的均田令文中给“宅居地”的内容应值得注意。《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载:“(太和)九年(485),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9]《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载:“后周太祖作相,创制六官。……凡人口十已上,宅五亩,口九已上,宅四亩,五口已下,宅三亩。……(隋)高祖登庸……及颁新令,……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10]上述令文中,颁授“宅居地”与“田”的用词不同,涉及“田”时用“授”,而在“宅居地”上用“给”,“给”字内含着为新居和无宅农民无偿提供宅居地的精神,这一措施无疑达到了使农民“地著”的目的。依据隋代高颎“团貌”的方法,它不是使农民进居城郭,而是采用“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的聚居形式,这样便形成了“村”的居住形式。[11]隋之所承为魏周齐遗风,因此北朝的状况应和隋大同小异。至于南朝,永嘉之乱后,中原百姓纷纷南迁,多以族居或乡居的形式形成了村落。关于此点,史实极为明了无须赘言。由此而知隋炀帝时代无论是河东西还是江南北,村居甚为普遍。一旦居住地固定,村民便形成了安土重迁的意识,而隋炀帝无视这些客观事实,也不理解村民的情绪,一意孤行,倒行逆施,最终使本就危机四伏的隋政权,扩大为更进一步的众叛亲离,加剧了其覆亡的进程。李唐代隋后,高祖李渊吸取隋亡之教训,采取了符合实际的“村坊制”形式,村自村,坊自坊,一律以现所居断之。
唐初实行“村坊制”除上述的直接原因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背景:当时仍然强调的是“士农工商,四人各业”[12],特别是那时的工商业者尚不属自由民,他们都有别籍和士、农相区别。“工人”属官户,奴役的性质十分明显;商人有“市籍”也颇受社会歧视,商业活动也大都限制在城中的“市”内。因此,从经济方式上讲,那时并没有城市与乡村之分,[13]城郭居民与村民一样地受田,一样的耕作。因此村民和城郭民之间没有后来所谓的城乡差别,村民也不愿意到城里居住。武则天时的官员徐坚《论刑狱表》中载:
窃见关西户口,召募赴都。圣旨含宏,不言差送。是以乐住之色,数万余家。受使之人,苟徼劳效,务选高户,抑此陪郭。然高户之位,田业已成,安土重迁,人之恒性。使者强送,僶俛进途。一人怨嗟,或伤和气,数千余户,深且察之。臣望令检勘先投牒乐住者,并令赴都。其差定陪郭者,各任还贯。若神都须人,雍、同等州先有工商户在洛者甚众,令检括,兼简乐住之人,微有资财,情愿在洛城者,并酬其宅铺之地,令渐修立,则洛城不少于邑户黎庶得安于本业,此《管子》所谓“顺于人心,施弘均养之仁”,则臣希冀痊平,有朝觐之望。容居散秩,免负乘之艰,无任困迫之至。[14]
武则天强迫关西农户放弃田宅迁移神都之举,遭到农户的抵制,此举和前述隋炀帝移民入居城郭之事极为相似,为避免重蹈隋炀帝之覆辙,徐坚上疏力劝则天皇帝罢行此不合时宜之举。这和中晚唐时期乡村农户羡慕城市的心理形成强烈对比。村居富户连京都都不乐意迁居的例子,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城乡尚未有区分的史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