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墨洛温高卢教务会议法令汇编举要
就从西罗马帝国废墟中建立起来的并对法兰克国家政治制度与社会文化起到奠基作用的墨洛温王朝而言,它为后世留下的可供探求其总体面貌和发展线索的文字材料,不仅种类多样、形式各异,而且数量并不十分稀少,如揭示法兰克人传统习俗的蛮族法典(lois barbares)、记录法兰克国家重大事件的编年史(Chronique)与年代记(Annales)[39]、展现法兰克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范本文书(Formulaire)与君主条令(Capitulaire)、涉及法兰克大众信仰与社会教化的圣徒传记(Hagiographie)和布道集(Sermons)、描述法兰克高卢正统基督教敬拜仪式(liturgie)和盛大节日(solennité)的圣礼书(Sacramentaire)与祈祷书(Missel),彰显个人意志与抒发时代情怀的书信集(Correspondances)与诗歌集(Poèmes),等等。这些文史资料的字里行间中都会或多或少地夹杂着与教务会议相关的信息。[40]因此,不论是叙述性史著,还是规范性文书,抑或是个人或官方之间的来往信件,它们都是重构墨洛温高卢教务会议历史图景时不可缺少的重要史料。但是,从关联程度来讲,与该历史活动存在直接关系的当数法兰克时代留存至今的高卢教会法汇编(les collections canoniques en Gaule)。
(一)墨洛温王朝之前的教务会议法令汇编
在讨论法兰克高卢教会法汇编之前,首先必须弄清“教会法”(droit canonique/droit canon)和“教会法汇编”这两个概念的基本内涵及二者之间存在的密切关联。关于这一问题,早在20世纪初,在美国罗伯特·阿普顿公司(Robert Appleton Company)出版的《天主教百科全书》(The Catholic Encyclopedia)中,法国神学家和教会法家、巴黎天主教大学(Institut catholique de Paris)教授奥古斯特·布迪农(Auguste Boudinhon)就对两者的起源、发展及关系做出了较为全面的概述。[41]在此后的一个世纪里,法国学者让·高德梅、德国学者海因茨·奥默(Heinz Ohme)、英国学者汉密尔顿·赫斯等人在研究古代中世纪教会法时,均在教务会议的发展史中对这些问题给予了大同小异的说法。[42]因此,在这里,我们只需在基督教语境中对这两个词的概念与关系作一简要概述。
其一,教会法。法语“droit canonique”或“droit canon”对应的拉丁文词形是“jus canonicum ”,其汉语译名为“教会法”。它泛指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为其组织及成员制定和编撰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的总和。而该术语中的“canon”源于希腊文“”,其本义是工匠所用的规尺,引申义为规矩和规范。在古代中世纪基督教会史上,该词的含义不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变化,而且其用法也多种多样。它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词语构成含义更为宽泛的表达形式,如“ecclesiastical canon”(
)或“canonical law”(κανονικòζ νóμοζ)。2—3世纪时,里昂主教伊雷内(Irénée de Lyon,177—202年在任)等早期基督教父使用“canon”来指代“真理准则”(canon of truth)或“圣经正典”(canon of Scripture)。[43]到了325年尼西亚大公会议(Concile de Nicée)时,“canon”已经可以用来代表基督徒普遍遵守的那些比“浅显习俗”(simple custom)更为重要的“教会标准”(ecclesiastical standards)。4世纪末期,“canon”在君士坦丁堡大公会议(Concile de Constantinople)文件和叙利亚出现的《使徒律令》(Constitutions apostoliques)[44]中开始拥有“教务会议法令”(conciliar enactments)之意。在此之后,主教们通过教务会议颁布的用以规范教会组织、处理教义争端、明确教会纪律的法令便逐渐被人们冠以“教规”之名。而“教会法”一语要到12世纪才在基督教世界流行开来。
其二,教会法汇编。顾名思义,教会法汇编指的是专门用于收录、整理和翻译各地教会教规的文献集成。尽管基督教最早的教会法汇编要到4世纪才出现,但至少在2世纪时,在“使徒后期教父”偏向“律法主义”或“基督教的道德主义”的著书立说下,叙利亚等地已经形成专门记载或论讲教会典章制度的文献,其中最著名的是《十二使徒遗训》(Didachè)。[45]该著作大约在公元1—2世的叙利亚以希腊文编成,其写作似乎是为了提升基督徒的道德水准,并教导他们如何分辨主的先知。此外,这本书还记载了有关基督徒日常宗教生活的详细说明与指导。