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奖励与纳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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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科研主业与科技成果转化目标的协同互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从总体上看,该规定明确了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法律义务,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技术转移的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这是对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职能的重要规定。

但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是否会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主责主业产生冲击和负面影响呢?事物发挥作用总是存在两面性的,利弊因素在不同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关键在于对本质关系的把握。我们认为,聚焦主责主业与科技成果转化之间存在以下本质协调性:

一是行为表现一致性。聚焦主责主业与科技成果转化都是科技创新行为的表现,都急需体现知识价值的被尊重。科技成果转化是最看重知识价值和成果价值的,因为其运用了社会最为通用的衡量标准——经济价值,最为通用的检验标准——市场需要。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形成生产力创造经济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应该是科技最终价值的体现。有了价值体现,价值贡献人就相应获得明确的鼓励和绝对的尊重,得到鼓励和尊重后产生良性循环。这种价值观的树立,对科研主战场上的科技创新应具有示范效应。

二是成果本源一致性。聚焦主责主业与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创新将带来辐射推进作用。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可供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大多源于科研工作,虽然在产品属性上可能有所差异,但是技术同源性强,在基础方面是通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会推动技术进步,对科研工作具有非常大的辐射推进作用。科研工作在科技创新过程中也会不断产生更多更新的技术成果,可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也会更多。

三是能力驱动一致性。聚焦主责主业与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潜能发掘将带来双重挤压作用。不论是科研工作还是科技成果转化,都需要发掘科技潜能,这一点毋庸置疑。正因如此,聚焦主责主业与科技成果转化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地争夺资源而是共同挖掘资源。目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存在科研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不高、产出不足等问题,需要更多的挤压力量和应用空间,通过整合资源,以竞争状态而不是“壁垒状态”来实现双赢。

四是优选机制一致性。科技成果转化将为科研工作引入更加开放的竞争机制。当前,国际合作和竞争的局面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国家的经济治理体系和规则正在面临重大调整。在新的形势下,传统的优势领域必将面临更高程度的开放和更激烈的竞争。科研事业单位利用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机制和发展方式,推动形成对外开放竞争的新格局,探索出一条适合单位竞争性领域发展的道路;通过与社会资源的双向互动,解决传统优势学科面临的技术、人才发展问题,降低研发成本和投入风险;通过将产品技术面向更广阔的市场去拓展应用领域,获得溢出效应,反哺主业发展。更重要的是,科研事业单位通过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引入市场机制,探索更加开放灵活的资源、人才、技术发展机制,更好地促进单位观念转变、文化进步,在各个任务领域建立现代化的管理模式。

五是最终目的一致性。聚焦主责主业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都在于释放科研活力,让创新真正成为发展驱动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其主业就是研究开发,易于形成科技成果,有相对固定的研发团队,有相对稳定的研发经费,并有一定的积累。这种情况下,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抓住机遇,对符合国家及单位发展战略、有利于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有明确市场前景需求、适量投入可获得科技效益及经济效益的项目,积极统筹资金投入,把科研活动真正做深、做实,释放科研活力,推动形成更多科技成果。这些根本目标实现了,“经济蛋糕”的做大水到渠成。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综合价值实现最大化。