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质量评价及空间溢出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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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相关概念与界定

1.4.1 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作为特殊的文化形态及经济范畴,其包含内容相对广泛,缺乏统一的概念界定。《启蒙辩证法》提出了“文化工业论”,被认为是文化产业的最早来源(胡惠林,2017)。伴随着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传播方式和传递媒介演变,其受到其他学科的关注,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邓安球,2009),主要可从文化角度和产业角度两方面展开探讨。从文化角度定义认为,文化产业是基于娱乐教育等为目的的产出(Lawrence et al., 2002),但却忽视了文化自身发展特点。从产业角度定义认为,符号性商品是文化产业产出的主要目的(林拓等,2004),这一角度扩大了文化产业的范畴。也有学者(Scott et al., 2004)将文化产业的生产组织模式等同于其他产业,未区别文化产业的特殊性。此外,法国结合文化事业发展,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文化事业中能够进行规模化复制的产业;韩国认为文化产业应该重点以文化商品为核心展开;美国用文化产品体现的创意和知识产权界定文化产业;日本则认为与其他产业相比,更应关注文化产业独特的精神内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文化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角度出发,认为文化产业与工业化生产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属性,即均需要经过创作、生产、销售等系列流程(弗朗索瓦,2002)。

国内对文化产业的理解也存在不一致性。具体从文化角度来看,部分学者认为文化产业是围绕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将文化产业聚焦于文化精神内涵的体现;从产业角度来看,部分学者认为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构成,是遵循社会经济市场化发展规律,以赚取利润为目的,在产品提供上具有无形的服务和有形的实物两大部分(李江帆,2003)。针对“文化”与“产业”两者关系的争论集中于文化产业属性上是归属于文化精神还是市场经济范畴(李向民等,2005),学者们就文化产业与事业之间的界定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辛向阳,2012)。党的十六大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而在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认为文化产业是指能够为大众提供文化娱乐消费的产业合集,进一步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并由此绘制了图1-3。

图1-3 文化产业分类(2018年)

伴随着文化市场发展以及政府扶持,相关研究除了文化产业本身概念外,还涉及文化产业的资源产品开发、产业体系、业态集聚、体制机制、文化政策(王凤荣等,2016)等方面。总之,通过对文化产业的概念界定研究进行梳理,本书发现文化产业发展与涉及国民经济社会统计的产业部门分类密切关联,文化产业发展涉及多个圈层和细分的门类。据此,本书更认同2018年国家统计局有关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界定。在上述概念范畴下,为便于统计分析,提取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从业人员、固定资产投资、法人单位、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部门收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报纸杂志图书出版量等部分指标用于后续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