在此后的岁月里,随着各地教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又出现了多部与《十二使徒遗训》类似的作品,如大约230年成书于叙利亚北部的《使徒训示》(Didascalie des Apôtres)、3世纪初可能出自基督教神学家罗马的希波律图(Hyppolyte de Rome,170—235年)之手的《使徒传统》(Tradition apostolique)、3世纪末在埃及或叙利亚编撰的《使徒教会条例》(Ordre de l'Église apostolique)、4世纪末编写于安条克(Antioche)的《使徒律令》,等等。[46]尽管上述被记于使徒名下的文献并非由使徒本人撰写而成,但是,这些最初用希腊文写成而后又被译为拉丁文的书卷,既能够帮助人们了解基督教在“使徒时代”的发展状况,又可以反映“后使徒时代”的神学思想与信仰实践。这类文献数量的持续增长和文本内容的不断修订表明,有关基督教道德标准、日常敬拜仪式、教会组织结构、神职人员任命的“使徒传统”开始呈现出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的发展趋势。可以说,这些早期基督教典章制度文献所宣扬的“昨日之权威”乃是后世教会法编撰精神的精髓所在。
与多为私人编修的早期基督教典章文献不同,教务会议的立法活动具有主教团成员协作共事的特征。西普里安曾在写给同事的信中说道:“所有这些(关于251年迦太基教务会议的决议——引者注)都包含在我确信你已收到的那些文件中,我们(在该会议上——引者注)通过的各项措施都以概要的形式列写在内。”[47]根据该信件的内容,至少在3世纪中期,北非教会已经出现了记录教务会议法令条目的教会文件,并且在主教之间通行,只不过此类文件并没有保存下来。另外,在罗马当局间歇性的基督教迫害行动下,各地教区尚处于地下状态,教务会议的施展空间极为有限,主教们只能在相对狭小的区域内秉承“自给自足”的地方教会学原则,因而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教会法汇编。
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一世(Constantin Ier,306—337年在位)和李锡尼(Lisinius,308—324年在位)联名发表《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在帝国境内的合法地位,由罗马官方主导的长达250年的基督教迫害政策就此宣告终结。此后,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各地的教会组织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新兴教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负责统管数个教区的“教省制”也在主教们的共治意识下最终形成。毫不夸张地说,在整个第4和第5世纪,从西班牙的埃尔维拉(Elvira)[48]到叙利亚的安条克,从莱茵河谷地到北非海岸,基督教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几乎都在举行规模不等的教务会议,而由主教共同颁布的会议决议也逐渐汇集在一起,成为在更广阔的地理范围内具有普遍权威的教会法汇编。
例如,叙利亚的《教规集成》(Corpus canonum)收集了4世纪安条克教务会议的决议,后又增补了325年尼西亚大公会议、381年君士坦丁堡大公会议和451年加采东大公会议所颁布的法令以及一些有关教会法纪的书信。[49]学术界一般认为,《教规集成》是第一部按年代顺序编排教务会议法令和教父著作片段的教会法汇编。[50]再如,496年,应罗马教宗之邀,斯奇提亚裔的修士小狄奥尼修斯(Denys le petit,约470—544年)来到罗马,接连编成《狄奥尼修斯教务会议法令集》(Collectio-versio Dionysiana canonum conciliorum)和专门收录教宗教令(384—498年)《狄奥尼修斯教令集》(Collectio decretalium Dionysiana),后将两者合成著名的《狄奥尼修斯汇编》(Collectio Dionysiana)。又如,北非教会的教会法汇编三部曲:一是编辑于393年希波教务会议并在397年迦太基教务会议上得到确认的《希波教务会议法令简编》(Bréviaire d'Hippone /Abrégé d'Hippone),二是因阿皮阿里乌斯事件(Affaire d'Apiarius)而编成的《阿皮阿里乌斯申诉法则》(Codex Apiarii causae),三是419年第17次迦太基教务会议批准认可的《迦太基教会纪要选编》(Registri ecclesiae Carthaginensis excerpta)。[51]
作为古代中世纪基督教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兰克时代来临之际,高卢已拥有三部比较重要的教会法汇编。第一部是成书于442—506年间的《第二次阿尔勒教务会议教规集》(Collectio Concilii Secundi Arelatensis)。[52]从具体内容来看,该汇编包含的56个规条大都取自先前教务会议的立法成果,其大致可以分为5个部分:1—17多是照搬325年尼西亚大会颁布的法令;18—25源于31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的决议;26—46大多出自411年奥朗日教务会议;47—51多是抄录442年韦松(Vaison)[53]教务会议制定的教规;53—56则没有出处,属于新的内容。[54]虽然说该汇编在抄录前代教规时会对一些规条的细节进行特别处理,并加以详细说明,但是,由于在独创性方面的缺陷,它在被发现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被人们普遍视为是私人编修的产物,而非教务会议上主教团集体智慧的精华。近些年来,随着西方学术界对西哥特国王阿拉里克二世的深入研究,部分学者在该汇编的编写者问题上提出了大胆的假设。他们认为,《第二次阿尔勒教务会议教规集》很可能是由西哥特王国境内的主教们在阿拉里克二世统治时期编制而成的,其目的在于为西哥特王国创制出一部以原有教会规条为基础的新编教会法典,只不过由于西哥特高卢的覆灭,此项计划最终没有完成。[55]
