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奖励与纳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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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应对措施

针对这些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科研事业单位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一是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提高科技成果的可转化性,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转化机制。科研事业单位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和市场的对接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将实验室里的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加工”,经过市场反复调研等一系列机制的调整,最终再将科技成果推向市场。这就需要科研人员或专业团队走出实验室、走向市场,摆脱争取科研项目经费的固有思维模式,真正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新的管理模式和思考模式。在这个管理模式和思考模式中,相关人员既要考虑科学研究的实际发展现状,又要考虑行业需求、经济发展规律,摸索甚至预测行业和市场的未来发展方向。市场是残酷的又是充满机遇的,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相关人员要迎合市场,能否抓住机遇、得到红利,就要看机制是否健全、有效,市场反应是否迅速。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转化机制应考虑生产要素、需求条件、行业内竞争企业战略及现状等。科研事业单位的生产要素主要是人员等高级生产要素,如科研事业单位都有经过长期培养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完善的基础设施等。但是,部分专业领域可能分工较细,不一定能匹配专业人才,并且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在需求条件方面,科研事业单位可以针对需求规模、需求层次进行调研,消费者需求层次越高越不容易被满足,但同时也可以接受较高的定价。行业内现有企业竞争越激烈,科技成果转化难度可能越大,但同时也会带来更多机遇。单一产业、单一企业可能无法顺利发展,科研事业单位可以从产业链等方面思考、分析竞争现状。科技成果转化受市场需求变动、市场经济规则等多方国家的影响和制约,科研事业单位多为财政支持单位,在市场上开展经济活动可能会受到诸多约束。为了建立完善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在单位的科研体系外,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最后委托控股公司或第三方平台,代表转化主体开展市场调研或经济活动。科技成果孕育在实验室,通过控股公司或第三方平台进行孵化和“二次加工”,最后再推向市场。这个转化的过程也进一步推进了科研和产业的融合创新。

二是建立专业的转化人才和管理人才队伍。科研事业单位应培养、组织一支单位内部的支撑队伍,长期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这支队伍应涵盖科研、市场调研、产业分析、法律、税务政策、登记备案手续等方面的人才,专门为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同时,科研事业单位要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涉及经济、法律、科研、产业政策等多个方面,及时更新前沿的相关产业政策,确保人才队伍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才可以针对处于不同阶段的科技成果制定单独的辅助和指导政策。科研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打通信息壁垒,为科技成果寻找商业契机,充分利用数字化建设,整合单位内部科研资源,也可引入专业的外包公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甚至可让消费者参与,使这种创新模式更有效,使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更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结束后,管理人员通过平台的数字化分析,选取一些重要指标,对单位整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如投入产出比、科技成果转化率及转化时效等。专业的管理人员可以从价值链等方面,对单位整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评估和预测。例如,科研事业单位可以针对内部后勤、外部后勤、产出、基础设施建设、人事管理、技术开发等方面进行评价和管理,建立一套脱离于科研管理的独立体系,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是保证稳定的资金支持,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专款专用。在大多数科研事业单位中,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还缺少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周期长、结果不确定等特性,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资金链如果断裂,会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进程。如果单位资金有限,可以考虑引入社会资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提出:“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收益也可以反哺财政经费、地方政府和科研事业单位。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充分与地方政府、银行或企业等进行合作,搭建科技创新平台等,以产业战略发展为主题,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稳定资金来源的同时,推动科研发展、科技创新,为合作方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形成多赢的局面。地方政府、银行或企业,可以通过定向科研补贴、横向合作课题或捐赠仪器设备等形式,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而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在形成过程中,也可以培养一批高新技术人才及公司,成果转化收益可以直接带来利润分红。科研事业单位可以鼓励所属全资企业,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吸引和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我国可以考虑成立基金会,通过事前绩效评估,将资金投入转化前景好的产业和单位,以此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又给予在萌芽阶段的科学研究充足的资金支持。从长远角度看,这符合我国建设的科技强国战略。由于科技成果的特性,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评价体系也需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区别于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科技成果转化在完成时间及产出效果的评价上,需要有一定宽限。目前,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分为成本指标、效益指标、产出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分别又包含经济成本指标、经济社会效益指标、数量质量指标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这些指标并不能科学、全面地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例如,科研事业单位可以从价值链角度分解这些指标,切实将成本和效益指标分解到各个环节,落实部门责任,细化分类,增加分析类指标,如周转率等指标。

四是制定转化细则,提高人员奖励比例。科研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并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首先,科研事业单位应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的范围,明确转化政策。其次,科研事业单位应提高分配比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提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提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由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面广,并且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权属多归属于单位,因此转化工作往往需要管理部门和科研事业单位的协同配合,在分配方式和比例上也有很多需要考虑的实际问题。科研事业单位应在遵守国家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科研事业单位的管理费用。以某科研事业单位为例,单位留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单位内部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贡献的管理人员。对那些未经技术市场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在工资绩效总额调整前,科研事业单位可以暂时限制人员奖励的发放。

五是完善财务成本核算,规范合理定价方式。由于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科研事业单位在归集科技成果转化成本的时候有一定难度。科研事业单位的部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围绕横向科研课题申请科研经费,再进行下一步科学研究。有些科技成果转化周期较长,并且在转化过程中可能产生新的问题,甚至最后无法完成科技成果转化。这不仅需要科研经费的稳定支持,还需要科学合理的成本归集方法。成本可能包含研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如人员经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等,还有可能包含一部分机会成本、沉没成本。在账务核算方面,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将横向课题纵向化管理,在预算调整上给予课题负责人一定自由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21〕33号)的规定,单位应当先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归集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借记“研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研发支出”科目下归集的各项研发支出后续按《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转入当期费用或无形资产。但是,何种情况应界定为无形资产仍有争议,虽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中明确了应纳入无形资产管理的范围和条件,但仍有学者认为不能转化的专利权不能计入无形资产。科研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管理细则,对技术市场认定过的转化合同,扣除相应成本后,按标准发放的人员激励费可以单独列支,在合同转化的当年度发放给相关转化人员,并且不受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对未纳入技术市场认定的横向课题合同,为了激励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可以按一定比例提取为“预付账款”,在一定期限内作为人员绩效发放给相关人员,但金额需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市场因素复杂多变,一项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可能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各科研事业单位在规范、保护本单位利益的同时,也要遵守科研事业单位相关内控要求,可以通过集体决策、“三重一大”等内控制度,加强对成果定价过程的监督,确保定价合理、合规,符合经济规律。

六是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质量。各科研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产业委员会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小组。课题组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前,先提交申请至产业委员会,产业委员会可以组成评估小组,邀请科研、产业、市场、财务等方面的专家,通过立项目的、立项背景、执行规划、预期效益、预期满意度等多方面,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对预期效果不好的转化项目,评估小组可以提出建议或不予通过。前景良好的转化项目应进入立项环节,并定期予以绩效监控或自评。绩效监控既有对资金支出的监控,又有对绩效指标完成程度的监控。对偏离预期指标较大的项目,产业委员会应督促课题组及时查找原因。由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不可预测性,如果调整绩效目标,课题组应及时提出申请并再进行绩效指标的评估。此外,科研事业单位应建立多元化的专家库和评估体系,除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领域外,专家应涉及企业、法律、审计、财务、公司战略等多个领域,从研发阶段就开始保驾护航。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还不够系统、完善,很多制度和政策还无法完全落地。但是,国家的一系列政策已经向市场和科研事业单位发出了信号,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成为重点,既活跃了市场,又可以有效提高科研工作者的薪酬水平。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要积极寻找有效的途径和对策,抓住机遇,促进科研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