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本书中,我们会使用“欺凌者”和“受害者”这两个词来指代欺凌事件的当事人。在一些西方文献中,有研究者拒绝使用这两个词,因为他们认为这样的词语是对当事人的侮辱。比如,他们认为,我们称某人为受害者时,相当于没有给受害者成为幸运者或应对欺凌的机会。于是,很多人建议把欺凌者称为“给予者”,而把受害者称为“接受者”。我们完全同意这种建议背后的用意,但为了便于读者阅读和理解,我们在本书中还是决定使用“欺凌者”和“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