第二部是5世纪下半叶出现在高卢南部的《古代教会法规汇编》(Statuta ecclesiae antiqua),其作者可能是马赛的热纳德(Gennade de Marseille)。该汇编以一篇阐述主教人选考察标准的文字开头,紧随其后是102条教规,其中,前89条专门阐述教会法纪,后13条则涉及神职人员的任命仪式、童贞女的奉献、结婚庆典以及寡妇的地位等多方面的问题。[56]迈克尔·莫尔(Michael Moore)认为,该汇编关注的主要问题是教会内部的秩序与神职人员的品德,其目的在于突出教士文化与世俗文化之间的差异,并强调主教在宗教生活与教会管理方面的绝对权威。[57]
第三部是成书于5世纪下半叶的《昂热汇编》(Collection d'Angers),其作者是昂热主教塔拉斯(Thalasse d'Angers,453—462年在任),该汇编可分为5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布尔日主教莱昂(Léon de Bourges,约453—461年在任)、勒芒主教维克托(Victor du Mans,约450—490在任)、图尔主教尤斯托西乌斯(Eustochius de Tours,约443—459年在任)写给里昂第三行省的主教与神父的信件;第二部分为453年昂热教务会议通过的12条教规;第三部分专门抄录461年图尔教务会议颁布的教会法;第四部分整理了461—491瓦讷教务会议的决议;第五部分是特鲁瓦主教卢普(Loup de Troyes)和欧坦主教尤夫罗尼乌斯(Euphronius d'Autun)写给塔拉斯的信件。[58]
以上就古代基督教世界出现的主要教会法汇编作了一些简要的描述和分析,其直接目的自然还是为读者提供一条基本线索,并以此展现教务会议、教会教规和教会法汇编之间的密切联系,从而说明经由与会主教共同决议的教会规条在很大程度上是开放性的。不论是高卢内部的地方教会,还是高卢教会与北非、罗马等地的教会,它们之间均存在法律和学术上的互动,这种交流既是对教会传统的一种继承,又是对教会传统的一种创造。
(二)墨洛温王朝时期的高卢教会法汇编
如前所述,5世纪末期,亦即法兰克人建政之际,高卢已经出现多部教会法汇编,其编纂地点主要位于高卢南部的阿尔勒。到了6、7世纪,特别是在法兰克人征服普罗旺斯之后,由于教务会议的活动中心由南向北迁移,罗纳河谷地、高卢中部地区和北部地区也成为了教会法文件的编纂中心。[59]当时,针对法兰克教会面临的各项问题,参加教务会议的主教们在商讨解决措施的过程中,通常会将往届教务会议颁布的法律条文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前代教规的汇编工作也由此变得愈发重要。通过主教座堂档案室和图书馆保存的资料,高卢教会法汇编的数量不断增加,流传至今的抄本也相对比较丰富。尽管如此,罗萨蒙德·麦基特里克(Rosamond McKitterick)还是提醒研究者们应该对这些抄本保持警惕。在她看来,尽管这些抄本的确能够提供关于教会法编纂重心与传播地点的详细信息,但需要始终铭记的是,大部分手稿的续存是纯粹的偶然现象,人们只能对其基本信息提出一些意见或假设,而不能得出切实的结论。[60]具体来说,这些“幸运的抄本”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组。
1.第一组汇编(公元525年至6世纪末期)
第一组汇编集中在罗纳河流域,主要包括五部教会法汇编。第一部为《科尔比汇编》,该汇编的编撰时间大约为524年以后,是现今发现的最早涉及墨洛温高卢教务会议法令的教会法汇编。学术界一般认为,该文献的编撰地点很可能是维埃纳省(la province de Vienne),但也有学者认为其编纂地点为法国南部地区(Midi de la France)。[61]6世纪末或7世纪初时,教士们对该汇编的文本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补充,形成手稿中的“140—224叶面”(fol.140-224),其中“192—224叶面”很可能是出自同一个人的手笔。法国学者让·高德梅和布里吉特·巴斯德旺认为,该教会法汇编中主要包含了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529年韦松教务会议、535年克莱蒙教务会议、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49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73年巴黎教务会议颁布的教会法。[62]

《科尔比汇编》中的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决议文书选段
