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回归结果分析
应用倾向分回归调整法估计劳动合同的处理效应,需要先计算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倾向分。基于2016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依据式(1)对农民工劳动合同选择方程进行回归(结果见表6)。可以发现,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概率提高,表明受教育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随着农民工工作经验的增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概率也表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动趋势,这与人力资本理论的预期相一致;相对于男性农民工来说,女性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概率较低,可能与劳动力市场中存在针对女性的性别歧视有关;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相比,在集体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概率不存在明显差异,但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概率明显更低,而在外资合资企业就业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概率明显更高,这与不同类型企业对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差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执行较严格,而外资合资企业由于受到诸多限制对相关法律的执行也较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更小一些,因而劳动合同签订概率较低。农民工劳动合同选择方程的回归结果符合预期,表明农民工个体特征和就业企业特征可能对其劳动合同选择产生影响,即劳动合同存在自选择问题,直接对比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群体和未签订合同农民工群体的工资将存在自选择偏差。
表6 农民工劳动合同选择方程回归结果

基于农民工劳动合同选择方程的回归结果,可以计算农民工劳动合同选择的倾向分,并基于倾向分回归调整方法回归估计农民工工资方程。表7给出了根据倾向分回归调整法估计得到的农民工工资方程回归结果。从小时工资方程的回归结果(见表7第2列)可以发现,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升,农民工小时工资明显提升,随着工作经验的增加,农民工小时工资表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动趋势,符合人力资本理论的预期;女性农民工小时工资明显低于男性农民工,表明劳动力市场中可能存在针对女性的性别工资歧视;已婚和有学龄前孩子均会导致农民工工资上升,表明已婚和有年幼孩子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使得农民工更加努力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相比,在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合资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水平均较高,而在个体工商户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水平较低,这是由于农民工群体的就业面临严重的市场分割,大多数农民工就业于非国有部门,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大多只能从事工资水平较低的低技能工作,而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所属农民工工资普遍较低;与东部地区就业农民工相比,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就业的农民工群体工资水平均较低,这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有关,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劳动者工资水平较高,而经济发展较落后的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较低;农民工劳动合同选择倾向分对农民工工资不存在显著的影响。综上,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就业企业和地区特征变量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符合相关经济理论的预期。
表7 农民工小时工资和工作时间方程回归结果

从劳动合同变量的回归结果来看,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使得农民工工资得到显著提升,这与大多数劳动合同处理效应研究的结果相一致。然而,这一结果可能由于未考虑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作时间的影响,而存在较大偏差。为了分析劳动合同签订带来的小时工资提升是否受到了工作时间的影响,本文进一步对农民工工作时间方程进行了回归(结果见表7第3列)。可以发现,农民工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和工作单位类型等对其工作时间的影响符合相关理论的预期;劳动合同的签订使得农民工工作时间明显减少,相比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周工作时间平均减少约3个小时。
为了消除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作时间影响所带来的小时工资度量偏差,本文基于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作时间的影响,预测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群体的反事实工作时间[3]。进而,基于预测得到的工作时间和月工资收入计算签订合同农民工群体的小时工资,以消除劳动合同签订通过影响工作时间而对农民工小时工资产生的影响。表7还给出了调整工作时间之后小时工资方程的回归结果(见表7第4列)。可以发现,农民工个体特征、家庭特征、企业特征和就业地区的回归系数与小时工资调整之前的回归系数方向一致,数值差别较小。然而,劳动合同变量的回归系数从0.1307下降为0.0737,发生了显著变化。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作时间的负向影响,使得劳动合同的工资效应明显被高估。因而,估计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需要消除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的影响。因此,本文接下来的研究均是基于调整后小时工资进行的。
除了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作时间影响带来的小时工资度量偏差,劳动合同处理效应的估计还可能存在内生性偏差。为了检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内生性,本文进一步回归了农民工工资方程的内生处理回归模型(结果见表8)。从模型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农民工劳动合同选择方程和工资方程的误差项相关系数ρ显著为正,表明劳动合同签订存在内生性,即影响农民工劳动合同选择的不可观测变量导致了农民工群体工资水平的提升,这一关系是农民工工资方程的OLS回归结果中劳动合同变量系数为正的一个原因。在劳动者和企业选择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受到了影响劳动者工资的其他不可度量因素的影响,因而建立内生处理回归模型,消除劳动合同签订的内生性,分析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是必要的。内生处理回归模型中劳动合同变量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即在消除了劳动合同签订的内生性之后,结果显示劳动合同签订不仅不会使得农民工工资得到提升,反而显著降低了农民工群体的工资水平。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相比,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平均小时工资下降8.8%左右,表明劳动力市场中存在基于劳动合同的工资补偿。
表8 劳动合同签订对工资影响的内生处理回归估计(总体样本)

