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主要内容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主要包括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保护测评、监督检查4个方面的内容。
1.定级备案
对信息系统进行定级备案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首要工作。定级备案过程包括确定定级对象、初步确定等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审核等,如图2-2所示。
(1)定级对象
定级对象主要分为信息系统、基础网络和数据资源3类,如图2-3所示。其中,信息系统不仅包括传统信息系统,还包括云计算平台/系统、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移动互联网等。
图2-2 定级备案过程
图2-3 定级对象分类
(2)定级要素
定级对象的定级要素包括受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其中受侵害的客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定级对象受到破坏后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包括一般损害、严重损害、特别严重损害3种。根据《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2020),定级要素与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见表2-1。
表2-1 定级要素与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
(3)定级方法
定级对象的安全主要包括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相应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两个方面确定。根据定级要素与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分别确定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和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后,将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为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如图2-4所示。
图2-4 定级方法
(4)系统备案
运营单位在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后,须到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新建或者已运行的第二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应在等级确定后3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公安机关对信息系统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定级不准的,应当重新定级、重新备案。
2.建设整改
运营单位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原则,按照相关标准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包括安全防护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安全产品的采购与部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对于已建成的信息系统,经测评或者运营单位自查,未达到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运营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根据差距分析结果,增加安全防护手段,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制度等。
3.等级保护测评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有等级测评资质的测评机构,定期对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状况开展等级测评工作。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四级及以上信息系统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测评机构完成测评后,出具测评报告,明确测评等级结果和得分。
4.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督检查运营、使用单位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第五级信息系统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包括确定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定级是否准确,掌握安全自查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等级测评情况,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情况,安全整改情况,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