第二部为《里昂汇编》。该汇编的最初版本大约成书于529年后不久或6世纪中期,并在此后的某个时间里得到补充和修订。[63]从其文本内容可以看出,该汇编包含大量高卢教务会议法令,这些法令可分为四组:第一组涉及的教务会议有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52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和527年卡尔庞特拉(Carpentras)[64]教务会议,第二组涉及的教务会议有529年奥朗日教务会议、535年克莱蒙教务会议、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49年奥尔良教务会议,第三组为55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颁布的教会法,第四组为581—583年马孔教务会议颁布的教会法。
第三部为《洛尔施汇编》(Collection de Lorsch,Mss Vatican.Pal.lat.574,VIIIes.et Murbach,Bibl.Gothanae I,85,VIIIe-IXe s.)。该汇编出现于560年之前的高卢南部地区,涉及的教务会议有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缩编)、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52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527年卡尔庞特拉教务会议、529年奥朗日教务会议、529年韦松教务会议、533年马赛教务会议(书信)、535年克莱蒙教务会议、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4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和549年奥尔良教务会议。[65]
第四部为《阿尔比汇编》(Collection d'Albi,Ms.Toulouse,Bibl.mun.364,avant 666/667 et ms.Albi,Bibl.mun.147,2,IXe s.)。该汇编包括两部手稿:一为原始手稿《图卢兹汇编》(Collection de Toulouse),成书时间约为600年,收录了52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54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49年奥尔良教务会议颁布的教会法。二为抄写本《阿尔比汇编》,抄录时间约为公元9世纪,增补了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662—675年波尔多教务会议、673—675年圣让—德洛讷(Saint-Jean-de-Losne)教务会议所颁教会规条。[66]
第五部为《科隆汇编》(Collection de Cologne,Cologne,Bibl.chap.ms.212,590-604)。该汇编的出现时间大约为公元600年,其编纂地点位于罗纳河流域。从文本内容来看,该著作的编者利用了多种教会法材料,其中,墨洛温高卢教务会议法令的分布状况虽然略显杂乱,但大体可分为四组。第一组涉及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第二组涉及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52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527年卡尔庞特拉教务会议、529年韦松教务会议,第三组涉及518—523年里昂教务会议、529年奥朗日教务会议、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和54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第四组涉及549年奥尔良教务会议和533年马赛教务会议。
第二组汇编(6世纪中期至7世纪)
第二组汇编出现在高卢北部地区,其主要包括五部教会法汇编。第一部是《圣莫尔汇编》(Collection de Saint-Maur)。该汇编的编撰工作从6世纪中叶持续到7世纪初。目前有关该汇编的手稿主要有两部:其一为保存在法国国家图书馆的1451号拉丁文抄本(Paris,Bibl.nat.,lat.1451,800-816),大约在800年抄写于图尔地区(抄写的是高卢南部的教规),包含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和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颁布的教会法。[67]其二为保存在梵蒂冈图书馆的拉丁汇编1127号(Vatican,Reg.lat.1127,Ⅸe s.),其出现的时间约为9世纪。与1451号抄本中的手稿相比,这份手稿增补了535年克莱蒙教务会议写给国王提乌德贝尔特(Théodebert Ier,534—548年在位)的信件、561—605年奥克塞尔教务会议和647—653年沙隆教务会议颁布的教会法。
