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带一路”基础设施融资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由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9月和10月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详细阐述了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原则、思路、重点和机制。
当前学界对涉及“一带一路”的国家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与中国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协议、政府间合作备忘录、合作文件、谅解备忘录等政府间合作文件的国家。这些国家并不一定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地理位置的沿线,但基于“一带一路”的开放原则,依然将这些国家视为“一带一路”的研究范围。截至2023年8月底,中国已经与152个国家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
二是在地理位置上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国家,共有65个国家。这也是目前最常用的“一带一路”研究范围。
三是在实际研究中,由于“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的情况差异较大,尤其是缺乏统计资料和研究渠道,因此我们常常选择一些“一带一路”重点国家来开展研究。其中比较权威的是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发布的《“一带一路”战略下的投资促进研究》中,通过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筛选出的“一带一路”投资促进重点国别市场,共计31个国家,分别是东南亚的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越南、泰国、文莱6国,南亚的印度、斯里兰卡2国,中亚的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2国,西亚北非的阿联酋、沙特阿拉伯、以色列、卡塔尔、科威特、阿曼6国,中东欧的罗马尼亚、波兰、克罗地亚、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北马其顿共和国、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11国和独联体及俄罗斯、白俄罗斯、蒙古国、阿塞拜疆4国。这些国家覆盖了“一带一路”沿线的所有区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本书主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取第二类和第三类国家范围来进行研究。
本书所称的“一带一路”基础设施融资或“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均指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范围内开展的基础设施融资活动。从实践情况来看,一般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由沿线国家国内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道路、农田水利、城镇化等各个方面,这一类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国内财政资金支持,由来已久,属于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范畴。从本书“一带一路”的研究范围来看,这一类不属于本书的讨论范畴。
第二类是由沿线国家国内政府以外的其他资金提供者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国外资金(包括公共资金和私人资金)支持的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并且发生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在“一带一路”沿线或区域范围内的流动。这一类基础设施融资是本书研究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