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节学派的其他经济理论
(一)调节学派的制度经济学理论
21世纪初,法国调节学派完成了第一代和第二代的新老交替,对制度经济学理论进行了研究,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他们认为“各个社会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他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会产生社会冲突,而制度就是为了调节社会冲突而产生的,是社会主体在社会冲突中相互妥协的产物。其中,制度形成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交换对于形成什么样的制度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同时,制度、意识形态和政治媒介的相互作用形成了社会冲突调节的一般机制”[2]。第二代学者继承了调节学派初建时期的方法论,继续强调调节理论的独特性,并在制度理论重建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自19世纪以来,如何把经济的历史特点和经济理论结合起来是持久争论的主题。调节学派认为,新古典经济学不考虑任何时间和地点,提供的是一种非历史的经济规律,因而它不能解释资本主义经济的历史性演化过程;而马克思有关资本主义发展的长期动力学虽然强调了社会关系和积累过程的历史特定性,但其概念过于抽象。因此,阿格利埃塔和博耶等调节学派的开创者们认为,为了发展一种对资本主义多样化经济形态的演化进行解释的理论框架,“调节”方法应该从更抽象的概念(如生产方式)中找出中间概念和模式,如积累体制和制度形式等,用来解释经济行为者在相互作用时表现出来的规则性,最后再与观察到的事实进行相当细致的比较。在调节学派制度经济理论的分析框架中,积累体制、调节模式和制度形式构成了调节理论的概念基础,当积累体制、调节模式和制度形式相互补充,一度足以确保资本主义扩张的长波所需的条件时,由此所产生的复合体常常被综合性地认定为发展模式,调节学派运用上述框架对美欧资本主义从福特制向后福特制的转变进行了分析。调节学派第二代的制度形成理论,在继承第一代学者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不同于新制度经济学、比较制度分析理论、美国激进学派和法国公约经济学的具有自身特色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