第二部为《兰斯汇编》(Collection de Reims,Berlin,Pillipps 1743,VIIIe s.)。该汇编现今仅存一份手稿,其编纂时间约为6世纪下半叶,并于7世纪得到补充。这份手稿辑录了大量墨洛温高卢教会法,其涉及的教务会议有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除第4、5和7条)、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518—523年里昂教务会议、52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527年卡尔庞特拉教务会议、529年奥朗日教务会议、529年韦松教务会议、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4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49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33年马赛教务会议和614年巴黎教务会议。
第三部为《皮杜汇编》(Collection de Pithou,Paris,Bibl.nat.,lat.1564)。该汇编目前有两个版本:一是大约在6世纪末期出现的原创本,其编撰地点很可能是高卢西部地区。从文本内容看,涉及高卢教务会议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535年克莱蒙教务会议,其次是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和52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最后是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和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68]二是大约成书于9世纪的修订本,该文本目前保存在巴黎图书馆,作者很可能是科隆主教希尔德巴尔德(Hildebald de Cologne)。
第四部为《迪森汇编》(Collection de Diessen,Munich,Bibl.nat.,ms.lat.5508,VIIIe s.)。该汇编完成的时间大约为7世纪中叶,其编撰地点很可能是现今奥地利的萨尔茨堡(Salzbourg),内容涉及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529年韦松教务会议、614年巴黎教务会议和626—627年克里希(Clichy)教务会议。[69]
第五部为《圣阿芒汇编》(Collection de Saint-Amand,Mss Berlin,lat.435.VIIIe-IXe s.)。作为法兰克高卢最重要的教会法汇编之一,《圣阿芒汇编》出现的时间应该不早于7世纪末期,其流传下来的抄本众多。[70]按照文本所示,有关墨洛温王朝时期高卢教务会议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组:第一组涉及52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527年卡尔庞特拉教务会议、529年奥朗日教务会议,第二组涉及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33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4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49年奥尔良教务会议,第三组涉及529年韦松教务会议、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567年图尔教务会议、581—583年马孔教务会议、585年马孔教务会议、552年巴黎教务会议、562年巴黎教务会议、561—605年奥克塞尔教务会议、647—653年沙隆教务会议。
3.第三组汇编(约600年)
第三组为《古高卢汇编》(Vetus Gallica)。该汇编大约完成于600年,是法兰克高卢最早的、最具系统性、最具影响力的教会法汇编,其最初版本的作者很可能是里昂主教埃塞里乌斯(Éthère de Lyon,586—602年在任)。这位主教与罗马教宗格雷戈里关系亲密,后者曾夸赞他具有尊重教会法的虔诚之心。尽管这部著作的原始版本已经佚失,但有众多抄本流传下来。[71]依据德国学者胡伯特·莫尔德克(Hubert Mordek)的说法,该汇编现存13部完整的抄本和9部残缺的抄本,收录了上百条墨洛温王朝时期高卢教务会议制定的法规,涉及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81年马孔教务会议、585年马孔教务会议等十余次教务会议。值得一提的是,该书首次将教务会议讨论的“主题”作为教规编排的分类标准,与此前单纯罗列历次教务会议法令的编排方式截然不同。[72]
从以上各组教会法汇编抄本的基本信息来看,至少在626—627年克里希教务会议之前,墨洛温高卢尚未出现标准化的教会法汇编通行本。墨洛温高卢教会法仅仅是各个教会法汇编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便是收录了大量墨洛温高卢教规的《古高卢汇编》,其内容同样涉及早期基督教领袖制定的教会纪律。由于教务会议法令的编撰工作均属地方行为,高卢地区由此形成了多个编撰中心,而其由南向北的拓展趋势反映出墨洛温王室对高卢教务会议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另外,除了依据教会法汇编的编撰地点进行分类之外,我们还可以根据其原始版本出现的大致时间作一概略性考察。在上文列举的11份教会法抄本中,其原始版本属于6世纪的有5个,属于7世纪的有5个,属于6、7世纪之交的有1个。这些抄本的编撰形式相对单一,除《古高卢汇编》是根据主题对墨洛温教会法进行分类外,其余的当朝教会法汇编都是以某次教务会议的名称为准,将它颁布的教会规条逐一罗列在后。
