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治理实战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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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问 国企法人治理政策文件的历史脉络是什么样的?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正式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尚未单独点出公司法人治理。同年12月,为公司法人治理提供法律保障的《公司法》完成立法。

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一个全会级别的国企改革专题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概念首次高规格提出。

2000年3月,国务院制定《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建设提出规范。同年8月,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用158个字对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主要是依照《公司法》明确“三会一层”的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作用。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

2004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针对大型中央企业开展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制定了《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6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权利,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2009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11月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为廉政建设和规范决策,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进程,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正式公布,这是新时代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属于新时代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的1号文件。这个文件对“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较为详细的指导意见,强调了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同年9月,《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发布,在混改的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中明确指出,要通过深化国企混改,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正式发布,以该文件为“1”的国企法人治理机制“1+N”政策体系持续健全完善,为国企法人治理机制深化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