续表

尽管在消除了劳动合同选择的内生性之后,总体回归结果显示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群体相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群体来说平均工资更低。然而,在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如前文所述,在不同类型企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不同的含义,市场化水平较低的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是就业正规化的标志,劳动合同分割了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群体,而在市场化水平较高的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伴随的福利优势不会长期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群体可能得到工资补偿。因而,本文进一步按照所有制类型对农民工群体进行分组,对每组农民工群体进行劳动合同选择方程的回归,进而计算劳动合同选择的倾向分,并将它作为解释变量回归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中农民工工资方程(结果见表9)。可以发现,在机关事业单位,不同受教育水平农民工之间工资差异不明显,而在其他类型企业中,与小学及以下受教育水平相比,获得高中及以上水平教育将伴随显著的工资增长。除教育以外,其他农民工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和所在地区因素对其工资的影响在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中存在一定差异,但影响方向与总体样本的回归结果基本一致。
表9 劳动合同签订对工资影响的内生处理回归估计(不同单位类型)

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资合资企业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的选择方程和工资方程的误差项相关系数ρ并不显著,即影响农民工群体劳动合同签订的不可观测因素与影响农民工工资的不可观测因素不相关,表明在这些类型的企业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的选择不存在内生性。在劳动合同签订不存在内生性的条件下,直接回归农民工工资方程可估计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对于私营企业,劳动合同选择方程和工资方程的误差项相关系数ρ显著,表明在私营企业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的选择存在内生性,基于内生处理回归模型对农民工劳动合同选择和工资方程同时做回归才能准确估计劳动合同签订对工资的影响。在私营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工资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相比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水平低约26%,表明在私营企业可能存在显著的基于劳动合同的工资补偿。由于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意味着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解雇农民工需要支付一定赔偿,而且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社会保险等,因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较高,在不能确定农民工能为其带来较高收益的情况下,企业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降低雇佣成本并促使农民工为其工作,企业愿意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提供一定的工资补偿,导致部分农民工为了得到更高工资而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从而致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水平高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由于在劳动合同选择不存在内生性条件下,直接对工资方程进行回归可得劳动合同签订的处理效应,因而表10进一步给出了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资合资企业对应的合同变量回归系数为工资方程OLS回归所得,而由于私营企业中劳动合同选择存在内生性,因而劳动合同变量回归系数为内生处理回归所得。比较不同类型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可以发现,在国有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导致农民工工资水平的明显提升,这一作用在机关事业单位中较明显,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较未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提升约10.7%。由于国有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较严格,因而在国有部门就业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较高,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提供加班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等福利,因而在国有部门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相比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具有成为内部人的优势,他们获得了正规就业机会,工资水平得到提升。与国有部门相似,由于国家对外资合资企业的雇佣行为具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因而就业于外资合资企业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可达96%,几乎所有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而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由于就业更加正规,工资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明显更高。
表10 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

在私营企业中,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内生性,签订劳动合同的选择与其工资水平显著相关。因而,在消除劳动合同签订的内生性之后,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工资下降,表明私营企业中存在针对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补偿。由于私营企业雇用的农民工数量较多,因而受《劳动合同法》影响较大。
在个体工商户中,农民工的就业形式多为帮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37%左右,六成以上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险享有率也较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享有比例均在15.5%以下,这一结果表明个体工商户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较弱,个体工商户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几乎不受法律的保护。因而,在个体工商户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更可能是愿意与雇主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农民工群体,劳动合同的签订更可能是双方经过协商议价的结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相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水平得到了提升。
比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发现,现阶段通过《劳动合同法》来规制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行为是必要的。私营企业中农民工工资水平和福利享有水平均明显高于个体工商户中的农民工。尽管在私营企业中由于补偿性工资的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水平低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但补偿性工资差异的存在使得私营企业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普遍较高。补偿性工资的存在表明私营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较个体工商户更加严格,它们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补偿是基于《劳动合同法》要求的福利保障而实施的,因而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工资普遍高于受《劳动合同法》约束较小的个体工商户中的农民工。这一结论表明,加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签订行为的约束有助于农民工工资水平的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