(三)墨洛温高卢教务会议法令的传播与传承
与教会早期颁布的教会法一样,墨洛温教务会议制定的法令并不是封闭性的,其影响力在墨洛温时代便已辐射境外。在亚平宁半岛和伊比利亚半岛出现的一些教会法汇编都有着墨洛温高卢教务会议法令的痕迹。而且,即便是在墨洛温王朝灭亡之后,由墨洛温高卢主教团制定的教会规条依旧在后世王朝的教会法汇编中存有一席之地,甚至到了12世纪中期,人们还是可以在《格兰西教令集》中找到它们的身影。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其一,意大利与西班牙教会法汇编中出现的墨洛温高卢教务会议法令。从现存教会文本来看,中古早期意大利的教会法汇编对高卢主教团的立法活动有所关注,其中有两部手稿提及墨洛温高卢教务会议法令:一是保存在法国国家图书馆的《圣巴莱斯汇编》(Collection de Saint-Blaise,Paris,B.N.,lat.4279),它收录了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颁布的第16条教规。二是《凯内尔汇编补本》(Quesnelliana aucta,B.N.,lat.1454,1458,3842 A,3848 A),它收录了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和573年巴黎教务会议所颁教会规条。与上述意大利教会法文本类似,早期的西班牙教会法汇编《康普顿斯书》(Liber Complutensis)和《西班牙教规简编》(Epitome Hispanico)也收入了少量的墨洛温高卢教务会议法令。前者完成的时间约为527—561年,书中主要包含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颁布的教会法和52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颁布的第1条和第2条教规。后者出现的时间约为6世纪末至7世纪初,从文本内容来看,该著作简要概述了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中的21条教规、52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中的第1条和第2条教规、549年奥尔良教务会议颁布的教会法(除第22条教规)。这种状况在《伊西多尔的西班牙教规集》(Hispana Isidoriana)中得到改善。依据西班牙学者冈萨洛·马丁内斯·迪埃兹(Ganzalo Martinez Diez)的研究,该书约完成于634年,其编写工作可能由塞维利亚主教伊西多尔(Isidore de Séville,601—636年在任)主持,尽管这部作品的原始版本不知所踪,但留传至今的抄本却相当可观。[73]这些抄本大致可以分为两组:第一组为《尤里安抄本》(Juliana),包含《尤里安抄本》原创本、《托莱多抄本》(Toletana)和《高卢抄本》(Gallica),其中,原创本收录了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颁布的教规(除第4、5、7、10条)、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颁布的教规(第4、第7、和第12条)、535年克莱蒙教务会议颁布的教规(第6和第9条)、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颁布的教规(第13、第16、第23、第25和第33条)和阿尔勒教务会议颁布的第4条教规;《托莱多抄本》在原创本的基础上于694—702年间得到了补充,其增补内容涉及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527年卡尔庞特拉教务会议、529年韦松教务会议、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和549年奥尔良教务会议。第二组为通用本(Vulgata),该组抄本主要涉及529年韦松教务会议、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527年卡尔庞特拉教务会议、535年克莱蒙宗教会议和549年奥尔良教务会议。由此可见,中古早期意大利和西班牙的教会精英似乎对产生于6世纪中前期的高卢教会法更为关注。
其二,墨洛温高卢教务会议法令的后世传承。墨洛温王朝灭亡以后,闻名于加洛林时代的《狄奥尼修斯—哈德良汇编》(Dionysio-Hadriana)和《达什良汇编》(Dacheriana)并没有收录任何前朝教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由高卢主教团共同创造的法学成就未在加洛林教会文本中谋得一席之地。[74]事实上,从8世纪至10世纪,加洛林教士在教会法编撰工作中时常受到《古高卢汇编》的影响,其整理的内容也就自然无法完全脱离墨洛温王朝时期的高卢教务会议。具体来说,此类教会法汇编主要有以下五部。
第一部是大约成书于8世纪中叶的《埃洛瓦良汇编》(Collectio Herovalliana,Paris,B.N.,lat.13657),该汇编涉及的高卢教务会议有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535年克莱蒙教务会议、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4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49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81—583年马孔教务会议、585年马孔教务会议和583年里昂教务会议。第二部为《圣日耳曼抄本汇编》(Collection du manuscrit de Saint-Germain,Paris,B.N.,lat.12444),该抄本的出现时间大约为公元8世纪,摘录了 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和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颁布的教会法。第三部为《弗赖辛抄本第二汇编》,该抄本是援引前代立法成果最多的加洛林教会法汇编,在其109章的内容中,涉及的高卢教务会议有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49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29年韦松教务会议、55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567—570年里昂教务会议、581—583年马孔教务会议以及585年马孔教务会议等等。第四部为《博纳瓦勒抄本第一汇编》(La première collection du manuscrit de Bonneval,Paris,B.N.lat.3859),该书的编撰工作始于816年之后,涉及的墨洛温教务会议有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33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4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49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18—523年里昂教务会议(仅有第4条教规),535年克莱蒙教务会议(仅第12条教规),55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573年巴黎教务会议、567年图尔教务会议、581—583年马孔教务会议、585年马孔第二次教务会议和663—680年欧坦教务会议。[75]第五部为一份不完整的手稿,该手稿出现的时间不早于825年,其内容包括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以及549年奥尔良教务会议所颁布的教会法。
除上述五部教会法汇编外,亦有两部未受《古高卢汇编》影响的教会法汇编收录了6、7世纪的高卢教会法。第一部为大约出现在8世纪上半叶的《勃艮第汇编》(Collection de Bourgogne,Bruxelles,Bibl.reg.ms.8770—8793,VIIIe-IXe s.),该汇编援引高卢教会法共计30余条,涉及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第1、2、3、8、9、25、26、29、30、31条)、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第4、9、12、13、22条)、535年克莱蒙教务会议(除第14条)、567年图尔教务会议(第3、4、6、8条和第10条的最后部分)、583年里昂教务会议(第5条)、581—583年马孔教务会议(第6、8、9、3、5条)以及561—605年奥克塞尔教区教务会议。第二部是成书于9世纪下半叶的《博韦抄本汇编》(la collection du manuscrit de Beauvais,Vatican,lat.3827),该汇编同样转抄了一系列高卢教务会议颁布的教规教令。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使用过相同的参考文献,《博韦抄本汇编》和《圣阿芒汇编》在内容上有很大的相似性。
进入11世纪后,有两部重要的教会法文献提及墨洛温王朝时期的高卢教务会议。第一部为《沃姆斯的布尔夏尔教令集》:沃姆斯主教布尔夏尔(Burchard de Worms)可能在1008—1012年间完成了该书的编订工作。在编订过程中,他借鉴了《关于召开教务会议之动因》(De synodalibus causis)一书。《关于召开教务会议之动因》的编者为普吕姆修道院院长雷吉侬(Réginon de Prüm),此人曾在书中援引538年奥尔良教会法第10条、567年图尔教会法第5条以及627年克里希教会法第2条。与雷吉侬的这部作品相比,《沃姆斯的布尔夏尔教令集》收录的高卢教会法明显更多一些,其涉及的教务会议有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52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529年韦松教务会议、535年克莱蒙教务会议、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4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49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73年巴黎教务会议、567年图尔教务会议、581—583年马孔教务会议、585年马孔教务会议、561—605年奥克塞尔教务会议、614年巴黎教务会议、663—680年欧坦教区教务会议。
第二部为成书于11世纪末期的《沙特尔的伊弗教会法汇编》:该书由《教令集》(Decretum)和《教会法合编》(Tripartita)等多个部分组成,作者为沙特尔主教伊弗(Yves de Chartres,1090—1115年在任)。其中,《教令集》和《教会法合编》的版本A中收录了墨洛温王朝时期高卢教务会议颁布的教会法,前者包含的35条教规分别源自52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第3、第4条)、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31条中的27条)、52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第4条)、535年克莱蒙教务会议(第6条)、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第24、第26、第33条)和581—583年马孔教务会议(第18条);后者包含15次高卢教务会议颁布的56条教规,涉及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52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529年韦松教务会议、535年克莱蒙教务会议、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4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49年奥尔良教务会议、573年巴黎教务会议、567年图尔教务会议、581—583年马孔教务会议、585年马孔教务会议、561—605年奥克塞尔教务会议、614年巴黎教务会议以及663—680年欧坦教务会议。[76]
在12世纪中叶以前的近千年里,教会积累的教会法材料浩如烟海,其中包括《圣经》、早期教父所创之作品、教务会议颁布的教会法以及或真实或伪造的教宗通谕等等。许多教士在修院的抄录工作室中将这些材料编订成册,这项工作中的许多成果流传至今,其中最著名的当数格兰西在意大利博洛尼亚完成的《格兰西教令集》。该著做出现的时间约为1140年,收录了大约4000条教规,其中与本书核心内容相关的教规共计51条,涉及511年奥尔良教务会议(含25条)、517年埃帕奥讷教务会议(含4条)、52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含2条)、535年克莱蒙教务会议(含2条)、538年奥尔良教务会议(含5条)、549年奥尔良教务会议(含3条)、554年阿尔勒教务会议(含1条)、573年巴黎教务会议(含2条)、581—583年马孔教务会议(含3条)、585奥克塞尔教务会议(含2条)和614年巴黎教务会议(含2条)。
格兰西去世以后的二百余年时间里,教会法汇编的编修工作依旧如火如荼。虔诚的教士们置身于修道院的“藏书阁”内埋头苦干,踌躇满志。他们一方面对《格兰西教令集》和教宗教令进行整理加工,同时又继续收集与教务会议相关的各类文本材料,共同将教会法学推向硕果累累的“古典时代”(Âge classique,1140—1378年)[77]。然而,教士们在收集、整理和抄录史料的过程中,几乎从来没有开展过辨伪工作,当然他们也从未意识到文本甄别的必要性,因为在他们看来,凡是用文字记录下来的教规教令皆为“上帝旨意”。于是,隐藏在这些材料中的种种讹误、荒诞言辞甚至伪造之作,一并被摘录下来,与真实信息共同编修成册。由此看来,这项工作的最终目的并非向世人展现教务会议的历史行程及其在国家建设方面所做出的重要贡献。
及至15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家开始大力倡导撇开中世纪注释法学中的冗长评注,借助忠实于原始文本的传世抄本来分析现行法律与历史传统的联系。此后,对法律文献的考据与勘校已然成为法学理论研究与教学实践中的一种时尚。到了宗教改革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对古代文献的考订热情已经蔓延到与教务会议直接相关的教会法领域。基于天主教改革的需要,诸多教会人士开始在考据意识的指引下重新审视和编纂那些在教义斗争中得以重见天日的教会法汇编手稿。与此同时,活字印刷术在欧洲的传播与扩散也为校勘成果的展示以及随后到来的批判性学术研究提供了技术支持。然而,若想深入认识墨洛温高卢教务会议这一论题,还需转向与之相关的历史编纂学(historiographie),并充分结合造就这一社会产物的时空条件。[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